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森林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贵(森林在环境保护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22 02:52:00 归属于建设论文 本文已影响66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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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贵州省人口为387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61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2%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124%人口超过10万的少数民族有10个。有49个民族成份,整体上呈“大杂居、小聚居”状态分布在88个县(市、区)。其中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白、瑶、壮、毛南、蒙古、仫佬、羌等17个民族为世居。全国的苗、布依、侗、仡佬、水族主要聚居在贵州,分别占全国总数的498%97.3%557%982%和932%贵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有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等8个民族。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82%,贵州省森林覆盖率己达35%,而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黔南侗族苗族、黔东南苗族侗族三个自治州的森林覆盖率则分别高达381%、5Q%、5368%。贵州有70种珍稀植物列入国家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银杉、珙桐、秃杉、桫椤等4种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占全国同类植物总数的50%有二级保护植物27种,占中国同类植物总数的189%;有三级保护植物39种,占中国同类植物总数的19.2%。贵州省有野生植物资源3800余种,其中药用植物资源有3700余种,占中国中草药品种的80%,是中国四大中药材产区之一。经济林木主要有油桐、油茶、乌桕、漆树、核桃等,“大方生漆”、“六马桐油”为贵州名优土特产品。


  贵州的环境保护除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生活习惯和习惯法以及神话传说对森林环境起保护作用。在当地人的心目中,尽管从效力上而言这些习惯、习惯法或神话传说没有现行法律那样高的效力,但事实上法律却远远不及这些习惯性的东西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因为这些规范与他们祖先,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本文在此将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习惯法和神话传说所阐述的环境保护规则合称为习惯法是为了避免这样一个尴尬:怎样区分习惯、生活习俗、习惯法、神话传说等在少数民族眼中的地位,在现代化大都市人的心目中可以运用很现代的观点区分,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心目中它们却没有多少根本性的区别,也无法区别,都自然或不自然的、直接或间接的具有约束力。不管是实体性规范,还是意识性的约束规范都是有利的,在该少数民族区域都是他们长期的习惯法。同时,我们是尽量去发掘少数民族地区那些对环境保护有利的习惯性规范,不管习惯法也好,还是一般的生活习俗、神话传说也罢,他们都曾经或依然一定程度上保护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例如村规民约、苗族的“议榔”,侗族的“侗款”或“款约”等,是现今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普遍遵循的习惯法。


  二、习惯法的涵义


  作为人类最早出现,历史最为悠久的法,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生态保护、婚姻、财产、继承等领域习惯法起到了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有时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深度和有效性甚至强于国家法。在那里,习惯法就是他们的法律。正如勒内达维所说: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面前去。”不用法制宣传和教育,习惯法却根植于当地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深处,得到极好的实施,社会秩序自然地得以维系与调整。


  目前,学术界关于什么是习惯法,众说纷纭。《牛津法律大辞典》人为: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己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他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罗伯特·昂格尔教授认为,习惯法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指出,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最重要的法。“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个别的规章……只不过是穹窿拱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毫无疑问,卢梭说的就是习惯法。


  中国的著作和学者对习惯法的表述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对“习惯法”界定为:习惯法反映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沈宗灵教授认为: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习惯法。”16孙国华教授认为: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完全意义上的法。”俞荣根教授则认为:“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单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的总和,是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的强制可以由国家实施,但更多的是由一定的组织或群体公认的社会权力来实施,后者或因国家认可和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而合法,或因社会授权合法。”田成有教授认为: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生活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而高其才先生指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订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由此可见,所谓习惯法,是产生于特定的区域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所普遍遵守。它是特定区域组织中群体成员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重复的行为模式,并且独立于国家制定法,又以其生动、具体的独特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弥补由于国家制定法宏观、抽象的空白。习惯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存在于社会中业己存在的习惯;离开习惯,习惯法也就无从产生。总之,习惯法是人们约定俗成的,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并且主要依靠口头进行传播的继承。


