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积极大于消极(网络舆论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0:35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8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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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法制意识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 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 其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目标。程序公正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实体公正借助程序公正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够被信服。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网络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促使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实现,同时也使得人们日益关注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落实。而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网络舆论的出现,将司法权也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体现在:
  1.促进司法公开、透明,预防司法腐败,保障程序正义
  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大到司法机关的行为、司法活动的过程,小到法官的行为都能够呈现在公众面前,这就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舆论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既能及时纠正错案,还能预防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不法行为的出现。客观上,还能避免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大有裨益。
  2.促使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到全面行使
  通过网络,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在网络空间,每个人都享有话语权,人人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一些客观真实的报道,能够加强人们对司法活动的认知,也能够在法院和公众之间起到良好的沟通作用,便于人们监督司法、敦促法官审慎地应对手头的案件。这种私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公正。
  3.保障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平等
  依据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往往才能突出司法的民主和正义。网络舆论监督的出现,有助于保障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平等。在追求个案平等的同时,又能宣扬一些司法平等的价值理念,有助于维护司法机关追求公正的社会形象。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是有内在的冲突和隔阂的。北大学者陈端洪先生曾说:服从民意的有利之处是提高司法判决的一时的社会接受性,但是,民意与司法独立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一个公民的——从实在法的立场看——决定并不必然与民意相一致……如果认为依法处理有伤民众感情,不符合时下的价值观与民众利益,那其实是对于法律的不满。当民意与法律不一致时,一般而言,那不是法官的事情,而是议会的任务,只有议会才能把民意变为法律。……司法程序讲究独立与公正,它的天职是实施法律,而忌讳“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因此,如果人们不恰当地行使网络舆论监督,这种部分人的“民意”,也将会给司法公正带来消极影响。具体说来:
  1.妨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影响和左右。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司法权不受网络舆论监督的干涉。但网络舆论监督对于公益事务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当然就涉及到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司法权监督的问题。这便是两种权利的产生矛盾的根源。现实生活中,网络上对案件主观又模糊的描述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常常会煽动社会公众的情绪,给法庭审判带来无形的压力。使得法官不能对其充耳不闻,这就干扰了法官的判断。即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住了外在的压力,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而由于公众在法院未审判之前已经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心理定势,就会产生难以接受和认可法院正确合法判决的不良社会效果。
  2.缺乏法律素养,不合法律规范
  舆论报道是众意的体现,强调的是道德上的社会公正,个案正义,公众常会怀着朴素的正义感、以道德捍卫者的形象参与和评论司法活动。而司法活动本身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追求的是客观真实、程序正义。它要求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司法案件进行裁判。虽然二者都是追求公平正义,但在道德和法律存在紧张关系的情形下,便会出现矛盾。此时,缺乏法律素养的公众便会与追求司法独立的法官产生冲突,有碍司法公正。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构建

  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能够促进司法公开,预防司法腐败。另一方面,能够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言论自由。因此,网络舆论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才应该是其职责之所在。现实中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人们缺乏对法律权利的正确认识,对相关事件涉及的法律理解不够、以至于难以认同判决结果。这就需要正确的引导、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使他们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不盲目跟风,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能有更多理性的思考。同时,要加强人们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在参与网络互动表达意见时,形成责任意识。这样,便会促进网络上良好的道德舆论氛围,有助于形成较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此外,对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构建,应着重以下方面:
  (一)加强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与行业自律
  当前,对于网络舆论,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调整关于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立法时应注意:第一,法律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限制时,应该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所要求的最小限制。以免限制了人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参与和了解。第二,事后追责原则。不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事先审查,否则会出现公权力压制不利于自己舆论传播的现象,失去了网络舆论真正有价值的监督作用。一旦有人滥用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再来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应包括如下内容:
  1.加强网络舆论自身的操守
  网络舆论必须恪守“用事实说话”的本分,客观中立地介绍事情的真相。独立、公正地审视和旁观司法活动,有足够的冷静和克制,不主观评价自己不清楚的领域,不表达倾向性的看法,遵守司法独立原则。对于与公众预期相差甚远的判决结果,应当保持尊重的态度,不管其是否实现了个案正义。
  2.规划舆论报道的范围
  网络舆论对案件的报道应以程序性事项为主,这些便不会给法官带来心理负担。对于事实问题,已有确切证据证明的部分可以披露出来,对于不确定的事项不能妄加猜测。不得在案件终结前随意揣测。以免违背司法独立和无罪推定原则。
  3.明确法律责任
  将网络舆论发布者的行为也纳入司法监督之中。对于一些媒体的虚假报道,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避免某些人在利益驱使下歪曲了事实真相,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行业自律的促进方面。我国已经于2001年5月25日,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并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这就有助于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自律意识,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树立互联网行业“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风气。但是,我国互联网的行业自律的相关公约的规定比较概括和片面,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例如,在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自律方面,还应该建立健全网站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制作和发布的流程,强化监管和惩处机制。
  (二)司法制度自身建设
  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舆论中一些不实的报导应持宽容的态度。只要一些网络上的言论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名誉,就应当对其予以豁免。这也是一种支持和开放的态度。具体说来,在对网络舆论进行规制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采取一些举措来协调二者间的关系:
  1.司法机关要推进司法独立
  这就对建立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环境提出了要求。首先要保证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确保不必要的司法干扰。这也涉及到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不能使法官在品行良好期间被随意地解职或调动。还应通过推行法官的高薪制、不可更换制、退休制来保证法官拥有较好的物质基础、较高的社会地位和高度的职业安全保障,来减少司法腐败。同时,应当限制法官的社交活动,要求其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从而保障其职务独立。
  2.增加审判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将审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便于公众和媒体查阅其关注的个案,以满足其知情权,还能提高舆论监督司法的质量,促进司法权威的树立。法院在网上公布司法裁判文书后,还应该做好审判后的答疑工作,通过解答公众对案件的质疑来引导公众,实现与网络舆论监督的互动。
  3.建立和健全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制度
  要争取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向大众报道事实真相,主动引导网络舆论。通过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说明,也可以有效地预防网络舆论的胡乱猜测和不适当的评论。借助法律专家对个案的专业点评来普及法律知识,主动引导网络舆论,提高人们进行理性思考的能力。还可以通过网上论坛等与网民进行互动,及时澄清人们对案件的疑惑,这对于防止网络民意的片面化和非理性都有着积极意义。
  总之,要力争做到“司法归司法,舆论归舆论”,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司法公正、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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