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司法公开现存障碍与问题调研报告怎么写(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4:39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8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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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司法公开面临诸多障碍,这些障碍有些来自于法院内部、党委、政府等一系列权力部门,是阻碍司法公开发展的内因因素,本文称之为“体制内障碍”。而也有些问题来自于公权力机关之外,如当事人、媒体、公众等,本文称之为“体制外问题”。本文主要阐述司法公开面临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的障碍,并提出了客服障碍的一些措施。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开 障碍 体制内 体制外

  敢于公开司法、善于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为司法公开付出了不懈努力,积累不少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然而,当前司法公开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在个别方面陷入了理论困境,只有直面这些问题和困境,才能让司法公开走的更远。

  一、司法公开面临的体制内障碍分析
  对于很多法院来说,在司法公开方面目前还没有发展到“创造条件”的水平,而仍处在“扫除障碍”的阶段。尽管各级法院都在不断地创造条件,做到更加透明开放,但很多基本的要求目前仍未达到,司法公开道路上的障碍仍然很多。 目前而言,法院面临以下来自系统内部的障碍。
  (一)思想观念障碍
  一些法官甚至是院领导对司法公开仍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司法公开是在给法院工作添“麻烦”,以为保持不公开的“鸵鸟政策”就能以不变应万变。有学者通过实证调研发现,一审法官只有 79% 的受访者倾向于公开审判,有 16%的一审法官受访者倾向于不公开审判。约1 /4 的刑事法官认为“新闻媒体”对推进审判公开阻力明显,有 1 /3以上的刑事法官对媒体报道影响案件审判表示担忧。
  在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是实现个别地方法院观念上的转变。在某些地方,案件公开非常有限,最根本原因在于当地仍然把司法公开当作是某种负担,把公众监督当成是负面因素,进而导致“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其实,各地法院应该认识到,司法公开正是对法院依法办案的保护。
  (二)环境基础障碍
  司法公开在客观上让法院工作全面公众面前,如果法院工作存在瑕疵或者严重问题,势必导致恶性舆情事件。“舆情的本质在于做好实际的情况,也就是说舆情决定于实情。把线下工作做好才是解决舆情最有效的方式。” 这对于法院舆情也是如此,要杜绝或减少对法院不利的舆情事件,就要将司法公正贯穿于法院工作始终,为司法公开提供良性土壤。显然,在这一方面,我们做得并不扎实。
  (三)制度理论障碍
  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的空白给司法公开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虽然最高院加强了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并没有囊括司法公开所涉工作的所有内容,同时,在可操作性上有待加强,留下了制度缝隙。如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例外情形之一,“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何为“正当理由”,何为“公共利益?语焉不详,需要进一步厘清。
  二、司法公开面临的系统外问题分析

  系统外部问题最首先体现为某些当事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不理解,防范、抵触心理极强,部分当事人听说法院要采取司法公开举措,如庭审直播、公开判决书等,甚至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或者不来法院应诉,这一方面有待于整个社会对司法公开实现更进一步的共识、认可,另一方面,也有待对媒体报道的更严格规范,让媒体报道对当事人的影响降到最小。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表明,“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在司法公开的语境下,媒体所能掌握的信息将越来越多,但这也带来诸多具有争议性的报道。由于媒体他律、自律不足,也许已经成了现阶段给司法公开带来负面影响最大的主体。
  (一)部分媒体报道大量揭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既包括对国家机关执法的监督,也包括对公民守法的监督,对社会犯罪现象的报道自然是其中重要内容。而对于媒体而言,天生具有使用、揭露涉案人员真实情况的冲动,因为这样可以增加报道可信度、可读性,当案件与涉案人员的特殊身份挂钩时,更能吸引公众眼球。
  如2013年11月19日,京城一些媒体报道了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律师性侵女学生”案,“名校博士研究生、曾获‘全国百强律师’称号、今年47岁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某,在其律所办公室内,强奸了19岁的女大学生徐华(化名)。张某辩称在得知徐华为处女后就‘犯罪中止’,是徐华用手‘盗取’了他的精液。”
  这些报道对被告人张某真名、所在律所以及履历做了详尽描述,未做任何技术处理,甚至诸多报道还刊登了张某照片。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可以使用涉案者的真名以及详细信息吗?这在现行法律上并没有任何规定,而新华社公布的新闻报道禁用词表明,要求法律类新闻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等9类人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可见,普通被告人并不在保护之列。因此,在现行规定和行业准则下,媒体只要没有歪曲案件,是可以使用张某等被告人真实情况的。
  然而,现有规则也许并不是最合理的,甚至将让各方陷入窘境。首先,当公检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存在阶段性错误时,真名报道将造成覆水难收的后果。其次,真名报道极易导致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媒体因此被推上被告席的事件在国外屡见不鲜。再者,这也许让罪行实施者受到了法律之外的惩罚,甚至难以回归社会。

