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浅谈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6:04:34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1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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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立足中国现实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在众多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努力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从初创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并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成为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法学30年的发展和理论创新对推进中国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经济转型,推动国家经济立法,繁荣中国法学理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导法制实践,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理论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从实践和时代发展的内在原因看,经济法学30年来提出的诸多理论命题和许多制度构建契合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相关经济立法、政府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一)论证了经济法治化的正当性,推进了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30年是国家(政府)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逐步走向法治化的30年。经济法学的理论研宄对此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体现在对经济专制的反对、对经济民主的倡导、对正当经济自由的维护、对经济立法和经济法治的推动、对政府职能的分析、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论证及二者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可以说这些理论研宄的核心是经济法治化的正当性问题,它推动了诸多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立法促成了政府管理经济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倡导向“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民主政府”、“人本政府”、“服务政府”逐渐转型并将政府转变和转型逐渐纳入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从而推进了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二)确立了“国家(政府)一市场”的理论框架推动了中国社会和经济体制的转型

  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国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均衡。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经济法学提出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失灵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融合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媾和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结合的调制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论”、“公法与私法融合论”等理论框架,对国家干预市场和经济运行的领域、界限、方式做出了界定。应当说这些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促进了传统国家控制社会的体制逐步消解推动国家(政府)在政治上还权于民和经济上还利于民,帮助确立和实现“国退民进”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和制度上的设计。

  (三)以实现国家适度干预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推动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型

  在确立“国家(政府)一市场”的理论框架后,经济法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干预行为如何走向法治化。这个问题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是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基本条件。经济法学经过长期的探索,提出了政府的适度干预、谨慎干预和政府权力转型的制度进路提出了政府干预的公共性和社会本位性以及政府干预权的科学配置、政府干预的责任制度、政府干预权的边界和市场规制权、宏观调控权等理论观点。这些研宄对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型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尤其对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产生了明显的影响,行政问责制逐渐走向法治化[1]。

  (四)强调对市场规制法的理论研究推动构建公平和有效率的市场秩序

  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实际上就是改革原来的生产关系,重新建构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此经济法学界在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提出并研宄了企业形态的法定化、市场准入、市场中的竞争、各种市场的监管制度以及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问题此外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广告等法律制度的完善做了大量研宄。这些研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例如,在经济法学界的推动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颁行对建立和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

  (五)重视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促进宏观调控逐步走向法治化

  国家如何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一直是市场运行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在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对宏观调控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为了建立真正符合市场需要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法学一直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研宄的重点内容之一,研控权的配置和行使、违法行使宏观调控权的责任、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对宏观调控决策的民主参与等问题,并提出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建议经济法学界有关宏观调控法的诸多理论研宄对于建立符合市场需要的宏观调控制度并促进宏观调控逐步走向法治化和科学化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六)强调对社会分配法的理论研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贫富悬殊问题逐渐凸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法秉承关注和解决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立场对社会分配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研宄。研宄的内容包括社会分配法的体系、分配权的配置和行使、分配法律关系、分配中的政府职责、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法律机制、各领域分配的差异性、反贫困的法律措施等法律问题。可以说这些研宄对于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贫富悬殊问题,实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七)重视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的研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长期快速的发展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逐渐暴露出重大缺陷资源、人口、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逐步紧张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中国发展绕不过去的问题。经济法学界对此高度关注提出并分析了可持续发展保障法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保障措施、区域经济平衡法、土地可持续利用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对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的完善开展了诸多研宄。这些研宄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八)关注对农村经济法制的研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三农”问题逐渐凸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法学界对此高度关注对农村法制、农业法制进行了诸多研宄,期望从法治的角度找到解决“三农“问题的措施,用法治化的手段促进“三农”矛盾的化解。经济法学研宄的内容包括农业法、农村法制的一般理论、农业生产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农村社会福利、农民社会保障、村民自治、农民合作组织、农产品市场与WT)规则、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法制保障问题等一系列法律问题[2]。这些研宄提供了应对“三农”问题的法制化思路和措施,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理论指导,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理论创新对法学研究的贡献

  相对于传统的法学研究经济法学作为新生的学科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引入新的理论和知识,强调不同学科知识和理论的交叉,形成自己的创新理论并为法学研宄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方法和观点。