  三、苗族的“榔规”是森林的守护神


  苗族主要居住在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公山和月亮山周围及清水江中上游。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苗族人口有1458912人,占全州人口的39.72%,是全国最大的苗族聚居区。这里气候温和、土壤肥沃、物产丰富,由于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经济、文化落后。正因如此,民族习俗也得以保持、沿袭下来,从而形成了独特的苗族文化。


  远古时代,苗族的祖先居住在黄河流域以及长江流域的部分地区,后因战争等历史原因,经过漫长而曲折的迁徙,至元、明时期,在现今雷山县、台江县、丹寨县、黄平县、施秉县、麻江县、锦屏县和天柱县一带居住,形成黔东南苗族的主体。对苗族的称谓,尧、舜、禹时称为“三苗”或“有苗”,周王朝时称为“茅”或“髦”,直到唐宋始称“苗”,民国时期,苗族为中华民族的七大民族之一。苗族有自己的语言,苗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系苗语支,主要有湘西、黔东和黔滇三大方言,黔东南州境内的苗语属中部方言。


  在苗族社会中,普遍实行以父系为中心的小家庭。苗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的政治制度。主要有“议榔”、“理老”、“鼓社”三种。这三种政治制度相互兼容,连成一体共同调节苗族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实现社会管理的职能。


  “议榔立法。“议榔”是苗族社会的组织形式,“议榔”是以地理关系为基础的村寨组织,其规模大小不一。“议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议榔”合款大会,由榔头、款首主持会议,共商大事,制定款约,选举产生各种执事首领。“议榔”所产生的款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最大的特点是维护财产私有在经济形态下以产生的各种道德、行为规范和维护地区安全,反对外来压迫。“议榔”组织在解放后逐渐消失,但款约的内容至今仍在苗寨中起着自律作用。


  高坡苗族自然寨位于贵州省施秉县杨柳塘镇屯上,距离县城约15公里,湘黔铁路由其山脚下经过。通往杨柳塘镇有一简易公路,交通较为方便。水资源主要依赖于山洞流出来的泉水,它经过人用、兽饮后,再由高到低在田土中穿行,是全寨人的血脉。


  高坡苗族自然寨大约有六、七百年的历史,据说刚搬来时只有三房,现己发展到186户,800余人。除6户外来异性外,其他均为吴性,为同一宗族。全寨分为四个村民组,耕地面积500亩,人均062亩;林地面积1600余亩,人均2亩多。


  高坡和其他苗寨一样,以农耕为主,但由于田土少,山林大而资源丰富,因此采集药材、野果、菌类和狩猎等活动是村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对森林的依赖性较强。高坡苗寨把森林资源按功能分为三个部分:风景林、用材林和薪炭林。风景林离苗寨最近,整个苗寨被林子环绕其中,树种也最为丰富。风景林中很多树木都在百年以上,由其自生自灭。用材林主要有松树和柏树,与有一定坡度的旱地相间。薪炭林主要是红、白青松,地势较高,离寨子也最远。


  高坡苗寨历史悠久,苗族内部的“议榔”制、“鼓社”制、“寨老”制等社会自治在这里也同样存在过,长期以来它们不仅维护着氏族发展和社区安定,而且在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村民非常重视森林资源的管理,靠山吃山的理念非常深厚。这可以从他们的民俗及由其演变而来的“榔规条约”中有关的管理条款就可以看出。“榔规条约”中明确规定:寨与寨之间的山界及违规处罚;村民只准捡干柴,不准砍生柴烧;对偷伐者进行严厉的惩罚等。如1936年制定的“榔规条约”就规定:在古巴山”只能捡干柴或砍马桑树和小米树,其它树种不能砍,砍一捆罚大洋5块,若砍伐成材的杉树和柏树则还要重罚。尤其是风景林,断、烂在地上也没有人敢捡据说风景林带有神化、宗教的色彩)由于这种管理意识是靠祖辈留下来、代代相传、言传身教,己融入到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己成为一种习惯。


