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看法,宪法司法化解释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6:28:55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7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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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制约作用,而宪法作为立国立法之根本,其对国家法制建设产生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司法化是一个陈旧的话题,但是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提倡宪法司法化,并利用各种制度实现司法化建设,才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完整保护,推动法治社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当前司法环境下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入手,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路径。

  一、引言

宪法司法化的重点是要实现司法化,那么何谓司法化呢?司法化实际上就是要利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多样的案例出现在司法活动中,二利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最根本途径就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宪法的司法化实质上也是要利用司法程序将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利用宪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在2001年的一个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例中,最高院针对该案例进行了批复,并首次使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宪法司法化实质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宪法的普适性,即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没有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时,宪法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适用;二是宪法的违宪审查,即当宪法对公民权利等内容的规定已经被其他法律具体规定了,此时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那么就要对法律进行审查,从而利用宪法做出判决,否定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性。

  二、当代宪法司法化发展的障碍分析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保障着关系国家命脉的重大事项的运行和实施,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的依据。而我国尚未将宪法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而是要将宪法中规定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进行具体规定以后再利用基本法律进行裁判。但是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并不能将全部的公民权利涵盖在内,这就使得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没有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因此限制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价值的发挥。

  (一)宪法自身发展局限

宪法的修订和完善次数过多,宪法是国家运行的根基,而我国建国初期通过了一部临时宪法以规定国家的属性和基本问题;随后又通过了四部宪法,并利用三次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宪法所进行的修改实质上也是由于我国剧烈变化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制约。

我国自建国以来到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不可谓不大,宪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相适应,就应当进行修改,但是这样大幅度地对宪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进行修改使得宪法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宪法的纲要性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并没有起到充分的指导作用。宪法的政策性条文往往无法为法官进行裁判和进行法理推理提供依据,法官的司法裁量权无法受到严格限制,这也就限制了宪法作用和功能的发挥,使宪法完全处于搁置状态。

  (二)宪法监督体制混乱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完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人大会议决定的,而对于宪法的具体实施则由多个机关进行具体监督,不仅立法机关具有监督权,且行政机关也能够在其司法的过程中对宪法进行审查,这就动摇了宪法的基础性地位。

多层级的监督方式即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督方式限制了宪法监督权的实施,众多机关不仅没有承担起监督实施的责任,甚至在监督过程中推诿扯皮,出现了监督缺位的情况;另外,立法机关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却同时承担了宪法审查权力,这种监督方式不利于充分调动立法机关的监督主动性,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已经多达21项,其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处理宪法的违宪审查工作,这也导致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工作无法落实。这些问题都严重的限制着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具体实施。

  (三)重视宪法政治性,忽视宪法法律性

宪法作为立国的根本,党和国家总是将宪法作为保证政治统治实施的基础,将宪法的意识形态和阶级性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宪法不仅是明确国家阶级属性的纲领性文件,其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根本的依据。

忽视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无视宪法对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不仅不能使宪法充分发挥其功能,也使得国家的法令无法统一,公民遵守宪法的意识薄弱,甚至认为只有违法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才是违法犯罪,而宪法对公民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宪法司法化构建的路径思考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诉讼机构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往往依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但是经济社会的复杂性使得大量其他法律法规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如我国曾经出现的高校拒绝办法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案例,该案例中明显学校违反了宪法中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但是由于宪法本身没有司法化,导致学生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类似该案的情况还有很多,这些案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诉诸于法律途径进行保护,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也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出现了真空状态。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而法院是可以根据现实司法需要设置除了已经具备的民事、刑事、经济审判庭之外的其他审

  判庭,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在省级辖区内设置宪法审判庭,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审判案件,一方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最高院的终审促进公民基本权利诉讼案件的合理审理,这样就能够将基本法律法规无法涉及的问题统归到宪法审判庭审理,促进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和维护。

  (二)建立宪法司法监督体系

公正司法是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利用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实施,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是司法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但是要确保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的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就是要做好司法监督工作,防止权力泛滥。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除了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还能够充分的预防司法腐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宪法司法化的过程中,依据宪法裁判案件除了要保证宪法的完善之外,还应当做好宪法司法化监督工作。

宪法是根本大法,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可谓是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宪法司法化的过程出现腐败和黑暗,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实质上就沦为空谈,推动宪法司法化也就没有现实的意义了。因此强化对宪法的司法监督,坚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价值目标,并合理设置宪法诉讼体制,依照违宪审查机制对法律体系中的疏漏进行修正和完善,推动宪法司法化条件的建设和改善,利用专门的法庭审理违法宪法的司法案例,充分发挥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作用。

  (三)建立宪法判例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因此,将宪法作为审理违法宪法案件的依据必然难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那么要推动宪法的司法化必然要解决宪法操作性差的问题。

借鉴英美国家在宪法司法化中所采用的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最高院审理宪法案例的裁判作为判例,给其他法院审理宪法案例提供可参考的依据,同时利用最高院的批复文件为我国最初开展宪法司法化提供思路,从而解决宪法难以直接适用的困难,解决宪法司法化中的实际问题。

  (四)设立专门的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

当前我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尚不完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漏洞,不仅难以无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难以将违宪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我国宪法违宪审查中审查机关多层级、立法与行政职责不清等问题,我国应当设立具体的违宪审查机关,明确该机关的具体权限,分析其实施的工作范围,并将违宪审查工作进行细分,确立该机关设立的等级,从而将违宪审查工作严格落实下去,保障违宪审查工作的合理实施。

  作者:刘盼 来源:法制博览 2015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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