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句法特点(法律语言的句法特点)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3 19:20:32 归属于艺术论文 本文已影响39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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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该论文根据法律英语不同的使用环境,将其分为立法英语,司法英语和执法英语。法律英语作为特殊用途英语的一种,有其独特的句法特征。根据Bhatia对法律英语的研究,本文从限定成分,名词化,介词短语和平行结构四个方面做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
一,法律英语的定义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 即法律语言,在
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
语。Mellinkoff把法律英语定义为:在以英语为母语的习惯法国家,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在
工作中经常使用到的语言。这些语言在使用中会包含很多特殊的名词、意义、短语及表达风
格。同时,在英语中有些生僻的表达成分虽然在其他特殊用途英语中也会出现,但在法律英
语中却运用的更加普遍(Mellinkoff,1963)。孙万彪(2003)把法律英语定义为"法律界通
用的书面英语,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惯常使用的语言。"杜金榜(2004)则指出"法
律语言是不同于一般语言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载体。"
二,法律英语的分类
  Bhatia 在语言学百科全书中将法律英语分成两大类:书面语和口语。其中书面语又分
为法律法规,判定和裁定等。Bhatia认为立法者很了解人类一直有挣脱义务的束缚,追求无
限权利的潜在能力,为了能够约束人类的这种欲望,建立美好有序的世界,立法者努力用法
律来规范人的行为,赋予人权利,也加予人义务......这一观点表现了Bhatia对法律的深刻
认识,同时也强调了法律法规在法律语言当中的重要位置。杜金榜(2004)将法律语言分为
三类: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吴伟平(2004)中虽然没有明确的将法律语言分
成若干类,但在其研究中,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还是被作为两个独立的章节分别叙述。
  综上所述,就法律语言的典型分类来说,笔者更赞成将法律语言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
言和执法语言三类。同时,笔者认为,作为法律语言的典型代表,立法语言从不同方面更好
的表现出了法律语言独有的特点。一 作为被国家创制出来,约束人类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
国家权利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立法语言的权威性不可置疑。二 由
于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并无法预见各种具体法律案件的发生,以及相应行为的规范,所以法
律法规本身,尤其是各国家的宪法具有很大的概括性。三 各个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整体具有
很强的系统性,它们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领域,同时各法律之间又保持相对的一致性,
互为参照,互为引用。四 法律一旦颁布实施,适用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法律英语的句法特征
  法律语言的这些特性决定了法律文本本身应具有的基本语言特点:语义表达精确,无歧
义,概念设定准确。Bhatia在百科全书中阐释了他对立法语言的理解,认为立法语言的特点
应通过特定的句法结构实现,这些结构在其他语言中很少用到,但却被广泛应用在立法语言
中。
1 限定成分
  Bhatia 认为复杂限定成分的广泛应用可以有效的实现意义表达的精确并避免歧义。
Renton(1975)提出"......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英语,尤其是立法语言,在制定法律法规的
过程中务必要保证法律的客观公正,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也极力确保用词的精确,避免歧
义"。由于限定成分,如复杂的介词短语,以及各种从句在句子中有很高的机动灵活性,立
法者们便充分利用限定成分的这一特点,在必要的句子中大量加入了各种限定短句,使语义
表达精确,无歧义。
2 名词化
  韩礼德指出名词化在科学技术文章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Jespersen也认为名词化为科
学的思考提供了一种合适的表达方式。在立法语言中,名词化对精确的语言表达也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在法律英语中,被广泛使用的名词化词语多为由动词转化而来的名词,以及由
形容词转化而来的名词。在名词化的转换过程中,名词话词语一方面拥有了名词的功能,同
时也保留了其本身动词或者形容词的特点。就其特点来说,名词化可以避免冗长的表达,把
复杂的句子压缩成名词短语,此外,名词化结构稳定,且能够添加修饰限定成分,这些特点
都使得名词化在语义表达的精确,严谨方面必不可少。
3 复杂介词短语
  Quirk 等人(1982)认为以"介词-名词-介词"结构构成的介词短语,如 in accordance with,
for the purpose of在语义表达的精确简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简单的介词短语很容易
造成歧义,立法者倾向于使用复杂的介词短语表达立法语言中的精确概念。同时需要指出的
是,虽然这些复杂的介词短语在其他专业语言中很少用到,但在立法语言中,它们发挥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
4 平行结构
  Gustafsson(1984)中认为"通过使用平行结构,立法者可以使任何人以72种不同的方
式犯罪"。这一观点充分说明了平行结构的使用可以使概念范围更加精准。如英国1985年发
布的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法规:
If any person throws down, drops or otherwise deposits in, into or from any place in the open air
to which the public are entitled or permitted to have access without...
该段法规中通过使用throws down, drops or otherwise deposits等平行结构词语,扩大了法律
法规的约束范围,并使其概念的定义更加精准。
参考文献:
(1993). Encyclopedia of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 Pergamon: Elsevier.
Gustafsson, M. (1984). the syntactic features of binomial expressions in legal English.
Jespersen, O. (1924). The Philosopy of Grammar.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Quirk R, et al. (1985). 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New York:
Longman Inc.
杜金榜 (2004). 法律语言学.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孙万彪 (2003). 法律翻译教程.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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