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模式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0 18:47:54 归属于教育论文 本文已影响50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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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图书馆领域的法制实践成果丰硕,但在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图书馆服务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乃至缺失;立法条款内容可操作性差;法律强制力不够等。文中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对策:重视公共图书馆的作用;成立图书馆立法和执法监督机构;完善相关法律;多途径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积极推行行业准入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强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立法成果立法策略   图书馆法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知识和继续教育的保障;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是调整图书馆系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处理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读者、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体现了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政策和宪法赋予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1]  一.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图书馆领域的法治实践成效显著:一些全国性、系统内、地方性、行业自律的图书馆法规现已公布实施,基本保障了图书馆的合法权益,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的发展繁荣保驾护航。  1. 2004年中宣部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已将“图书馆法”列入立法规划。在2010年3月召开的“两会”期间,图书馆领域的人大代表们呼吁进一步加快“图书馆法”的立法步伐。  2. 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我国建国以来文化设施建设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国家对公共图书馆无偿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有了政策依据,也使我国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走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2]  3.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作为我国首个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对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最大影响在于,它确立了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决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原则。[3]  4.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9月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赢得了前所未有的政策保障坏境。  5. 目前,我国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学院图书馆这三大系统都分别制定了本系统的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发了主要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系统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1年中国科学院颁布实施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 2002年2月教育部修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三个文件成为我国图书馆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文件,在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图书馆服务领域所牵涉的相关法的不完善乃至缺位,严重制约了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法制进程  至今适用于全国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在各级教育法中也未明确规定学校图书馆的“必置制”性,未明确学校设置者设立图书馆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著作权在图书馆的限制仍需具体法律予以明确规范。未成年人法亦未能关注到条件适合的大中城市儿童图书馆的独立设置问题。  2. 立法条款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公共图书馆立法文件大多是纲领性文件,对于一些需要明确规定的问题只做原则性、指导性的规范。缺乏法律强制性、责任机构不明确、内容概括性强、笼统模糊等原因,使得图书馆立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3. 立法文件立法层次不高,法律强制力不够,执行起来存在困难  现有的公共图书馆法多以规程、条例、规章、大纲等形式出现(有些立法文件还附有“试行”、“暂行”等字样),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性质,多是表现为对图书馆的义务性规范,立法层次不高,适用范围有限。  4. 资源共享、馆际合作的法律规范缺失  现阶段我国图书馆三大系统还存在着各自为政、盲目追求馆藏资源大而全的倾向,造成人力、物力以及信息资源的严重浪费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受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另一方面,在资源共享、馆际协作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立法规范,不少地方性图书馆法未把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图书馆间的协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5.有关数字化与知识产权规范缺失  在新的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多数图书馆都在大力加强数字化资源的建设,推动传统图书馆向复合图书馆的转型。馆购电子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各馆也在积极推进本馆特色馆藏及地方文献数字化工作,建立具有本馆和本地区特色的数据库。  三. 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对策研究  1. 各级政府部门需高度重视图书馆事业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政府营造必需的政策支持环境,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纳入政府文化战略规划与目标体系之中。公共图书馆才能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信息服务效能,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成立图书馆立法和执法监督机构  国家和各省市均需成立图书馆立法机构,对国内外的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机制以及立法内容进行大量深入的考察、分析、比较和研究,为图书馆立法实践积累丰富经验,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另外,强化图书馆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环节,切实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效性和执行力,才是保证“有法必依”的重要手段。  3. 进一步完善与图书馆专门法相互适应、彼此配套、互为补充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图书馆的良性运营与持续发展。  法律体系的完善,法规制度的健全,法律上保证图书馆应有的地位,图书馆事业才会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健康稳步发展。  4. 多途径保障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  以法律形式保障图书馆经费来源的稳定可靠,是解决图书馆经费来源的根本途径。具体法律措施一般是根据国民总收入,确定图书馆一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根据人口数量确定图书馆事业的总投资,图书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随着国民经济收入变化而变化。  5. 强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信息资源共享是当代许多国家制订图书馆政策的核心。资源共享、馆际合作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必由之路。我国图书馆管理政策中所秉承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等原则,也应在图书馆立法中予以明确具体地体现。借鉴英美日等国信息资源共享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我国图书馆立法须参照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尽可能同国际惯例接轨,规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馆际互借和文献提供中的著作权问题、文献复制问题、合理使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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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与图书馆法相关的配套性法律。  当前我国的图书馆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学术研究与立法实践相互促进的新阶段。随着各种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图书馆事业即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轨道,在国家文化建设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考文献:[1]杨琴.图书馆立法研究[J]. 贵州社会科学,2006(4):94--98[2]图书馆界.《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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