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公众范围(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2-22 02:50:55 归属于建设论文 本文已影响57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受到人们的不断重视,并产生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具体说来,这些理论主要包括:一是环境权理论,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18»,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生活和工作环境舒适权以及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二是环境管理的公共信托理论,由美国学者J-萨克斯提出,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的原理,由广大公民作为信托人,由政府作为受托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实质上是受托人基于信托人的信任,而实施的属于信托人权利的权力;三是环境公共财产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外界环境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对其进行支配和损害,而应当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予以管理。四是绿党政治理论中生态学、社会责任感、基层民主以及非暴力等四个基本原则的提出,也加快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步伐。

  此外,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有其法律保障,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就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些都说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际行动是有其相应的理论指导的。在遵循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下,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力度,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自然环境是公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但现实中不断出现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却侵犯了公民在环境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既是依法维护自身在环境问题上应当享有的权益的需要,也是环保运动得以持续进行的内在动力基础。

  其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提高政府环境决策的质量,降低政府管理环境的成本。作为一种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将民间的需要和意见反馈给政府,使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以更多地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利益,提高环境决策的质量。同时,公众的积极参与,可以保证诸如公共卫生、白色污染、垃圾分类等问题的解决,也可以减少政府的跟踪、检查等活动的执行,从而有助于政府管理环境成本的降低。

  再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助于形成环境保护的社会需求,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可以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声势,对个人和政府的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促使其认识到自己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加强对环境问题的保护和管理,推动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觉醒,逐渐形成了以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构成要素的环保组织系统。具体说来,在政府层面上,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并在《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和《全国环境保护纲要(1998-2002)》等文件中完善和发展了有关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也有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广州市的公众参与环保项目审批制度、江苏省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呼和浩特市的环境管理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在社会团体方面,随着各种环保组织的相继成立,它们在环境宣传、环境教育和环境监督等方面开始发挥自身所具有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这方面,新闻媒体、企业组织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尤其值得称道,如“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荣获“全球500佳”称号的江苏徐州矿务局中学生小记者团等。在公民个人的层面上,大多数人已开始意到自己在社会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在注重自己言行举动的同时,开始对一些破坏环境的行为加以制止或举报,这都显示了公民个人的力量开始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有许多值得称赞的地方,但客观地讲,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水平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首先,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整体上还比较低,严重影响了其参与的程度。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看,主要呈现出环保意识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大中城市居民环保意识较高,中小城市和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较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环保意识较高,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居民环保意i只较低。

  其次,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形式比较单一,严重影响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限于少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环保专家的提案、建议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而对于社会调查、科学研究、发布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等专业化的预防环境污染的活动比较少。再次,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超前、系统和广泛性的活动,削弱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在目前,我国环保主体的参与大多属于事后的末端参与,BP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发生并对公众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之后,才有人作出相关的反应,而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的制定过程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决策参与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尚未达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此外,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也缺乏比较具体的、权威的、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141*33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制约因素。其一,我国环境保护的社会大环境和舆论氛围存在弊端。环境保护观念的培育,受到社会舆论氛围的影响。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发展经济,往往过多地追求硬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柔性的环境加以保护。这种发展目标的定位,使得社会上减少了对环境保护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从而既影响了生态环境的维护和发展,也阻碍了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保行为的实施。

  其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基本的保证,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法》中强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其他的相关制度中也提到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但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其结果,就使得一些公众的环保行为因缺乏实际的法律保障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而既打击了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可能进一步去带动其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其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信息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曾指出,“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每一个人都应能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有关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但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问题上向外界公开资料的程度较低,使得公众的知情权受阻。社会公众要想获得有关环境问题的信息,就必须付出大量的成本进行实地考察,这些经费和技术方面倘若无保障的话,就无法调动公众的参与。

  其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在大中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尽管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民众的环保意识比较高,但这种意识却难以真正付诸行动,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切实有效的参与渠道。在有了保护环境的意识之后,还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机制、保障机制和信息机制来支持社会公众的环保行为,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建设和发展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一些公众有心参与,却苦于没有相应的参与渠道而不得不放弃原有的计划。


  三、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对策建议

  公众参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环保事业发达程度和环境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受到我们的重视。要想解决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必须扬长补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预期目的。

  1、营造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氛围,提高我国公众的参与意识。社会舆论氛围会对社会公众的言行举止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公众行为之间的相互促进和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一方面,要加强教育,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通力合作,使公众从小树立责任感和环保意识,也使其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全面认识到自己的环境权益和义务。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将环保意识渗透在社会实践中,而不能单凭空洞的说教。此外,在公众环保意识的教育中,也应当看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力量及其对公众参与意识提高过程中的作用。

  2、健全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法规,消除公众参与的后顾之忧。在立法方面,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划定其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根本保证;同时还要注意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形式和具体程序问题,解决好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技术规范问题。在执法方面,要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控制,使其行为符合当今环保行动的需要,严格根据保护环境的要求,加大打击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力度,确保公众的参与行为依法受到保护,防止法律制度因执行不力而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

  3、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相应的条件,降低公众的参与成本。要降低公众的参与成本,最关键的问题是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必须有相关的环境信息作为基础,否则,一切都将成为无源之水。为此,政府部门应当注意:一要进一步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水质污染、大气污染、企业排污等现象,要及时通过宣传部门将信息公布出去;二要及时解决好公众反馈上来的信息,并将解决的最终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加以处理,使参与者得到满意的答复;三要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的来源,帮助社会公众搜集相关信息。此外,在降低参与成本方面,还可以向社会领域筹集资金,帮助环保团体和个人解决调研的经费问题,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4、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指导公众参与行为的发展。只有在相应地参与渠道保障之下,社会公众才能将自己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潜在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实际的参与行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官方组织的环保行动,二是民间团体组织的环保活动;三是公众个人根据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而实施的环保行为。官方的组织是环保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公众参与的主要渠道,但更为重要的则是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环保行为。但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还比较薄弱,因而必须从法律、制度、参与程序和具体管理规则等方面积极培植、扶持和引导其发展,为公众提供参与渠道和活动空间,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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