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5:27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21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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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彼此在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的体制性问题。如何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关系,是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并加以规定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关键词:民事诉讼 法院 当事人 诉讼地位

  Content abstract: the civil litigation is for the purpose of solving disputes activities. In the process of the proceedings, the court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other is the position in litigation, directly determine a country of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problem. How to adjust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in litigation in litigation relationship, every nation must be solved to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content. Civil actio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and the sanctions debate honesty and credit principle from a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the court and the parties define the position in litigation.
Key words: the civil litigation court lawsuit status
  诉讼过程,应当是法院与当事人相互作用协同的一个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诉讼程序的进行、终结、审理对象的确定、诉讼资料的形成等诸方面控制权的配置,反映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并构成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对确定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地位起决定作用的机理,是反映民事诉讼本质特点的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辩论原则:形成法院裁判基础资料的机理
  辩论原则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最基本的规则,是最能够反映民事诉讼结构本源性的原则,它界定了民事诉讼是法院主导或是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辩论原则能够明晰法院与当事人在形成诉讼资料方面的职责分工。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辩论原则的阐述一般都认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享有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发生争议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以及对适用法理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通过言辞形式和书面形式进行辩论;以及当事人行使辩论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辩论原则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内容应当作法院判决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的以“辩论权”为核心内容的原则。当事人通过这种“辩论权”的行使,提出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从而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材料都应当经过开庭审理并由当事人辩论质证,但是这些材料的来源除了通过当事人的主张、反驳的辩论形式形成以外,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辩论的内容限制,自行调查其认为应当调查的有关案件事实,以及收集其认为应当收集的证据,从而与当事人自行辩论所形成的材料一并构成法院裁判的基础。
  在大陆法系,我们所称之的辩论原则又称为辩论主义,“所谓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辩论主义的内涵是对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相互关系的构筑。
  辩论主义的内容反映了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与作用界分:当事人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则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调查其所提供的证据并对该事实加以认定,最后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辩论主义的内容不仅是对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同时也是对形成正确的判决结果的责任分担。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在事实关系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民事事件中,由法院去承担其全面的责任,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辩论主义的实质是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内容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因此,辩论主义具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它对法院与当事人的职责权限作了限定。
二、处分原则:程序的进行、权利处置的机理
  处分原则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权利处置方面诉讼关系的另一重要原则。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支配决定权,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上的认识,处分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诉讼程序的开始、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一般来看,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及第二程序的开始绝对由当事人决定。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是否有必要持续下去,当事人也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从以上规定来看,当事人撤诉虽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除非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不能依职权将当事人提出的合法成立的诉讼予以撤销的。第二,救济方式及范围当事人有一定的决定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对其上诉请求具有处分权,法院只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妥当性。第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追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反诉。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对处分原则一般以处分权主义加以表述,其含义类似于我国的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反映了其对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的调整机制,即理论上常谈到的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批权的关系具有二重性,当事人的某些处分行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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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绝对性,对法院具有约束力。比如,诉讼程序的开始(只限于一、二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决定,法院无权干预;但一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法院并不产生约束力,比如当事人请求救济的方式、程度、终了诉讼程序等,都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决定,在这些方面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均衡并促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同关系的机理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起到的是协调、补充作用,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协同的诉讼关系。
  在当今的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已具有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其对诉讼的调整作用不同于其他原则,是对其他原则的补充,弥补其他原则的不足。
  下面重点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和法院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表现为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意思自治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上或诉讼外为某种行为的结果,使对方当事人相信某行为将出现的一定的法律状态,因而决定其态度。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重在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基于一方当事人已有的陈述和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本着充分的信任而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或采取矛盾的行为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2、禁止以不正当的方法或手段骗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这是指当事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或方法使自己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或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对自己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其诉讼行为应当视为无效。例如当事人一方持有对方用于证明的证据不交出的情形即是。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依法进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申的,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4、禁止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这是诚实信用原则最初的表现形态,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这是对辩论主义的补充,即当事人作虚假的陈述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5、诉讼上的权利丧失。当事人一方由于长时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利时,为了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其不行使权利的有理由的信任而为与这一权利有关联的其他诉讼行为时,可以不允许前一当事人行使该权利来妨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迟延提出攻击与防御方法的行为允许。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适用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活动中应当本着诚实、善良的原则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需要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诚实、善良的心态作出决定。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讼条件。法官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地对待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特别是证据的评价方面,法院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真实、合法的证据都应当加以认定。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更是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以对待。
  3、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禁止实施突袭性裁判。以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为核心原则构筑的诉讼体制,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过分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体现了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诚实信用在这一方面的要求是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行为。为避免形成突袭性裁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不但包括当事人对事实问题的辩论,而对于法院准备适用的法律问题也应当给予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机会。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的角度对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加以调整,平衡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形成合理的制约关系,辩论原则注重的是形成案件事实及证据等诉讼基础资料方面的相互关系;处分原则则侧重对程序的进行、审理对象及请求范围决定权的安排。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突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作适当协调,进而促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协同的诉讼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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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白禄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
[4]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载于《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10期[5]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M] . 上海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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