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行政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在开展治安案件现场处置时下列什么做法是正确的)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23:31:06 归属于司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56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论文摘要 抓“现行”执法是治安部门经常采用的执法方式,具有涉及公安业务的全面性、要求执法民警注意力的集中性、执法过程的智谋性、执法危险的突发性、执法环节的协调性和执法策划的全面性等特点。正确地运用这种执法方式,对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实现有力的打击。但运用不当则会导致治安部门实际执法策略的迷失、执法重点打击目标错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助长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一执法方式,充分发挥其作用,应摆正这一执法方式的位置、完善公安执法策略、强化抓“现行”执法的操作规范、强化抓“现行”执法实训教学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证据制度。

  论文关键词 治安部门 现行 执法

  治安部门不仅承担着大量的治安案件的办理工作,根据1998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规定,治安部门还负责95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在这两类案件中相当数量案件的办理,治安部门是通过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进行的。所谓抓“现行”执法方式,就是指将正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当场抓获,然后,现场收集证据从而追究其法律责任,或通过“现行”进而追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执法办案方式。如针对经常发案的赌博案件、涉“黄”案件和非法经营案件(主要指地下“黑彩”)等便是主要通过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实现之。此类案件往往只有通过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才能将各种证据毕其功于役地获得,从而实现准确高效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否则,时过境迁,通过其它种类的执法方式就很难收集到足够证据,达不到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目的。在当前公安机关大力提倡执法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创新之际,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经常使用的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进行深入分析,对促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抓“现行”执法方式在治安执法中作用发挥的基本要求

  抓“现行”执法方式是具有高度对抗性的执法活动,为确保执法行动一举成功,就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
  (一)要求有效运用各公安业务知识
  抓“现行”执法是包括诸多环节在内的系统的执法办案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公安业务工作方方面面:既包括执法行动前的秘密侦查、行动方案制定和组织分工工作,又包括行动中的临场指挥、现场取证工作;在一次执法行动中既可能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又可能包括刑事执法工作;既涉及案件办理专业知识的应用,又涉及查缉战术专业知识的应用;既涉及领导的组织指挥,又涉及全体参战民警的协调一致;既涉及单一警种执法,又涉及多警种合作执法。总之,一次抓“现行”执法行动往往是各项公安专业知识的大汇总,一次公安执法水平的大检阅,一次公安民警执法风貌的大展示。因此,为确保抓“现行”执法的顺利进行,必须有效运用各公安业务知识,使其在执法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要求执法民警注意力高度集中
  任何一次抓“现行”执法都要求参战民警保持精神高度集中,否则,就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影响执法效果。即使是一次非常平常的抓卖淫嫖娼的执法行动,参战民警也应保持相当的紧张度,才能既保证自身的安全,又保证违法行为人的安全。实际执法工作中发生的卖淫嫖娼人员惊慌失措跳楼、自残事件多是由于执法人员掉以轻心之故。而一旦出事,特别是在执法部门及其民警缺少应有的注意,出现疏忽时,当事人家属就会得理不让人,对公安机关不依不饶、死缠滥打,使公安机关频于应付,相关民警身心疲惫。
  (三)要求指挥员运思出奇
  抓“现行”执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现行”获取相关证据,从而有效地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抓不到“现行”就不能追究或很难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既然如此,违法犯罪分子就会千方百计地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想方设法地使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让公安机关抓不到“现行”。因此,公安机关为了能够保证抓“现行”执法行动一“抓”即准,就要周密地计划,甚至要运思出奇,才能达到行动一举成功。如在赌场抓赌时,如何将赌场的门打开是其关键。可以采用智取,也可以采用破门强攻的方式。强攻固然可以奏效,但乃下下之策,给了违法犯罪嫌疑人足够毁灭证据的时间,导致案件办理步履维艰,甚至寸步难行。所以一般均采用智取的方式。可以采用抓“舌头”的方式(用其将门叫开)、可以采用侦查员化装赌客先期进入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对于那些防范严密的地下赌场不是很有效,因为这类赌场一般不接纳生面孔)、可以采用因势利导、趁机进入的方式(如利用送餐人员为其送餐之机)等,所以这些方法的应用都要求侦查员开动脑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最佳的方法,一举将正在进行违法犯罪人员当场抓获。
  (四)要求高度重视执法安全
  公安专业工作具有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不是时时伴随着公安民警的,它的发生具有突然性,这种突然发生的危险可能在100次执法里面仅发生一次,但一旦发生,就往往是致命的危险。在抓“现行”执法中就存在着这样100次之中发生一次的致使危险。如在场所里面进行抓“现行”执法,由于场所里面鱼龙混杂,一旦遇到穷凶极恶分子,突然对执法民警下手,民警平时又缺乏相应的训练和行动前没有进行相应的防护准备,则伤亡便瞬间发生。因此,在抓“现行”执法时,执法民警就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防止危险的发生。
  (五)要求执法环节紧密协调
  抓“现行”执法是由一系列执法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即使不是百密一疏、功亏一篑,也会造成执法过程的瑕疵。如在多警种共同执法行动中,着装的特警队员误将我暗访队员当成违法行为人而采取强制措施,就是因为行动前没有向特警队员进行交待之故。再有采用里应外合进行执法时,里面的已经打响,而外面的却迟迟不能给予迅速的支援,从而导致现场的异常尴尬,也是由于双方配合不默契、不协调之故。还有,由于取证器材、法律文书等准备不充分,导致办案现场不是缺这,便是缺那、秩序混乱,均是由于在个别执法环节上注意不够、准备不足,不协调所致。因此,抓“现行”执法特别强调各执法环节能够协调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

