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住建部关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6:00:52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64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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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目的。这不仅是当前也是今后保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要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住房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制定要以民生为导向,但也不能违背政策的基本价值—秩序。秩序的原意是指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是“无序”的相对面。按照《辞海》的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则之意。”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虽然相对来说,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但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政策制定也要讲究立法技术。

  如何考量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政策的制定中意义深远的问题,各种纷繁复杂利益关系问题的解决,如果不从法的价值根本上着手,其他任何手段都无能为力。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

  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平程度是提高其效率的内在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不仅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还含有社会伦理学的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就体现在其住房保障功能上的社会公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目标是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其管理及运行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达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市场取向的政府主导型住房制度变迁过程中,权衡各方因素所作出的住房资金安排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制定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公开透明

  正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性的储蓄资金,这也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虽属个人所有,但个人却只享有限制性的所有权。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专项管理储金

  住房公积金虽然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缴存,实际上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销户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住房公积金本来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也不难设想,如果能随意提取使用,“储水池”的“水”越来越少,低息贷款何以保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无论是以现金购房还是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都是以住房消费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

  3、住房公积金严格遵守定向使用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政策的规范作用可以起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效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不仅仅是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范围,与上位法冲突,更重要的是价值和作用的双重冲突,造成不良的导向作用,即住房公积金可以解决其他社会问题。这就不难理解,不少人治病想到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资金,却要让它承载其他社会责任,这是法理学上的严重不对称。因此,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专款专用,不宜扩大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

  (二)资金归集与运用的平衡

  互助共济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特征,为了能体现为一种错时性的“今天我帮你,明天你帮他,后天他帮我”,确保能有稳定的资金专项用于职工的政策性贷款,帮助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既要让住房公积金起到对职工的资金支持作用,同时也要兼顾资金的沉淀用于解决其他职工的政策性贷款问题,让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三)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四)严惩威胁管理秩序的行为

  近几年,各地不乏骗提行为,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一些不法中介公然宣传提供虚假手续为职工骗提公积金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针对此类问题的惩戒条款将起到示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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