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经济法与市场失灵(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市场失灵)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31:05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5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产生的背景
  市场失灵的产生是由于内在市场而导致的。早在19世纪,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时期,实施了市场经济体制,利用“无形的手”调整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使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顶峰。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就好像一条抛物线,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竞争出现了行业的垄断,这种垄断的产生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随之产生了“市场失灵”,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悬殊、两极分化严重、打击了劳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行,导致了社会的动荡。
  政府失灵的产生是在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实施国家政治干预经济的发展措施,政府对国家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帮助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弊端就会暴露,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走向经济“滞涨”的状态,各国的通货膨胀现象严重,国民的收入水平下降,物价上涨,大量的失业现象也越来越多,使得人们对政府的职能干预经济的调节失去了信心,“政府失灵”现象也就应运而生。
  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
  市场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不稳定这七种现象。
  政府失灵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包含:政府职能的内部性、政府职能产生了新的外部性、政府行为的低效率、政府的寻租与腐败、政府职能的公共政策的失效。这五种这要的内容。
  三、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适量的对策
  (一) 市场失灵的原因与利用经济法去纠正市场失灵
  首先我们分析下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种可能。第一,信息不对称。市场经济的发展是靠经济利润的支撑,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开展交易就必须进行讨价还价从而带来最大利益的实现,为了实现这种最大利益,也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对消费者的价格和价值的隐瞒和欺骗。第二,垄断力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如果企业要获得最大的利润就要将市场的资源进行垄断,可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是无法完全实现的,所以,只有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提高其生产效率,才能够降低费用的支出,从而实现降低成本,实现垄断,在竞争中获胜。第三,外部性。外部性就是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成本或效益。
  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是学者和政府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去不断地强化经济职能。市场经济为背景的今天,立法的主要职能体现:一是提高效率的职能,主要表现在限制垄断,矫正外部效应,提供公共产品等三个方面;转自 第一论文网二是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上,主要体现在治理失业,通胀和经济失衡方面上;三是增进平等的职能,体现在公平收入再分配上。
  (二) 政府失灵的根源与利用经济法如何克服
  政府失灵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府的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低;第二,政府干预缺乏足够的信息和能力,也就是政府自身无法对信息实现完全对称,即使面对不确定的因素,政府无法有效的按照其偏好进行干预,无法有利的代表公众的利益将资源合理的分配下去。第三,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出现偏差。政府的干预是为社会公益而运行和调控的,可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施行这“内部效应”,无法真正的将政府职能发挥的淋漓尽致。
  利用经济法的这一法律手段充分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将政府存在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等弊端因素规避。将竞争机制进一步引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领域当中,将自由竞争的形式同时在政府部门实施,有效地提高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能力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从而实现真正的“无形之手”。
  四、经济法的重要性
  经济法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切克服政府干预失灵的手段都是为经济法更好得发挥干预经济生活这个目的服务的。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地位称之“无形之手”,是来满足各种经济的协调与社会的发展的要求制定的促进经济有效发展的法律之一。同样经济法也是客服市场失灵的有效法律之一。作为保障国家政府职能的干预之法,首先体现了经济法在政府实施行政权力的授权和保障,其次,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经济法能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合法的经济行为,使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行。所以说,经济法的创立是给公众的信心,对国家干预手段的支撑,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利保障。
  经济法作为保障国家政府职能干预之法,能够辅助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给予授权和保障的理论依据,是授权之法,同时也能够为规避政府实施国家干预时的违法行为或者不按照正常的职权与法律程序的违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是限权之法,因此,经济法能够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弊端,不仅起到了监督的作用,而且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是双重的矫正之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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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李光东.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谈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J].知识经济,2012(08)
  [3] 汪玮.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J].法制与经济,2010年2月
  [4] 彭博.纠正市场失灵的对策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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