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9 23:52:18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3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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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法律法规、监管、财政补贴、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应采用完善农业相互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成立独立的相互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风险分散机制等对策加以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 相互保险 风险分散

  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发展的现状  相互保险公司在国际农业保险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农业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盛行,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近年来,我国政府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农业相互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1月1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的中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这不仅填补了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也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采取以会员为单位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在运营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选择“防保结合”模式,并且采用了以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双层管理体制。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公司建立了“农户缴一块,农垦总局筹一块,国家补一块”的模式。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粮食作物面积2200多万亩,参保户达20多万户, 保费收入增长迅速,成为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还对其他行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问题。农业相互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做后盾,对农业相互保险的经营管理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使农业相互保险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有利于农业相互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投保农民的利益。但是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却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行困难重重。  2.农业相互保险的监管问题。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使其在现行监管框架下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是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它有其自身的特性,并不适用现行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理论上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偿付能力的具体体现是资本的充足性,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必须足够承受未预期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当其经营发生亏损时,会按照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顺序予以补偿,只要保险产品定价准确,准备金提取充分,就可以保证弥补亏损。如果这些不足以弥补亏损,则要采取减额赔偿的方法削减部分保险金,还可以采取借款和由投保人补缴保费的方式来弥补,从根本上保证了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不能一刀切地对相互保险公司提出资本充足的要求。  3.农业相互保险的财政补贴问题。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属于准公共物品,特别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财政支持,以缓解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  4.农业相互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问题。因为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征,在缺乏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如果发生大范围灾害,力量薄弱的农业保险机构会出现难以承担全部赔款的情况,这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而且,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资本筹措能力明显不足,资金实力有限,规模较小,更加难以应对这种巨灾风险。因此,建立与农业相互保险相适应的风险分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解决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完善农业相互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立法严重滞后,要促进农业相互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农业相互保险运作,维护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公司、农民和政府三方共赢。因此,针对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相关法律缺位的现状,应加快农业相互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成立独立的相互保险公司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保监会负责对各类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但是农业相互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和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监管理念和方式也不相同,由同一机构来监管不是很妥当。所以对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就更不能简单地套用现行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而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但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种类多,受灾范围大,造成损失大等特点的影响,农业保险业务又面临很高的风险。如果没有国家的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很难维持经营,所以政府应该对农业相互保险在政策和税收上实行必要的补贴,甚至将其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政府实施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既有利于农民参加投保,又有利于保险机构经营农业风险,调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4.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损失金额大,具有高风险性。而农业相互保险地区特征明显,投保人的保险标的和范围都具有较为集中的特点,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会在短时间大范围内造成巨大的损失,单靠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显然是难以支撑和应付的。其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就越集中,经营风险也越大,整个相互保险组织都会面临巨额赔付压力。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这也是各国农业保险顺利发展的保障。不但发达国家建立了风险分散机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风险分散机制也比较完善。参考文献:[1]梁 敏:论相互保险制度在农业保险中的适用性[J]. 农场经济管理, 2007(02)[2]刘 磊:金融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探析[J].学术交流,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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