  (一)丰富了部门法学的构成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与一些传统法学学科争鸣的过程中不断探索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知识和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1980年教育部批准北京大学招收经济法专业本科生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设立经济法硕士点。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均单列“经济法”这一门类。2005年9月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举办)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报告中将经济法列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200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明确将经济法列为中国的七个法律部门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其他一些学科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质疑及批判进一步客观地推动了经济法学研宄走向深入和成熟,成为经济法学发展的外部压力。

  从整体上看,经济法学提出了超出传统法律学科的诸多理论与现实问题,如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价值理念、法的功能、部门法的本位性等方面经济法学所提供的知识和理论解释与传统的民法学及行政法学有明显的差别。同时,经济法学与现代社会产生的另外一个新兴学科——社会法学虽有不少的相通之处,但二者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因此,经济法学成为中国法学的一个部分,丰富了部门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具体讲,经济法学丰富了法学研宄的对象提出了法学不得不面对的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丰富了法学的理念和研宄方法推动法学由传统理念和范式向现代理念和范式转变。

  (二)拓展了法学研究社会经济问题的空间

  法律与经济历来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和法学必须以经济为基础反映、调整和影响经济关系。受制于社会发展的进程,传统法学和部门法学对经济关系的反映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某种直接性,对经济问题的研宄和认识的视野偏于狭窄,甚至过于微观。经济法产生之后,直接以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市场监管、社会分配等重要的市场经济问题或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使法学研宄更加直面经济现实和热点提升了法学理论与现实的互动性,拓展了法学研宄的范围和空间。

  (三)发展了传统法学的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范式

  传统法学一直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而经济法出现后,公私法二元划分的范式难于解释经济法的属性和特质经济法学界提出了第三法域的理论根据经济法的特性将其定性为“公私交融法”的“第三法域”,即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律规则体系既不是仅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的管理经济的公法,也不是仅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的私法而是对两者进行平衡协调的新型法。对传统法学来说,既是一种突破也是一种发展。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作为“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的经济法的出现,超越了传统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思维和视域改变并丰富了法学。

  (四)引入社会本位和整体主义的价值理念

  在很长的时间里法学一直比较注重对法的理念、价值的抽象性的研宄强调法的形式正义和个人的自由,与此相适应,在法的本位方面,强调公法的国家本位性和私法的个体本位性^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背景下,经济法学以现代社会的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立足点,更强调与形式正义相对应的实质正义与个体自由相对应的整体秩序与国家本位性和个体本位性相区别的社会本位观从而提出了社会经济的个体与整体相统一、个人与社会相统一、国家与市场相统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相统一、科学与人文相统一、发展与可持续相统一等现代理念,促使法学研宄重视社会整体性问题。

  (五)突破并丰富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关系原理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分析的一个基本模型,主要是在民法规则与民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抽象而建构出来的。民法学根据其知识体系的特色,在对其知识体系进行抽象的基础上最早使用了法律关系的概念,用其概括因民事法律规则影响而产生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并用法律关系作为理论模型分析因法律的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建构。后经理论化提炼与概括,法律关系成为一种法学分析的基本模型。传统法学理论强调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由于经济法所解决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微观的个体行为和个体社会关系无法沿用这样的理论模型解释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经济法学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发展出了“经济职权一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一经济义务”原理丰富了法律关系的理论。

  (六)发展和丰富了法律责任理论

  传统法学提出的法律责任形式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这些责任形式之外经济法学根据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和人们的行为特点提出了新的责任形式,如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结构控制(分拆垄断企业)资格减免、信用减等、行为控制等责任形式,丰富了法学关于责任形式的理论。

  (七)促进和丰富了法学的本土化研究

  移植性和本土性一直是法学研宄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由于中国法学研宄起步的时间不长,法治的实践经验亦不丰富,所以法学研宄中一直比较重视移植性问题,而对本土性问题相对关注不足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引进成为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路径。从发达国家迅速引进的法学理论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宄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经济法与中国的经济改革息息相关,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个关键阶段经济法直接服务于社会经济改革的需要,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甩许多经济法制度成为改革方案和措施的法律表现形式。在中国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研宄都体现出了较为明显的中国特色和本土化色彩。经济法学研宄关注本土性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经济法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的一定程度上也促进和丰富了法学的本土化研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学研宄关注本土化问题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研宄方向。

  参考文献:

  1.吴志攀.我国政府的经济法责任考察//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1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2.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J|.中国法学,

  4.李昌麒.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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