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1:09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22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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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基层检察室与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工作的两项新生事物,由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效果,又能拓展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只职能、转变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方式。因此,由基层检察室协助公诉部门,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进行适用性调查,对决定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有效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基层检察室 考验期

  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为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力下沉,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而进行的一项大胆创新;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接我省“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的有效抓手。因此,如何破解检察室工作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以新刑诉法的颁布为研究背景,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沈荡检察室为研究对象,以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为研究内容,探寻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为研究目的,希望能够通过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使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能够更加稳妥有效地开展,使基层检察的工作内容得到充实、工作方式得到转变,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和基层检察室工作双丰收的积极效果。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是浙江省最早成立检察室的基层检察院,也是浙江省首批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单位,因此较早接触并实践了这两项工作,为我们分析研究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实践基础。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考验期,考验期满后根据其表现,而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诉讼裁量制度。新的刑诉法正式确定了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一、提出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这一命题的背景

  提出“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这一命题,我们是以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稳妥有效开展和有效破解基层检察室工作中存在的难题两方面为背景来进行考量。
  (一)新的刑诉法明确将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赋予了检察机关
  新的刑诉法的第271到273条,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且将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赋予了检察机关。具体的讲,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有权在审查起诉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其决定的作出包括决定作出之前的适案性调查和决定作出之后的考验期考察监管等一系列的具体工作。而现阶段我们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如果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全部交由公诉部门,则必然加剧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现实结构性矛盾。
  (二)我们检察机关基层检察室工作虽然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工作职能不明确等问题、工作方式相对被动等严重阻碍其发展的问题
  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派出机构,其工作职能涵盖了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由于其与检察院内部各职能科室间的工作界限不明确,往往出现什么都能管却什么都管不了的局面。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基层检察室相对于检察院内部职能科室在职权范围内在工作方式上的被动。二是基层检察室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工作职能等不为人民群众所了解,也大大制约了其工作的开展。就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沈荡检察室为例,其从2011年10月开始挂牌成立到2012年5月这将近7个月时间内,所接访的控告申诉案例仅为2例,这既大大阻碍了检察室接受控告申诉、进行犯罪预防、摸排反贪线索和收集民行工作案源等具体工作的开展,不能有效实现我们设立基层检察室的初衷。
  二、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有利条件

  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实现检力下沉和服务基层的重要窗口,如若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以现有条件看,我们认为具有如下几点有利条件:
  (一)能够更全面准确掌握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情况,降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适用风险
  附条件不起诉就起本质来说是为了对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可塑性较强的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给予其在一定期限内改过自新,而免于起诉的机会。我们认为其适用的风险在于适用对象在被附条件不起诉之后,通过考验期之考察而获得相对不起诉这样一个终局性的刑事处理结果后再次犯罪情况的出现。如若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对我们之前所作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最大否定。因此要有效控制并降低这样的风险,我们认为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对于拟适用对象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调查就显得尤其重要。根据海盐县沈荡检察室的工作开展情况看,我们认为基层检察室在这方面具有如下途径使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的适案性调查更更全面准确:一是通过各检察室联络员来获得有关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个人情况的第一手材料。海盐县沈荡检察室为开展工作,在其辖区内的各个行政村均聘有一名联络员,该联络员的身份一般为其行政村的治保主任。因此如由检察室通过联络员提供该联络员所在村出现的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的品行操守、家庭环境等情况的报告,显然更加真实可信。二是由检察室会同派出所和司法所对拟适用对象的个人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基层检察室由于工作关系和地域距离,其与派出所和司法所等部门的联系较多,也有相关的制度保证,彼此配合开展工作的条件相对成熟。因此由检察室牵头并会同派出所和司法所等社会管理一线部门来综合考察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情况,其工作相对于由公诉部门独立来进行更加可行有效。


  (二)能够更深入有效地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考验期内的监管考察,保证考验期内的考察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于我们传统的各种不起诉制度,其重要亮点在于设立了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考验期制度。通过考验期能有效实现两大目的:一是通过考验期内帮教人或其他帮教主体的帮扶教育,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二是通过考验期的考察了解,更深入掌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个人情况,以为最后作相对不起诉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由基层检察室参与考验期内的帮教工作,其有利条件在于:一是基层检察室有考验期考察的工作经验。如海盐县沈荡检察室参与了缓刑考验期内对适用缓刑人员的定期考察工作,因此对于这种考察工作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二是基层检察室能够对考查情况更及时的了解。检察室由于其设置于乡镇这样基层一线,因此其在地域上更贴近辖区内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其对于考验期内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情况借助其在各村的联络员,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及时准确的了解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考验期内的帮教情况为我们迅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作出合理反应十分有益,这也大大降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风险、并保证其效果。
  (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成本,并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农村、服务基层
  根据海盐县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设施细则规定,被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每月要向检察机关作一次思想情况汇报。如果由基层检察室来承担此项工作,其辖区内的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需要每月往返县城与居住地,而只需到其所在乡镇的基层检察室即可,这从经济上将大大节约其成本,成为我们检察机关服务农村、服务基层的具体体现。

  三、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制度构建

  (一)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方式
  根据上文所述,新的刑诉法将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利赋予了检察机关,且一般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我们认为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应以协助公诉部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较为合理。具体地讲即由检察室指定专人和公诉部门相关案件的承办人共同协作来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二)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范围
  对于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范围,我们认为应以地域上的其辖区范围为界。即基层检察室辖区内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基层检察室均应该参加。
  (三)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内容
  基层检察室在协助公诉部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时,其主要的工作应主要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适案性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考察和帮教工作两项。
  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基层检察室应负责对于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的个人品行、成长经历和家庭环境等的情况进行考察,我们认为基层检察室应该分两步开张工作。第一步应由基层检察室联系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村(社区)的检察室联络员,由该联络员对该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解汇总后,由联络员以书面形式向检察室报告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第二步是由基层检察室组织其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一起对联络员提供的情况报告进行核实。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为这一步工作,我们应该充分借重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的相关工作经验和工作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考验期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管考察和帮教工作,以海盐县检察院为样本,我们认为主要是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根据《海盐县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基层检察室指派专人作为检察机关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考察工作负责人,每月各听取一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汇报和帮教人的帮教情况通报;二是具体负责考验期考察工作的检察室人员应不定期的走访考验期内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从而实地了解其帮教和改造情况;三是在附条件不起诉考研期届满后三日内,具体负责考验期考察工作的检察室人员应制作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整体表现情况的评价报告,以此作为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起诉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结语

  基层检察室工作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是两项充满生命力的新生事物,我们以两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为依据,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研究精神,提出了基层检察室参如何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这样一个命题,并做了一定的分析研究。我们的研究尚且肤浅,我们的分析论证也未必准确到位,但是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不断的实践,去充实和完善我们的分析研究,也在实践中让两个新生事物在衔接中擦出火花,赋予它们各自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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