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处理政策(预防未成年犯罪司法建议)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28:09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8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政策向来是以"宽严相济"的态度,也引起过不少的争议.随着网络和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以及正处于青春时期的学子内心对这个世界的强烈认知欲望,致使他们很容易在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的情形下,受到不良信息和校外人士的影响,如果父母教师发现不及时,或干预方式的有所欠缺,都会导致这些未成年人"学坏".对于犯了错的未成年人,我国司法有着严的一面,同时相应也存在关宽的一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者,不适用死刑.这是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但同时,对于犯下错误的青少年,我们也不能放任不管.小致赔礼道歉、损失赔偿、责令具结悔过、训诫、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再到收容教养、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处置措施,皆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创设的司法处罚措施,其既具有保护和震慑的作用,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矫正和教会未成年人分辨是非能力的较果.对于犯下过错的未成年人,我们本着一种包容的态度对其实施严惩.

  我国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惩罚上,运用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特殊惩罚.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也都对其设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罪科室,以及少年法庭等,来依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惩戒和处理.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明文规定道: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可由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来实行对其的监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之内,由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扭曲心理和行为(大意).而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方式工作的通知》中,未成年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属于社区矫正受理范围,可在司法机关协助下强制执行.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司法在保护其人权的同时,秉持着绝不包庇、不纵容、不放任的原则,严格执行法规,以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但在法律态度上,对于拥有行为和成熟思考能力的成年人犯罪,我国司法在处罚上相对未成年人则要严格上不只百倍.这就说明,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还是保以"宽"的态度.在国外的某些国家或地区,还保有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当判以死刑的责罚.国内的未成人年犯罪处罚则更多的是以教育为主.

  对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作处罚;对一般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以收容教养等方式进行改造教育,都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的一面的体现.在接受收容改造期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人权更是提供了全方面的保障.

  从量刑上来看,我国的《刑法》内容中就有写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从轻或从减处罚为原则.且没有累刑(累记刑罚)和死刑.这给了未成年人犯罪足够的宽容,体现出了"以人为体"的人道主义精神.最关键的是,就算是对一些犯了严重过错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也有明确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应对其适用缓刑.而且,《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中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又提出,未成年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免除对工作单位等地的报告义务.

  从责任年龄上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全世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里,皆属于较高年龄.而对不到十六周岁的人,也只需对较为严重的罪行负司法责任.

  以上所说的"宽"以执法是针对的未成年人,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更是对我们未来的一种期许.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


  (二)适当建立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成熟时易犯下过错,在接受相应的矫正和改造后,重新认识生活、认识自己和社会的他们,在将来的社会生活要将永远被贴上一个标签,这对他们的未来发展存在些许的不公.对此,可以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来撕掉这一标签.如,对过错和处罚较轻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正完毕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适当的消除其犯罪记录,给予他们与其他同龄人一样同等的人权.

  (一)在惩罚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机制过单一,不利于对其实行矫正工作.对此,司法机关可以相应增设一些,诸如担保释放或申请监管令等.同时,还应重视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法律理念与重要地位,从而彻底让未成年罪犯对司法的不可侵犯性,取得较强的威慑较果.

  四、结论

  "严宽相济"的司法政策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特有的司法政策,但也正因为如此,致使严与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容易被钻法律空子.对此,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和明确严与宽之间的界痕,做到当严则严,当宽亦要宽.真正做到帮助未成年人犯罪走上人生正轨.

  参考文献:

  [1]梁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浅析[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4,(5):97-98.

  [2]蒋琳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1.

  [3]郭欣阳.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J].河北法学,2009,27(2):48-52.

  [4]梁洋.简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J].魅力中国,2014(11):3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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