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取消最低价中标,投标报价策略成功案例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9 22:27:41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9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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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合理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意义及对策和建议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招标;投标;最低价中标;意义;对策 1.合理低价中标是法律规定的,是业主应享受的权利   当前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工程项目的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编制存在一定的问题。费用定额对于同一类工程的费用标准(即费率)是一定的,对于不同的企业,因其管理水平、科技水平等各方面实力不同,其实际费用也不同,有的高,有的低,用同一个标准限定就体现不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的作用;材料预算价格也适应不了建材市场日新月异的价格变化;至于人工费标准和机械台班费,也是几年不变。这些作为预算的编制依据,就等于用一个不变框框限死了招投标工程的中标价,就象一个300万元的工程,在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条件下建成,却规定投资人可选用报价280万元的施工企业承建,但必须多支付20万元,以300万元的造价签订合同,这是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强制行为,是对市场主体之一的业主利益的损害。应该承认业主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是其合法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2.合理低价中标在实际工作中的意义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告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多项招标的尝试,并与现行的多种招标方法相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   2.1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所脱节;   2.2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   2.3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   2.4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当然,最低价中标的方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   2.5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严格,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有能力完成工程;   2.6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细;   2.7投标人员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   2.8要求招标保证配套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签订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   合理低价中标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用市场规律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市场的不断变化将促使企业不断地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并通过内部管理,努力改进技术,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时运用于施工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3.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对策和建议   3.1政府投资项目,应允许采用综合评估的评标办法   为防止恶性低价抢标,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应允许采用综合评估的评标办法。   3.1.1加强技术标的评审。学校、医院、办公楼、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企业信誉评价方面,对近年获部、省、市优质工程的承包商,在技术标评审中适当加分;对安全文明施工实现了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给予奖励,技术标评标时适当加分。   3.1.2应设置投标报价的下限。在投标报价的评审办法中,招标人在设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应设定投标报价下限,投标人低于下限报价的作废标处理,以由低到高接近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为合理报价,得满分,其他报价按照插值法进行扣减。   3.2招标预算控制价的评审要科学、合理   加强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保证评审的科学、合理。   3.2.1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编制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3.2.2审查预算控制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预算控制价的编制方法、编制依据,要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预算控制价应当准确和完整,要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不能上调或下浮,对控制价打折公布的,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要给予纠正。      3.3强化项目法人的职责,发挥项目法人在招标中的积极作用   项目法人是项目责任主体,应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包括招标的组织、评标、定标、合同签署、直至项目实施完成应当赋予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的权利,并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管理实施的责任。   3.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选派熟悉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参与评标,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3.2强化项目法人的职责,应允许招标人参与评标,按照《招标投标法》赋予的权力去履行职责。若招标人不能参与评标活动,建设责任主体就有理由对评标结果不承担责任,对项目实施也可推卸责任。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要强化项目法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后期责任的追究。 参考文献: 【1】王丽.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J].福建建材2007,(08).【2】齐秀云.招标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运用与对策[J].天津经济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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