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跨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跨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1-28 04:10:32 归属于管理论文 本文已影响13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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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基本理论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  现代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通过组织行为来代替价格机制配置企业内部资源,因此,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随之产生。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函数不同,产生了约束、激励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与法人财产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通过制衡来实现对管理者的约束与激励,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治理目标。  两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特点与比较  微观企业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到历史文化、政治制度、法律和经济特点等方面演进轨迹的影响,因而,国家、地区、时期不同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具有差异性的。目前全球主要有两种治理模式:英美的市场导向型和德日的控制导向型。  英美模式:这些国家19世纪后期证券市场就高度发达,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以股本为主,股东多且高度分散、股市流动性强,银行资产结构中股市的地位举足轻重,公司治理更多地依托一个庞大的资本市场、依赖于银行外部市场的力量和相对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强调银行财务数据的充分公开,增强透明度,禁止内部人交易,用股票市场监督经理活动。  德日模式:二战后德日两国加强银行对企业的支持,银行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企业资本结构往往以负债为主,股权高度集中,股东相对稳定,形成了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治理的模式,管理上更多地依靠债务约束和经营者的“团队精神”,以及法人、股东在银行非正常状态下的控制力。  从企业的管理目标来看,德日着眼于公司的长期效益,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而英美更着重短期效益,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企业经营的最高目标;从管理方式来看,德日重协调、合作,英美重分工、制衡;在利润分配的政策方面,英美公司更愿意把收入中较大的比例作为红利;而从人员的流动上看德日的管理人员一般是大股东选派,所以较稳定,英美管理人员的产生可看成管理人员市场供求的一种交易,相对流动性较大。  本文认为两种类型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是有效的,不能笼统地判定孰优孰劣。所以研究的切入点不是两种模式的优劣,而是在一个特定环境下对两种方式在利益权衡中的选择和平衡点的确定,并能建立一种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机制,能根据外界和自身的变化对利弊得失不断地进行判定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我国跨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跨国公司存在的缺陷  根绝上文对两种模式的分析和比较,反观我国跨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治理目标混乱 转轨经济方案的实施造成了我国跨国公司公司治理目标的混乱,是追求公司效益最大化,还是突出社会整体利益,成为公司治理目标的两难抉择。由此看来,跨国公司定位和与外界宏观环境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跨国公司大多数仍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股权结构欠合理。政府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委托代理人经营,却无须对代理人的经营结果向所有者承担责任,最终产生“产权主体虚位”以至“代理人缺位”的问题。  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 作为跨国公司的母国,我国还并未建立起适应全球市场竞争需要的人才观念,经理市场还不发达。我国跨国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大部分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的及时正确披露,是强化市场约束、增强经营透明度、保护相关者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国跨国公司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时性以及某些信息的真实性等确实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完善我国跨国公司治理结构  本文主要从治理目标、产权改革、组织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几方面作为着眼点,来研究如何完善我国跨国公司制度。  实现股权多元化 逐步减持国有股毫无疑问是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与优化最根本的措施,在减持的过程中适当引入投资者,尝试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形成几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机构投资者在成长中,也不能忽视组织资源、组织功能的存在。  建立独立董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的跨国公司要在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独立性的董事会,利用股东之间的利益竞争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样才能切实把握母公司和海外子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于中国的跨国公司更为可取的是,分设董事会和总经理,由总经理任CEO,这就得要求董事需要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国际业务经验。  加强人员与境外企业的管理和监控 我国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时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境外管理人员的激励不足;二是由于信息非对称国内母公司以最低的成本如何去监控境外子公司。  首先,必须正视激励机制的局限性。企业的利润某种程度上是“公共品”,有时对于股东或者经营者来说“搭便车”则是更好的选择。只有当收益份额大到足以抵偿其监督成本时,他才情愿承受让利别人“搭便车”,付出必要的成本去改善企业的利润空间。竞争机制对代理人的激励是企业内部显性激励无法替代的,所以要重视外部竞争性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这一隐性激励机制的引进。  其次,节约对境外经营的监督成本。公司很难充分了解境外经营状况的信息、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及决策情况。这时可考虑由政府设立机构完成这项职能,如建立境外财务监督机构、经常向国内企业提供境外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等。还可以采用行业管理的办法,把监督事务委托给会计协会、律师协会等中介机构去完成。  健全监督市场 信息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信息交换是否充分对称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是否公平、经济运行是否有效。我国跨国公司首先要减弱被监督单位对监督机构的决定权,其次依靠超越企业局限的实施有效的监督机构,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非赢利机构或政府有关机构。在信息化管理、资本市场的经验以及对一线经营、投资情况都相对比较弱势的母公司,怎样来监管相对而言经验比较丰富的海外子公司,将是所有中资企业面临的挑战。  发挥政府在发展跨国公司中的作用 对于我国跨国公司来说,政府的调节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虽不能干预具体的经营活动,但政府可通过施加外部影响如创造竞争环境、推进企业治理机制改造方案等来使企业提高效率。政府筛选优秀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培育地方市场体系,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去改善治理机制以提高国内母公司和境外子公司的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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