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制度完善的过程,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6:35:07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8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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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的实施,健全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自20世纪以来各个国家均逐渐认识到宪法解释在宪法监督和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解释成为当代法治建设的短板。本文从此种背景出发,对宪法解释的完善做出几点思考。

  一、在我国实践之中宪法演进的路程方式是单一的模式,即通过修改的方式实现宪法的演进

  我国现行的82年宪法经历88年、93年、99年、04年四次修改,对其中的31条进行改动,与美国运行200多年的宪法相比,我国宪法修改过于频繁。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宪法是承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载体。频繁的修宪无疑严重的挫伤宪法的稳定性。为此寻求一种新的更为积极稳妥的宪法变动方式是宪法学者孜孜不倦探讨的问题。宪法解释就是在这种条件下进入人们的视线。

  二、要研究宪法解释,必须要明确其功能

  宪法解释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法条的含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具有高度盖然性和原则性法律实施是主客观相结合的活动,由于主体理解能力不同,法律难以实施。其次,宪法是用语言文字表达,就我国的语言来说一词多义经常出现,而宪法需要表达的是一种特定的含义。因此宪法通过解释确定条文中名词术语的特定含义,使公民能够准确的理解宪法。

  2.促进宪法实施

  我国格限制在司法过程中援引宪法作为其裁判的依据,有宪法存在,就会有违宪行为的存在。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解释宪法、适用宪法的问题,宪法规范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被涵摄与法律规范,属于宪法独有的一种实施方式。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和合宪性审查的一座重要的桥梁。

  3.不断补充宪法的内容,充实宪法的含义

  法具有滞后性,这是因为社会每时每刻都在经历变迁,法律只是截取发展着的规律的一段加以固定,固定的法律必然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相脱节,不可能完美的实现规范社会的任务。宪法解释的存在就是尽可能的使宪法与现实相贴合,给予宪法新的内涵,使其适用于新的状况。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保持蓬勃生命力的一剂良药。

  三、宪法解释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一股强劲的动力

  宪法解释制度是一个对国家发展进步有决定性作用的命题。学界关于宪法解释的讨论和观点层出不穷,众说纷纭。本人认为宪法解释制度可以再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可以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从事相关的宪法解释和监督工作

  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利。人大召开时间固定,由人大解释宪法,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纵观我国宪法发展史,从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起至今人大常委会没有做出过任何正式的宪法解释决议,因此人大的释宪权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蒙上灰尘,并束之高阁,成为一种闲置的权利。在人大常委下设机构中有法律工作委员会,其级别较低,职权不够,不适合作为专门的释宪机构。因此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辅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宪法监督和解释工作。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可以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法律、法规进行事前的违宪审查,对相关的宪法条文进行解释。第二,对重大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协助人大及常委会处理违宪事件。第三,对宪法需要进行补充解释的,提出解释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采纳,并决定是否赋予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监督委员会在人员构成方面,可以由宪法学专家学者构成,以期保证宪法高质量的解释及理解、实施应用。

  2.建立个案开启合宪性审查的模式

  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有着天然密不可分的联系。学者林来梵指出宪法解释与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是捆绑在一起的,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必然包括宪法解释。我国《立法法》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有申请宪法审查的权利。在实践中五大机关并没有履行好职责,反而又公民提出的比较多,但人大常委并没有对公民的建议作出合理地回复。在实践中可允许公民更大限度的介入到宪法解释的过程中从齐玉玲受教育案到蒋韬身高受歧视案,再到孙志刚案,证明在我国以个案开启合宪性审查具有可行性。具体的模式是公民个人认为权利受到他人侵犯,穷尽各种法律途径无法救济时,也可以要求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具体的程序可以设定为,由法工委接受申请做形式审查,再提交给专门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宪法解释方案,最后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做出最终决议。

  3.宪法解释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宪法解释必须在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宪法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以调和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间“正常之冲突”,现实的合理要求符合宪政精神而与规范的文字并根本性的分歧时,应运用宪法解释权解释这种冲突。“法律苟非恶”至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的阐述方法,对恶法加以阐述使之适应社会要求,才能贯彻法律目的或者社会目的。也就是说解释者必须在宪政精神的原则之下,对于宪法条文进行最广泛的解释,脱离宪法条文,就会形成一个新的立法意图,就不在属于宪法解释的范畴,而是具有修宪的内涵。释宪者不能谋求文字涵摄范围以外的任何意义和价值。同样的宪法解释必须符合社会现实价值。现实合理性也是判断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任何一规范必须顺应社会历史变迁,否则将不能长久的生存下去,必须将和理性作为宪法解释所反映的社会现实要求的标准。宪法解释者应当将那些违背合理性进步性的社会动态予以排斥。所以宪法解释一方面必须限制字文本范围内,另一方面,必须符合社会现实的理性。

  作者:张倩倩 来源:大东方 2015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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