  (六)要求执法策划周密全面
  由于抓“现行”执法具有涉及公安业务的全面性,所以,在执法行动前就要全盘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可能涉及的各项执法内容,进行周密布置,才能保证执法行动有条不紊、协调一致、高效地进行。如在抓赌执法行动中,既要考虑参与赌博的行政违法行为,又要考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刑事犯罪行为。这样,在执法行动时,才会既对现场赌博人员进行抓捕,又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因为赌场开设者均不会在赌场,赌场由其雇佣人员打理),避免抓到“现行”之后,再抓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的情形发生。再有,关于执法行动中的安全问题,就要既考虑民警自身的安全,又要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跳窗、跳楼等事件发生。只有这样,执法行动才能万无一失。总之,要想使执法效果完美无缺,在执法行动前就必须进行周密全面的策划。

  二、抓“现行”执法方式不当使用产生的问题

  抓“现行”执法方式具有场面的震撼刺激,易于借助媒体显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展示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果,吸引群众的眼球,赢得群众的赞许的优势。然而,这种执法方式不当运用也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影响公安机关执法目标的实现。
  (一)容易导致治安部门实际执法策略的迷失
  由于抓“现行”执法具有场面的惊险刺激、效果的立竿见影、对舆论回应的迅速及时等优点,所以,一旦社会对某类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强烈时,治安部门便往往采用抓“现行”的执法方式予以回应。这样,一时之间,皆大欢喜,但长此以往,治安部门就会不自觉地形成一种偏重抓“现行”执法方式的倾向,使其它执法方式的有效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虽然,公安机关早就认识到仅靠打击这种执法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而且,在执法策略的选择上,也提出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多种执法方式相结合的执法策略,但是,实践中一旦偏重抓“现行”执法方式,实际执法策略的表现则就会变为以“打”为主。分析其原因,可以说正是由于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的自身优势,再加上一些公安领导的急功近利心理,才导致实际执法中偏重抓“现行”执法方式的倾向。因此,在发挥一种执法方式的优势之时,切不可对其过度依赖,否则,将导致整个执法策略在实际工作中的迷失。
  (二)容易导致执法重点打击目标的错位
  抓“现行”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既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又包括刑事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的应是刑事违法行为。而在刑事违法行为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种刑事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抓“现行”达到直接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目的。如对涉嫌容留卖淫罪的娱乐场所老板,如果在其场所同时抓到了两对“现行”,那么,就可以直接立案追究该老板的容留卖淫罪;而其它的涉“黄”刑事违法行为是不能通过抓“现行”就直接立案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如组织卖淫罪和组织淫秽表演罪,只有在对“现行”深挖时,才可能达到目的,如果“现行”守口如瓶,结果只能是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场所进行行政处罚。这样,重点打击涉“黄”刑事犯罪的目的就难以达到。通过以上分析,抓“现行”执法是着眼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而不是把着重点放在刑事违法上。这就使执法变为一种避重就轻,浅尝辄止的执法。
  (三)容易侵害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抓住“现行”的一刹那,“现行”的惊惶失措、无地自容和民警的正义凛然交相辉映。人的高大与卑微都在这里表现的淋漓尽致。这就涉及到一个基本的问题——“现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的人格权要不要予以尊重的问题,如在执法行动中片面追求“现形”效应,采用突然破门的方法,使卖淫嫖娼者惊吓过度,有的甚至终生留下病根,无法治愈,是不是对人权的不够尊重。卖淫嫖娼者属于涉“黄”行政违法行为人,并不是“扫黄”执法的重点打击对象(重点是涉“黄”刑事犯罪行为),但实际上涉“黄”行政违法行为人却成为了受到“惩罚”最重者,从这一点考虑,可以说他们的基本人权没有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
  (四)容易助长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一旦治安部门采用了以抓“现行”为主的执法方式,如果没有抓到“现行”执法办案部门就往往存在畏难心理(因为证据难以搜集),常常将案件搁置起来,这样反而使相关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了一种“抓不到现行其奈我何”心理。于是,五花八门的隐蔽场所、周密细致的防范措施、高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挖空心思地拉拢腐蚀等等都派上了用场,与公安机关玩起了“躲猫猫”游戏。当看到执法办案部门为抓“现行”一次次无功而返,其在窃喜之时,与公安机关执法部门一较高下的气焰更加嚣张。