  (二)媒体报道揭露大量不恰当案情,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有些时候媒体为了实现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目的,初衷本是好的,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如2013年5月16日,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海南受害女生:校长拿安全套称防止我们怀孕》, 该文记载:“受害女生之一薇薇(化名)向记者讲述了她和校长怎么认识以及如何去开房、为何去海口的经过。”文章甚至对那晚在房间里,校长与薇薇、童童究竟发生了什么,做了大量的细节描写。
  在2013年5月,最充斥媒体的报道莫过于“海南校长带6名幼女开房案”。毋庸置疑,涉案女生是这一事件最大的受害者,每个有良知的人都在为她们深感同情、痛心,也对无良校长伤天害理的恶行深恶痛绝。我们有必要对受害女生采取特殊的保护。 当地公安机关显然在应对媒体方面做得并不妥当,并未对公众的疑问进行合理解释。为什么一再把受害女生渲染为“不良少女”?四天内为何产生了两份结果不同的医检报告?为什么又称“不存在两次检查鉴定”?媒体是社会的良心,有权利行使舆论监督权,发现并披露可能存在的不良现象或不当行为,也有权利和责任督促案件朝着公正、公平的方向发展。以上是《海南受害女生:校长拿安全套称防止我们怀孕》撰写背景。
  可是,笔者认为,这种通过采访受害女生,以求“真相”的方式并不妥当。这涉及两种价值如何定位的问题。追究犯罪和保护受害女生权利,这是统一又对立的两种价值。如果不依法追究犯罪,使作恶者得到法律的制裁,就谈不上保护了受害女生寻求正义救济的权利。可是,为了追究犯罪,并不能置一切而不顾,在此过程中,应当严防对受害女生的“二次伤害”。
  当两者可能存在矛盾时,我们是要追究犯罪优先还是保护受害人优先?从旁人尤其是某些媒体的角度,也许会选择督促办案机关追究犯罪优先,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让恶人罪有应得,才能让正义得到伸张,才能完成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对潜在的恶人产生威慑力,将来这样的事情才不会在自己身边发生。
  然而,我们每个旁人都需要扪心自问,这几天我们的确对这件事很关切、关心,再过几年,又有谁敢拍胸脯地说:“这件事,这些年,我还一直关切着。这件事,这些年,一直和我相关”。我们需要换位思考,真正可能伴其一生的正是这些受害女童。我们需要站在受害女童的角度去考虑,不要为了一时轰轰烈烈地声讨,去反复地揭开受害女童心里那道伤疤。
  对女童进行采访,披露出细节,也许能够换来公众的集体愤怒,也许能够督促办案机关更大限度内地信息公开。但这一切都不应以再次伤害女童为代价。也许从表面上,记者的采访经过了女童父母的同意,可是,请换位去思考下,当女童长大成人后,再看到这些充满细节描述的报道。她们会认为这是一种帮助还是一种伤害呢?
  悲剧已经发生,整个社会应当凝成合力,在推动案件朝着公正、公平的方向驶去的同时,帮助涉案女童营造氛围,一起淡忘这份伤害。即使你无力以做到,也不应成为“二次伤害”的共犯。

  三、排除司法公开障碍的思路
  实现司法公开要切实扫除观念障碍。司法公开是预防、消除公众“误解”的唯一途径,是排除各因素对审判工作违法、违规干扰的有效武器,是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有力保障。司法越公开,公众越信赖;司法越公开,外界干扰越少;司法越公开,法院越自律。
  实现司法公开要准确把握各方需求。做好对当事人公开与对公众公开的有机结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及群众、媒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做好全面公开与针对性公开的有机结合,在做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同时,更应以各方最关切的问题为出发点,当事人、群众、媒体关心什么,就应当有针对性地突出公开什么。做好传统公开方式与新型公开方式的有机结合,满足不同群体获取信息途径不同的形式要求,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实现司法公开要敬畏诉讼参与者的人身权利。区分好公开的原则与例外,处理好公开与参与者隐私权的关系,界定好媒体报道的合理尺度。充分做好个案风险评估,避免因公开对刑事案件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避免因公开让被告人难以回归社会,避免因公开让参与者承担法律之外的舆论审判、惩罚。对各方进行有效引导,达成良性互动,让各方关注点回到案件法律关系本身,让司法公开可能对参与者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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