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简易程序开庭流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当庭宣判)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31:14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58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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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周德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55-02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中,检察机关如果不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不仅直接影响控、辩、审三方独立行使职权,而且不利于审判人员裁判权的独立行使、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的行使,更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因此,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在完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权,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一、修改背景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和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种简易审判程序类型,即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范围较窄,且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须经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在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相当低。
  同时,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人民法院判决的公诉案件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约占65%。在全部判决的公诉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占40%,而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已占30%左右。上述数据表明,近年来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客观条件。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确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对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正当性,对部分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地排除在简易程序之外,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的必要性
  公诉人出席法庭承担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国家指控和证实犯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然而,长期以来,大量的简易出席案件公诉人却未出席法庭,导致“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基本变为“不派员出庭”。其带来的弊端也显而易见:
  1.本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等职责由法官代为行使,有违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公诉人在简易程序中不出庭容易庭审导致由“对抗式”向“纠问式”倾斜。在现代诉讼模式中,是严格禁止法官与任何一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接触的,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必须有控辩双方同时在场,这也是保证程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但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公诉机关将案件提起公诉后,通常也不再派员出席庭审。结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往往演变成了法官对被告人的“纠问式”审判,法官实际上承担了控诉和审判双重职能,等同于法院自审自判。这不仅违背了程序公正的要求,而且使简易程序审判的诉讼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框架。另外,如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有新的辩解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法庭将如何组织举证、质证、辩论?
  2.公诉人不出庭,易使被告人庭审中的合法权益不能落实。虽然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庭审的程序上不受普通程序限制,但被告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基本权利,并不能因程序的简略而省略。尽管公诉机关可以通过对刑事判决书的审查行使对法院判决的监督,但由于公诉人不出席法庭,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些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根本不能发现,也就谈不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较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此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庭审,主要是考虑到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支持公诉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同时,此次修改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扩大到最高可能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为体现对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尊重,体现严肃公正审判原则,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是必要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庭还可以对庭审活动依法予以监督,更好体现法律监督职能,同时为是否提出抗诉了解情况预做准备。
  三、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尽管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一些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了一些繁琐程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也处于高发态势。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也越来越高,案结事了人和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终极目标。尽管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相对简化,但综合庭前准备加上出席法庭等因素,一件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比不出席法庭至少要多用一个多小时左右。因此,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要求给公诉部门带来了挑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检察机关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提高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认识
  要组织全体干警尤其是公诉部门的干警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是贯彻新刑诉法的新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努力消除各种消极模糊观念,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新刑诉法的要求上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认真推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开展。要逐步扩大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比例,迅速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要求,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
 (二)积极探索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
  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研究,把握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一是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刑罚轻重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类分流,并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门的办案小组。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由案管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指派专门办案小组承办。该办案小组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人数视情况而定,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相关换押、告知、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由内勤负责,承办检察官则集中精力做好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准备出庭预案、公诉意见、答辩提纲、量刑建议等,以避免重复劳动,降低诉讼成本,实现“集约化”办案。同时,办案小组成员也可以视情况轮换,尽量使每名承办人都能接触到各类案件,促进公诉人的成长。二是实行案件集中出庭。对简易程序案件尽量做到公安机关集中移诉,检察机关集中审查,审判机关集中审理。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着力破解因侦查进度不一、审查起诉进度不一、审判机关随机分案、审理进度不一影响集中开庭的难题。三是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如宣读起诉书时,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选择全文宣读或者择要宣读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依据等部分;讯问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省略讯问;被告人如有异议,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简要讯问等。
  (三)严格程序要求
  一是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庭审前准备程序。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审查报告要重点突出可能出现变化的地方,如翻供、对侦查程序的质疑、对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等,要认真制作公诉意见书,力求简练、清晰、明确、有力。同时做好应对可能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罪名进行否定预测,做好普通程序准备。二是明确了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程序要求。在进行示证和质证时,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示证要全、质证要简,并且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认真地审核,确认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在进行答辩时,要解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疑、综合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张、客观公正对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正确的要肯定,错误的要反驳。
  (四)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
  构建以出庭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格局,以出庭能力作为衡量公诉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要求将会越来越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对抗演练、命题演讲等活动,不断督促公诉人通过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同时,要充分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合议庭评价反馈、庭审观察员旁听评价出庭情况等多种途径健全公诉人出庭考核机制,使年轻公诉人迅速成长起来,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公诉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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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施春雷.刑事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应尽量出庭.人民检察.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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