  高坡森林资源经过1958年的“大跃进”1972年“湘黔铁路”的修建和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包干到户”前的滥砍舌L伐使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森林基本上变成了光头。山洞的泉水变小,水土流失严重,村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1981年开始,村民们自发地起来保护自己的家园。在政府的帮助下,先后实施了“天保”、“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等重大工程,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森林和草园面积基本上恢复到“大跃进”前的状态。这些都得益于“榔规条约”的管理方式。1、风景林。归全寨人所有,大家共同管理,条款基本上按祖辈的规定执行,即神化、信仰加约定俗成,严惩违规者。2用材林共分为“责任山”和“公山”。“责任山”用“粧”划界分到户,各户按照村民小组的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由小组推举专职护林员来协调和监督。“公山”由各村民小组自己看护,每户有面积大小不等的一块“草园”,另外还有使用权“私有”的私家“草园”,其自主权最大,一般没有人敢来破坏。对于“公山”“草园”和“责任山”树枝的修剪和落叶的打扫,全组统一行动,必须在15天左右完成。3薪炭林。集中在“古巴山”一带,全部是未分的集体山林,由各村民小组集体管理。其措施主要有:(1)专人看管。护林员由群众推荐,也可自荐(条件一般是有威信、精力旺盛之人)(2)森林划分为四片,每年一片,轮流砍伐;(3)每年检查森林两次(春、秋)每户必须参加。不参加者要被罚款,大家共同巡视山林共同考核,并按合同兑现,不交报酬粮者,一律不分柴;(4海年农历10月份分一次柴,用竹竿仗量,可以砍到第二年23月份,之后不能再砍;(5)爪到违规者,一般由组长直接按规定进行处罚,如拒不接受处罚的,全村统一行动,户户参与,不能翻旧帐,就事论事;(6)“古巴山”在村子的最高处,起到保护地处半山坡的苗寨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和涵养水源的作用。因此,严禁割草、挖根、放牛、挖新山沟、烧炭和开垦,甚至对老山沟旁的树及土角边的草地也实行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有效地防止了水土流失。


  通过以上措施,村民在“公山”被封期间,可以修剪“责任山”的树枝作燃料和“公山”形成互补关系。既有效地保护了生态林又解决了村民的燃眉之急。薪炭林砍伐分为四年一周期,既满足了村民的生活需要,又不影响树木的生长及森林的整体美感。每年农历10月砍伐,既利用了农闲时间,又不影响树木的来年发芽生长,有效防止水土流失,确保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四、“侗款”是侗族环境保护和侗寨社会稳定的基石


  “款”或“侗款”①是位于黔、湘、桂比邻地区的侗族村寨中具有农村公社性质的社会组织。款有大、小之分,大者由一二十个毗邻村寨组成,小款由三五个村寨组成。凡参加款的村寨,彼此间有互相支援的义务和监督执行“款约”的权利。款有款首,称为“蒙”,下面还有“宁老”、“荆老”,一般都是一家族或一村寨之长,由有威望、办事公正。熟悉款词的老人充当,不世袭。款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讲款”、“开款”、“聚款”和“起款”“讲款”就是款首召集款民在鼓楼坪前,在庄严的仪式下由款首讲解款规款约。款首每讲一句,款民即相呼应,表示赞同和决心。“开款”是款民中有违犯款规款约的行为由款首召集全款区的款民,当众讲明当事人违及款约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并依靠款众集体裁判。款首不擅作主张,款规款约面前人人平等,最后的处罚办法要款民一致同意才行。如有异议,协商不成则采用“神明”裁判方式决定。“聚款”往往是款首带领款民聚集一堂,共议款规款约大事。“起款”则是一种实现联防自卫的军事行动。


  侗族的约法款主要体现在“六面阴六面阳”“六面厚六面薄”、“六面上六面下”的规约中。其内容包括从族规、族约到社会治安、民事、刑事、生产管理以及封山育林、保护庄稼等各个方面,都规定有具体条款,对侗族社会有安定治乱、惩善扬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如保护私有财产的款约规定:“山坡树林按界管理,不许进界挖土,谋山头草。你的是你的,由你作主;别人是别人的,不能夺取。屋场、园地、田塘、禾晾,家家都有,各管各业,各有各的。”


