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制度调整,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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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化是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传送带,其中人口和土地这两大要素的城镇化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土地制度,影响着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1 概 述   1.1 城镇化与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 反映城镇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为城镇化率,即一个地区常住于城镇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http://link?url=OiO71d6aTu7rCIMnOwrNUw3I29yTav1CZTqlzP1IFkZ7gcs3Khl1Rvd2ip-aKU07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http://link?url=sgXsSWeperTz6pVexc7HkLJFT57ssLWevStdoyvJR06CT-H1aDEAnj8B4R9TUaiXhQylN91XZzMsU3xr_YoyWK 。   1.2 城镇化与土地制度的关系   城镇化与土地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城镇化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引擎,我国很多与土地相关的问题都是发生在城镇化的背景之下,土地问题不能脱离城镇化而单独讨论,并且土地制度的改革也需要城镇化来推动;另一方面,城镇化的发展和推进取决于土地制度的社会适应性与前瞻性。总之,土地制度对城镇化来说是“双刃剑”,它是机遇,为城镇化注入新的活力;它是挑战,如果规划不当会成为城镇化的障碍。   2 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土地制度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http://link?url=BuBddVNSzbCB-L7OmCXWHRqRbpo0wyHRVGhScs2g0GCAJ5i6N7o-kkbKmsETYd9l《宪法》也有此类规定。   2.2 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常常出现乱征地的现象   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然而,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一个准确而肯定的说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举了一些,但列举并不能涵盖所有。很多政府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打着“老城区拆迁”或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口号进行“商业开发”,致使许多人的利益为所谓的“公共利益”让路。   2.2.2 权利主体不明,补偿不合理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乡镇、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但这三种主体只有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非所有权人。一旦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涉及收益分配时,这三种主体会竞相争当所有权主体或变相扣留补偿金,使真正的权利主体利益受损。   政府在补偿款方面获得巨大利益,但被征收人所获利益甚少。据统计,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征地从农民手里拿走了至少3万亿资金,比改革开放前30年通过“剪刀差”获得的约6千亿多出好几倍。并且很多地方没有足额发放补偿费,甚至没有发放到农民的手中,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被拉大。   2.2.3 土地利用率低,撂荒情况严重   以宅基地为例,城镇化将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但很多长期不在农村居住的农民仍然在村里建房使用宅基地,造成大量住房限制,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同时,有关部门并没有规划好与交叉的宅基地与耕地,造成无论是宅基地还是耕地过于分散,不能够大面积使用或大规模生产,土地资源利用率低。   2.2.4 隐形流转大量存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http://anli. com/ ?id=1111316,我国禁止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现实生活中隐形流转仍然大量存在并愈演愈烈,例如村委会擅自流转农地用于商业开发。   隐形流转的大量存在对我国耕地红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滋生了腐败。同时利益分配不均极易激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3 我国土地改革的建议   3.1 界定“公共利益”,出台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利益”规定模糊,因而需要建立“公共利益”界定机制。可借鉴美国的经验,赋予司法机关对于公共利益的最终裁决权,同时通过听证会等给予社会大众异议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等,这些重大的决策使《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亟待修改。同时,应尽快出台土地法和农村土地确权补充条例,建立健全私权利的保护制度。3.2 制定合理规划,提高土地利用率   制定合理的土地规划对于根本治理征地撂荒、推进新农村建设有着极大的助推力。可以学习天津市在“三镇”和“两村”的做法,以不减少目前的耕地总面积为前提,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布局,最大限度地整合布局分散的耕地、宅基地资源,同时农民可用手中的宅基地换新建的房屋,使这些土地资源能够规模化作业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   3.3 明确权利主体,加快土地确权工作   确权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努力落实。   其一,将三种主体改为一种,即农民集体所有。确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是对农民利益的根本保证。目前乡镇集体不从事生产经营,所谓的“三级所有”也就名存实亡,明确并修改“集体”的范围能避免征地发生时权利主体混乱不清的状况。其二,赋予 农民集体以法人性质,即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和收益,以此来保障农民集体的主体地位,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有效防止腐败。其三,根据一号文件精神,可以确权确地,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相对来说,“确股”更能保障农民的利益。   3.4 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土地这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大问题有法可依;需要结合实际,综合考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需要掌握尺度,既不能空等,也不能蛮干,以循序渐进为基本原则,开展流转试点工作,以流转交易和增值收益分配为侧重研究,在实际操作中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方案。   3.5 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政府不应享有土地的增值收益,因为政府并不是出卖人,政府的收益应当通过征税来实现。因此,除了财政、立法上有所努力之外,还应当逐步降低政府的分配收益比例,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的既得利益。此外,今年一号文件提出,一方面补偿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其就业和社保;另一方面以留地安置等方式保证农民收益。这就需要通过政策及立法来使改革良性运行。   同时,对土地流转收益加强规范和管理。可将“收益部分扣除农民的社会保障,余下的直接分给农民”这一规定写入法律。为了保证专款专用,可采用金融信托模式,由金融机构托管资金并设立独立账户,只有在农民社保方面才允许村委会使用资金。   4 结 论   土地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带有战略意义的根本问题,是促进新型城镇化持续有效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国情以及存在的问题,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根本宗旨,在制定法律、布局规划、产权改革、土地入市、收益分配等方面齐抓共管,把征地制度改革与土地流转同步推进,才能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吴兴国,王远胜.城镇化进程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发展,2013,13(3).   张晓娟,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民法改造.西部论坛,2013,23(1).   张波,城镇化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人民论坛,2013(20).   董祚继.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经济日报,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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