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庄园经济的特征,中世纪庄园经济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1-29 19:28:02 归属于历史论文 本文已影响32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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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介欧洲中世纪的庄园:  欧洲中世纪封建制下的庄园,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 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 农民的份地。  第三, 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 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 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 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 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从根本上而言,庄园作为集体耕作,无人可以单独拥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2、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经济:  庄园经济是自然经济的一种,同时,自然经济在我国经济学界除了“自然经济”这个由英语的字面意思翻译过来名字外,也被形象地叫成“小农经济”,即“小型个体农业生产为基础的经济模式”。  特点就是:封建主拥有庄园,在庄园中使用农奴(无人身自由,终身及自己的后代都属于封建主,以罗马帝国时期奴隶、4-8世纪蛮族入侵时期战俘后代为主要来源)、雇佣自由农民(由破产的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和破产市民等组成,庄园主雇佣其进行耕作,或者直接把农业用地分割出一部分来租给他们经营农业)进行农业劳动。生产上自给自足,由于中世纪欧洲战乱频繁影响了经济发展,所以在生产技术改造方面远远落后于中国、阿拉伯等地区,生产力也就显得低下。同时庄园收成分配上,农奴劳动部分完全上缴给主人,主人仅提供给农奴维持生存的必须物品和粮食;雇佣农民的收成则至少一半以上、有时甚至达到8成要交给封建主,一般长期采用上缴农产品的实物地租;在15世纪前后因对金银的需求量加大,慢慢向货币地租转变。  封建主获得地租后,用实物形式向上一级封建主(比如骑士向封自己为骑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时甚至是国王本人)交纳一部分收成,作为对上级的回报。该收成比例并不统一确定,上一级封建主自己规定,一般是一成到三成。同时封建主也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按《圣经》规定的比例)交纳给天主教会,这就是天主教著名的“什一税”。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农奴不用交纳“什一税”,因为他们的主人代替他们交纳了。但雇佣农民在交纳完给封建主的实物地租后,要从剩余部分中交纳十分之一给教会,因为封建主只收取了他们租地耕种的费用,而没代替他们交纳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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