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权政策,中国碳排放努力在哪年实现碳中和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9 22:59:48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15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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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一五”、“十二五”期间,中国在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省级目标分解时,各省减排任务分配仍是定性分析、政治协商,在科学性、系统性上有待改进。本文探讨了省级分配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三大问题:基准年选择不明晰、指标体系缺乏、没有定量的方法学研究等,结合已有国内外研究、实践经验,提出建议:应全面分析基准年情形、构建一套科学规范的二氧化碳省级分配体系。

关键词:碳排放控制目标省级分配、指标体系、减排分配方法学

1.研究背景  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承诺在2020年前单位GDP碳减排40%至45%,为兑现承诺,全国目标必须落实到各省执行,目前在国内存在着“全国目标——省级目标”的分配模式,进行自上而下减排任务分配。  然而省级二氧化碳减排任务制定至今,由于缺乏一套科学的任务分配体系,在实践中,一些经济水平发展较高的省份却承担着相对较少的任务,而另一些地区却由于负担过重、减排成本过大,导致减排效率较低,有的甚至无法完成。这一方面反映出目前中国减排任务省级分配的不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国家总体减排目标的有效率完成。 因此,认真分析目前中国省级分配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对策,才能使得未来中国各省市在获得公平排放权的基础上,高效、一致地完成全国总体减排任务。2.现阶段问题分析2.1基准年选取的科学性有待改进。  基准年是指相对目标年减排的参考年份,其年份的排放特征被作为对历史性排放绩效数据加以应用,通常选择某一极具代表性的年份或某些年份的平均水平。中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选取了2005年作为减排绩效考核的基准年,然而,在制定每个省份减排任务的五年规划时,还没有对基准年进行一个明确的探讨。如果单纯选取上一计划完成的最后一年作为基准年,有可能出现高估某些省份减排潜力、低估排放压力的情况。倘若选择几个历史年份,则按照每五年一个平均值进行计算似乎是最科学的,然而对更先进的减排省份来说,它们的技术和产业结构上的先进性,却让他们获得了更少的配额与更困难的减排任务,因此,这种历史积累测算在某些角度来说也是不公平、不科学的。2.2基准指标的选取  中国排放分配体系的另一大问题,即缺乏对各个省份减排能力、排放情况的全面考量。“十二五”规划的决策依据为: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和技术上的能力对省市任务进行制定与分配。然而,目前还缺乏对省市排放数据、资源数据、减排能力数据的系统考核。同时,在各地资源禀赋、发展水平、技术能力这三个方面分别应该选取哪些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数据作为对各个省份从排放状况到减排潜力的描述,现有的分配体系也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衡量指标体系。2.3分配方法学的缺失  在进行基准年的分析探讨、基准年情形的描述后,中国目前仍然缺失一套各省指标分解的定量体系,怎样能够运用各省基准年数据进行比例化和标准化,又怎样通过这些多个指标体系的赋权与选择最终设计出各个省份应该拥有的减排量,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十一五”期间,全国制定减排目标强度下降20%,各个省份一律制定强度下降20%的目标,这种“一刀切”分配方式由于不考虑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及排放水平差异,在实践中出现极大问题。“十二五”期间,虽然针对各地不同发展水平对减排目标有所调整,然而,其主要还是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对31个省市自治区进行简单分档次分组,此次决策依然是通过政治协商进行各省减排指标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及数据基础。3.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国省级分配方法学体系还未成形,还未能实现各地区间减排任务分配的相对公平,整体减排的效率还不高,因此,必须构建一套更为科学规范的方法学体系。3.1完善基准年数据统计基础  美国和欧洲两大分配体系都选取前一承诺期的结束年份为基准年,因此中国也可以采取此方式,将历史变化情况用累计量或平均量记录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中国还应该规范数据统计,提高对二氧化碳等排放量核算的精确性,并同时使得数据获取的全国口径与省级口径加总后相一致。3.2指标体系的建立  依据“十二五”规划的考察内容,参考以上总结的国内外研究指标,中国的省级分配基础指标体系应该得到进一步规范,本文提出以下指标体系:经济、科技实力GDP总量、人均GDP、财政收入、R&D经费能源结构单位GDP能耗、单位能耗CO2排放量、煤炭占能源消费比例资源禀赋森林碳汇量、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排放压力CO2排放量、人均CO2排放量、单位GDP排放量、历史N年累计排放3.3方法引进  在中国目前缺失系统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欧盟分配体系及国内已有学者的研究,基于各省份排放占全国排放比例的基础上进行配额,即各个省份排放配额=全国可排放总量  在此基础上,通过运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实力、资源禀赋等状况对配额进行标准化调整,以期提出一个适于中国的减排分配方法体系。  总的来说,目前中国碳排放目标控制的省级分配体系还以定性分析政治协商为主、基准年选取不明确、基准年情形分析不全面、缺乏科学的方法学体系。因此,借鉴欧美经验,选取上一阶段结束年作为参考年,从经济科技实力、能源结构、资源禀赋和排放压力四大方面指标对各个省市的减排潜力进行分析,并基于排放压力的基础上对各个省份进行配额,将有利于我国将分配体系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3]丁仲礼,段晓男,葛全胜等.2050年大气C02浓度控制:各国排放权计算.中国科学(D辑),2009,39(8):1009—1027[6]李建勋.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其修订对中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0(10):176-179.[7]李泉宝.基于欧盟ETS借鉴的中国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探索[J].海峡科学,2011(6):118-119.[12]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9(9):66-68.[16]吴静,马晓哲,王铮.我国省市自治区碳排放权配额研究[J].第四纪研究,2010,30(3):481-488.[17]武力超,陈曦,顾凌俊. 我国“十一五”期间各省节能减排的成效及建议[J]. 环境经济, 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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