  侗族十分重视对年轻一带习惯法观念和习惯意识的培养、普及和深化,在他们看来,习惯法观念是民族意识的重要方面。因此,他们将对年轻一代进行信仰习惯法、遵守习惯法、维护习惯法的教育看成是培养本族人才的重要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十分注意将本民族的行为规范用口授、格言读语、宗教知识讲解等形式的习惯法,利用对违反习惯法者进行处罚的场合讲解本民族习惯法的精神和具体内容。通过各种生动、具体的事例和形式强化本民族成员,特别是年轻一代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使之家户喻晓,深入人心。由于每个人从一出生起就接受这样一种习惯法的教育,因此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从小就明白了要遵循这些习惯的道理,将违反这些习惯看成是一种耻辱,是与本民族伦理不相容的,并随着年龄的増长和对习惯法的深入理解逐渐将其铭刻在心。


  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角度上看,少数民族习惯法蕴含的原始民族自治观念、集体主义观念、平等和勤劳勇敢观念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整范围较广,因此,它对国家制定法是一个有益的补充,而且它还能弥补国家制定法比较原则、抽象的不足,更为明确,更加贴近民族地区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其约束力也更强,这些都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环境保护。


  五、神话在梵净山的环境保护中效力特别


  山神、图腾崇拜使少数民族地区森林以及动物资源得以保存完整。梵净山地区人民信奉山神并将其与图腾崇拜结合一起。“从现象上看,老百姓对大山上的动物、植物、大石、岩崖、山洞、山峰等都视为崇拜对象,山神便具体地化为山石草木。……梵净山地区土家族、苗族、侗族和仡佬族人民的图腾崇拜即来自于对梵净山的动物和植物的崇拜,所以这些动物、植物图腾与梵净山山神的崇拜合而为一。”112对于动物崇拜,梵净山的土家族人民最尊重白虎。每家都有供奉白虎的习俗。他们认为白虎为远祖廪君死后化身的白虎神,即《搜神记》所记载的“江汉之域有貙人。其先,廪君苗裔也,能化为虎。”土家族人民对白虎有着深厚的感情,当地居民从不狩猎老虎,而老虎的存在也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増添了一些原始的气息。原因是土家族有许多关于老虎与人的神话传说。传说很久以前,江口县有一对老年夫妇居住在梵净山,婆婆直到55岁才生下个娃崽,不幸的是,娃崽生下三天就不见了,几年后的一天,老者上山,发现一只老虎驮着娃在山上走,老者发现正是自己失踪多年的娃崽。于是上前给老虎讲了自己的不幸请求老虎把娃崽领回去。娃崽长大后力大无穷,每次上山打猎都满载而归,并且经常为乡亲做好事,乡亲们称其为山王。此时,有一只千年老狐作怪,方圆几百里的人都被狐怪害得四处逃难。山王知道后,决心为民除害。他找到千年老狐的山洞前,和老狐怪作了三天三夜的搏斗,狐怪最后被山王打死,山王也因伤过重而去世。乡亲们为了感谢他为民除害,为他修了一座庙,取名白虎庙。另一则神话是说从前在梵净山交界河有一户人家。大媳妇、二媳妇心眼特别坏,好吃懒做,三媳妇老实贤惠,所有的家务都是她一人操劳,因而婆婆非常喜欢她,准备把家政交给三媳妇管理。大媳妇和二媳妇知道后怀恨在心。一天上午婆婆吩咐三人上山打猪草时,二人将三媳妇推进深坑。三媳妇掉进的是个老虎洞,被老虎救醒后,三媳妇将自己的情况向老虎详细说了一遍。恳求老虎说:老虎,老虎,你如果听懂我的话而不咬我就点三下头;如果你要咬我,就摇一摇头。”老虎听懂三媳妇的话后,连点了三下头,接着老虎衔来些草铺在地上,让她躺下休息,并且到外面叼了些吃的东西。七天之后又将她驮出洞,让她回家。