  三、保障抓“现行”执法方式正确运用的措施

  不可否认,无论是过去,还是将来,抓“现行”执法方式都是治安部门执法经常采用的重要方式,所以,在当前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之际,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一执法方式,发挥其优势,摒弃其不足,将有力地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摆正抓“现行”执法方式的位置
  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适用于平时,而不应适用于大规模集中整治行动。如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扫黄风暴”,各地公安机关基本上都是以抓“现行”执法方式进行,可是成功率并不是很高,通过媒体的报导,我们看到公安机关对一些场所进行追究,很多都是以有偿陪侍而对场所进行处罚,很少有追究场所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的。只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不适用于这种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因为,违法犯罪分子也会闻风而动,偃旗息鼓,让你抓不到“”现行。所以,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只有在平时经常性执法时运用,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优势,达到一抓即“准”的执法效果。


  (二)完善执法策略更有效地发挥抓“现行”执法方式的作用
  社会治安问题,不能仅靠某一专门国家机关,某一种手段,某一种方法就能将其根治,因此,党和国家提出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就要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和改造”六个方面来落实这一方针。充分地发挥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的优势,无疑是贯彻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的要求,但是片面地追求“现行”效应,就会无形中使“打击”成为主要的执法策略,而忽视综合治理其它方面的要求。如在防范上,最大地提高街面见警率,可以说是一个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措施(虽然有学者持不同意见),特别是对街头违法犯罪是个有效的震慑,而且,对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特别有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警务理念在目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致使社会面上的打架斗殴、诈骗、街头拉客招嫖、车站“黄牛”党成群、贩卖假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群众就会不满,为了回应群众的不满,公安机关就会采取集中整治行动,这时,抓“现行”执法方式当然成为主要执法方式(因为只有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才具有强烈的媒体效应,能够平息群众的不满),但是,通过抓“现行”执法方式打掉的只是个别的违法犯罪窝点,其它大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则闻风而逃,所以,此时通过抓“现行”执法是达不到最佳执法效果的。因此,预想发挥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的优势,就必须选择正确的执法策略,而且,在各方面要健全这一执法策略,才能保证执法策略目标的实现。目前,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执法策略仍是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法策略,将抓“现行”执法方式回归到打击部门(主要指治安部门的行动队)的日常执法方式上来,才能更好地发挥这种执法方式的作用,从而促进其它方面执法措施的完善。
  (三)强化抓“现行”执法的操作规范建设
  抓“现行”执法涉及诸多公安专业知识,若想使各项公安专业知识运用到恰到好处,就必须加强具体的操作规范建设,这样才能保障执法行动时,全体参战民警都能够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有条不紊、尽善尽美地完成执法行动任务。但是,从目前的抓“现行”执法行动来看,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从行动前的部署,到行动中的指挥、行动现场的注意事项、突发事件处置和行动结束后的安排等的具体操作规范,致使目前抓“现行”执法行动基本上还是一种凭经验的执法方式,而不是精益求精的科学规范执法方式。如此执法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如抓“现行”执法中的安全问题,对于任何一个民警来说,他都知道在执法行动中要注意安全,但究竟要注意哪些安全、安全的责任由谁来承担等具体的要求,他们就不清楚了。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了在抓赌、抓卖淫嫖娼时,赌博者、卖淫嫖娼者跳楼摔死、摔伤事件的多发和在抓捕“现行”时,因为警械准备不充分,民警轻易被刺伤的事件发生。其实无论是执法相对人的安全问题,还是民警的自身安全问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里都有规定,但是,在执法行动中还是出现问题,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要求和规定是分散的,而且是原则的,不具有可操作性之故。