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财税改革与展望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9 21:41:37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1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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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尤其是“营改增”的施行,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税收征管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改革形势,构建新的财税体制迫在眉睫。

在国家经济转型和十二五发展的关键期,深入分析“营改增”对我国财税体制的影响,多角度探讨应对策略,尽快构建新的财税体制,是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必然要求。

  一、引言

  经济学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制度作为国家运行的重要上层建筑之一,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国税制的完善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财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税制改革始终都是我国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程,越来越清晰的看到我国税制结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和分配格局被打破,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这将阻碍改革的进程,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分析“营改增”对现有财税体制影响,重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相匹配的新财税体制,以规避改革风险,为发挥税收职能奠定良好基础。

  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并在 “十二五”规划中被再次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一系列文件,营改增政策不断丰富和完善,试点地区由上海逐渐扩大至全国。对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做出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规定在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试点地区,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中央与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但是截至目前中央并未下发关于财政扶持的相关文件。

  2012年1 月 1 日“营改增”试点工作首先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标志着我国“营改增”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由于改征行业中一般纳税人的法定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原有营业税税率,外加部分企业进项税额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抵扣,所以致使部分改征企业税负加重,尤以交通运输业最为突出。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 8省市。第二批试点后,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367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收入归属保持不变,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也全部归试点地区。试点期间第二批试点地区也相应明确了财政扶持政策:北京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分别负担,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广东10亿财政资金补贴“营改增”,安徽财政补贴按月拨付,按年清算。

  三、蚌埠市营改增试点分析。

  蚌埠市积极配合营改增推进活动。蚌埠市税务局领导班子积极带头,统筹实施事前事。由一把手负责,党组成员分工,保障这辆税企之间的“直通车”高速行驶。

  他们通过开设纳税服务热线,建立纳税服务定期回访制度,公布税收业务操作规程,公开举报电话,成立税企QQ群等手段,提高办税透明度,和谐税企关系。多策并举在车身,全力做好事中事。该局整合办税窗口资源,完善各事项流转衔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推广使用“免填单”服务系统,减轻纳税人填表负担。截至目前,通过“免填单”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办理各类事项186户次,一次性告知打印93户次。服务质效在车尾,自我督导事后事。

  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该局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纳税服务和办事效率等的监督,严格追责,及时整改,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办税环境。2013 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正式扩大到全国范围,文件明确规定了营改增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改征应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计算方法、税收优惠等要素,改征的税款仍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四、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税体制的效应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三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现行分税制下,改变了中央和地方财权的分配格局,对现行税制结构、管理体制等产生重要影响。

  1.营改增将致使我国税制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结构的税制体系,近年来所得税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增长,使我国税制结构由单主体逐渐向双主体过度,但是流转税增长势头和所占比例仍居高不下。

  在为实行营改增之前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42.28%,2012年改革试点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仍然达41.8%,2013年上半年达39.09%。由此推测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预计将达到40%左右,这一比重远远高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主要是在商品和劳务流转环节征收,流转税比重过高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流转税过高可能导致物价过高,由于税负的转嫁性,商品价格中含有的流转税有消费者买单。二是增值税同行业采用单一比例税率,这种税率形式致使税收的累退性比较明显。这种税制结构将会加大我国的财政风险,降低税收政策实施效果,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再分配调节机制的要求。

  作者:谢磊 来源:商情 2016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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