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参考哪个法规(民间借贷的法律构成要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31:05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31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
  (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十分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等形式的集资行为,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民间借贷的存在,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暗的边缘,极其具有隐蔽性。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熟人关系而建立,其流动与发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广东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迅猛,而在内地及西部偏远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则较少。
  (3)交易手续便利、条件灵活。民间借贷交易手续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双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获得贷款,条件也较为灵活。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随借随还,适合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期限短的特点。民间借贷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日趋活跃起来。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甚至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定的规则是贷款通则,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以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就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不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2、健全民间借贷配套制度。在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同时,也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秩序,加强对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恶意提高民间借贷融资标准等扰乱民间借贷秩序的行为,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民间贷款、担保和信用评级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拥有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开办贷款业务,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动空间,以保护和引导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转变的制度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应在创新中优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应统一规范和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将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上,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最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充分发挥其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其投机性和诈骗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制度和信贷体系的组成部分。(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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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纪胜:《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4] 崔海鹤:《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学理论,2011。
  [5] 王国栋:《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与民间资本的发展》,[J],大众商务,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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