民警虽然也经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但培训时这些知识是分别进行的,很难使民警将这些知识归纳形成系统的关于一次执法行动的完整知识,而实际上执法民警的这方面知识多是在一次次的执法行动的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仍以安全问题为例,经验丰富的指挥员,每次执法行动时都强调安全问题,将行动目标的情况向队员进行介绍,而且提醒队员进行相关警械的准备,对可能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向队员交待可以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可是,有的指挥员就做不到这些,为什么?主要是因为他以前没有从事过这方面的工作,而这一工作又没有一个详细的类似操作规程的规定,他也就不知道应注意哪些问题。所以说,我们目前的抓“现行”执法是一种典型的经验执法。在当前公安机关大力进行执法规范化建设之际,笔者认为在大的规范相继出台之际,更要将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向具体的层面,深入到每一次具体的执法行动上来,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抓“现行”执法迫切地需要制定一个包括从执法行动前的“暗访”,到行动方案的制定,再到行动前的部署,行动中的现场指挥等在内的具体操作规范,这样不管是老民警,还是新民警对这样的执法行动都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四)强化抓“现行”执法实训教学
  抓“现行”执法在操作层面上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训练上也必然缺少这方面的实训。公安队伍的一个现象能很好地说明实训教学对于公安民警的意义。公安队伍的来源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安院校的学员;二是军队转业干部;三是地方院校大学毕业生。根据实际部门的反映,在刚参加工作之初,公安院校的学员很快就会进入角色,而其它两类人员就需要磨合一段时间。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公安工作,特别是公安执法工作实践性特别强的特点不无关系。实践性强的工作就需要一定时间的经验积累,这就是一个名牌大学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公安执法工作也要经过一段很长时间磨合的缘故。公安院校的学员在校期间进行了四年系统的公安专业学习,已经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当然要比其它两类只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的人员要提前进入状态。这一事实彰显了强化公安院校专业课程的意义,也更加彰显了公安院校开展实训教学的意义。但是,目前公安院校在开展抓“现行”执法这种涉及多方面专业知识的综合实训课程方面,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开设出来,现在的查缉战术实训课程并不能达到抓“现行”执法的训练目的。因此,设计高水平的抓“现行”执法实训教学方案,通过模拟演练,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抓“现行”执法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完善我国证据制度
  治安部门只所以经常采用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这种方式有利于执法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大地提高执法办案的效率,但是,如果未抓到“现行”,这一优势就会荡然无存。这一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束缚了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的作用的充分发挥。我国过去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制度,还是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制度,都没有将秘密侦查或“暗访”获取的证据资料直接做为证据使用,这就造成了对某些种类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时必须“抓”住“现行”,然后再进行取证的实际执法状况。我国正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控制下交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等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制度。笔者认为,这些制度的确立对于公安机关抓“现行”这种执法方式作用的发挥是一个重大促进,将有力地促进公安机关执法效率的提升。如“扫黄”执法,将秘密侦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就可以将抓“现行”变为拍“现行”,避免实际抓“现行”的种种不必要后果的发生,诸如安全问题、侵犯人权问题等。当然,秘密侦查一定要在严格的控制之下进行。这些制度均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要通过执法方式的规范化来实现。抓“现行”执法方式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常用的,甚至已经是其习以为常的一种执法方式,然而,就是这种人们司空见惯的执法方式,我们却忽视了对其深入的分析,没有看到其正面效果之后的负面效果。因此,本文写作的宗旨就是能通过对这种常规的执法方式的探究,来逐步完善这一执法方式,以促进整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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