  对植物崇拜和树神崇拜亦使梵净山的植被保存完好。对于植物崇拜,《乌杨古树》的传说亦可为据:很久以前,四川酉阳一个土家寨子流行一种眼病,轻者疼痛,重者失明。正当大家无助之时,寨子来了两位姑娘主动为大家治病。她们取出绿色的树叶帖在患者的太阳穴两边,患者顿时复明,极为灵验。当大家询问两位姑娘的名字时,她们只说姓乌,便飘然而去。寨民为了报答二人,便派人四处寻访二人。有一天,寨民寻访到梵净山时,发现在梵净山桥头有两个姑娘与救人的姑娘一模一样。欲上前询问之时,忽见两位姑娘纵身跳上乌杨树上即不见了。寻访人明白是这株古树化为乌家两姐妹治好他们的疾病。从此,人们便祭祀供奉古树。不允许随意砍伐古树。另一则关于贵州紫薇神树的神话传说最为著名。贵州紫薇神树位于梵净山西坡印江土坝,高27米,树干周长512米,胸径1.63米,其冠幅东西224米,南北18.3米,树龄200年以上。贵州仅此一树。据学者考证,全国也仅此一棵,全世界仅有两棵,另一棵在日本。当地百姓将该树视为天障神树,一遇到病灾就去树下烧香化纸;牲畜发瘟,即可去折几张树叶煎水当药,效果极为灵验。故每年腊月三十晚上,人们会带上猪头在树下祭神乞求一方平安。


  梵净山1978年1月能够被贵州省政府第一个批准为自然资源保护区,随后又被中国政府批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以及保护区内能够栖息着被中国政府确认为与大熊猫同等重要保护的一级动物黔金丝猴。所有这些,都得宜于这些神话传说,得宜于当地居民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


  六、少数民族生活习俗能有效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黔东南侗族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如天柱县、锦屏县誉称为“林海”和“杉木之乡”,有历史悠久的植树造林传统。首先,“嫁妆树”习俗推动了侗族地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据了解,在天柱、锦屏等县许多侗寨流传种“嫁妆树”的习俗,即孩子出生之后,便为之栽种一百株杉苗,作为儿女嫁娶的费用,有的地方母亲还专门为女儿栽种“嫁妆林”名叫“十八杉”,也称为“姑娘林”。与此同时,广大侗族人民一方面致力于开发先辈遗下的森林资源,另一方面则披荆斩棘,开垦山地,营造新林使森林资源得以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在社会交往中,侗族人民还形成了打草标的习俗,即用茅草、芒冬草或稻草等结成疙瘩、田螺或箭头等形状,用以表示特定意思,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其中山标意为不让人随意去砍柴、割草和放牧或拿走砍好的柴草以及打算耕种的荒地等。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传说和民间习俗在民族地区广泛流传,使该地区的动植物长期以来保护完好。


  其次,一些生活禁忌也有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如禁止猎打“到家做窝的燕子”,有利于对益鸟的保护。黔东南州苗族侗族地区百姓人家房子的堂屋中几乎都有一个燕子窝,有的人家堂屋甚至于有2-3个燕子窝,这些燕窝有的是燕子自己飞进房子砌建而成,有的是房主先做好燕窝等待燕子来住。民族村寨里燕子自由的飞来飞去,哪怕燕子把家里弄得遍地鸟粪家人和村里的人们也不会轰打燕子,从小到大父母就告诉我们不要打到家的燕子,因为燕子到家做窝是一种吉利。所以,在世代相传的生活习俗中,猎打燕子被严格禁止。相反,如果一年到头哪家没有燕子到堂屋居住,而别人家燕子飞进飞出的话,村里人就会流传没有燕子居住的这家当年极为不顺。这样,这家就会将堂屋打扫干净,做好燕窝等待燕子到来。这些生活习俗对益鸟的保护比《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具体生动。在苗族人民的生活实践中亦有一些禁忌。在他们的“议榔”和“理词”中规定“鼓山林”(苗语:GhabVcudNO音为“伽郁略”)平时不准砍伐,只有鼓社节时才能砍伐,制作新鼓和过节之用,任意砍伐“鼓山林”者,决不轻饶。这些生活禁忌维持了苗族地区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


  七、芭沙人、树合一的原始环保理念具有典型意义


  岜沙苗寨位于贵州省从江县境内,距县城大约5公里,一条公路从寨前通过,交通的便利给这座苗寨带去了现代文明,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电视机,有的开起了小店铺。过去岜沙人不会说也听不懂汉语,现在年轻人几乎都能听懂汉语了。但是,岜沙人又好像是生活在另外一个世界,他们的饮食起居,生活习惯都非常古老,淳朴的古代遗风似乎没有受到丝毫的损伤和影响。


  岜沙苗寨建在坡上,依山就势搭起富有民族特色的木制杆栏式吊脚楼,从高处望去已经生满绿色青苔的树皮房顶鳞次栉比。村间空地及山坡上,或聚或散或疏或密地竖立着高大的木排,那是村民们的晒谷架,收割季节,村民们将稻谷捆好,一束束的挂在目排上,这便是一派丰收的景象,处处展开了稻谷的栅墙,映得秋日更加金黄。稻谷挂在寨边,不用担心会丢失,这是约定俗成的淳朴民风。


  走进岜沙,仿佛置身于远古的原始部落,村民们穿着土法染制的民族服装,深蓝紫色泛着光。女子身穿大襟的上衣,下穿百折短裙,扎绑腿。领口袖口,下摆和绑腿都是姑娘们自己绣制的彩锦,项上戴着粗大的银环。这样的装束,即显示女子亭亭玉立的身姿,又十分便于她们登山和劳作。男人们梳着小辫,头挽发髻,,腰间别着砍刀,肩头挎着猎枪。枪现在虽然不在是狩猎的工具了,但男人们出门时仍喜欢带着猎枪,枪己成了他们的随身饰物。这一装束中国唯一,并得到公安部的特批。


  岜沙人认为他们才是最正宗的苗族。因而也保有一套特别的民族习俗。岜沙人在山中,家在山中,劳作在山中,一切都在山中。岜沙人说,没有大山,也就没有岜沙,没有他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里每一棵树都有灵魂,岜沙人认为他们的祖先就在山里,树是他们的亲人,树也就化为人了。岜沙自古传下来一个非常有利于环保的好习惯,即人生下来,父母为其种下出生树,长大成年要种成人树,结婚要种婚姻树。老人去世,丧事从检,一般在一天办完,棺木也是用出生树做成的小箱子,墓是平的,与山融为一体后人在墓上种纪念树,人也就化为树了。因此,在岜沙,人人自觉爱护森林,树木,不轻易砍伐林木。走进岜沙,到处都是绿色的海、洋令人心旷神怡。虽然岜沙门前就是公路,但运力的改善并没有改变岜沙人爱树的传统。在岜沙,不会有人为了钱财,为了治富而去砍树,树也随人愿,长得特别的茂密。


  结束语


  千百年来,各少数民族生活在西部这块神秘的土地上,休养生息,繁衍后代,形成了一套符合当地情况的风俗习惯法,确保了当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其作为人类最早出现,历史最为悠久的法,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人们通过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族规、家训有效地解决了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纠纷,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理想与现实、固有与传来本土化与西方化是法制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社会多元带来法律多元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应当把视野放开阔一些。长期以来,国家制定法占据着统治地位,除此之外还应当更多地关注民间的习惯、道德、习俗。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产生于少数民族地区,表现于生产和生活中为人们所共同信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习惯法并非“糟粕”,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一些理念对当今社会秩序的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环境保护等具有积极作用。诚如朱苏力教授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因此,如果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并很好地适用这些习惯法,环境保护就与少数民族融为一体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余贵忠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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