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属于什么风险型(简述各种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01:22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18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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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了首款理财产品以来,理财产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断发展。各中小股份制银行也先后推出拥有其各自特色的银行理财产品,同时各国商业银行也不甘落后,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以谋求更长远的发展。不断扩大的业务规模,不断创新的理财产品都体现了理财产品有超越传统存款业务的趋势。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达47.61万亿元。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同时理财产品的零收益、负收益使人们对理财产品产生了巨大的误解,一时间引发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经济全球化的局面再加上不可预测的市场发展使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中最突出的,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应当识别并防范法律风险,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规范种种局面下的理财产品。

  一、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类型

  (一)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

  根据币种不同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两大类:传统型与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率更高、安全性更强。传统型的产品主要有基金、债券等,特点为风险较小、收益确定,大概有3%的收益。一般被视为定期储蓄替代品的后者挂钩汇率,风险与前者相比较大,就其实质而言与外币类产品区别不大。

  就外币理财产品而言,吸引人的一般是“短期”、“高利”、“币种多样”。比如:光大银行外币理财A计划产品针对币种不同获得收益不同,但收益普遍较高;还有其保本保收益T计划理财产品用短期来吸引顾客,最短期限甚至以天为单位。

  (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综合理财的业务范畴包括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前者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支付固定的收益,银行自负盈亏,后者指银行支付客户最低的收益,剩余若有盈余则按照双方约定分配,若亏损则银行自行负责。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两者区别就在于本金是否受保护,前者无论出现何种状况客户本金不会亏损,后者并不保护客户本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者的区别在于理财顾问服务仅仅担任顾问的角色,只为客户提供意见,最终的结果有客户自己决定,并且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方式既不属于委托代理也不属于信托;而综合理财服务则有权管理客户资金,决定资金的用处,风险则由客户与银行共同承担或按约定承担。

  (四)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

  根据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分散式理财和集合式理财。分散式理财即一个委托人对应一个受托人,并且这种理财产品有最低金额要求,因此一般这种理财方式多为富人所青睐,他是一种向富人和其家庭提供的系统和混合理财业务,它已经超越了简单的银行资产、负债业务,涵盖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零售银行的个人信用、按揭等业务,更提供包括衍生理财产品、保险规划、税务筹划、财产信托甚至包括客户的医疗以及子女教育等诸多产品和服务,也成为“私人银行”。

  不同于分散式理财,集合式理财中一个银行对应多个客户,即一个受托人对应多个委托人,此时,由银行进行调查、研究以制定能够吸引潜在客户的理财产品,通过宣传、推荐使有意向的客户购买。因为集合式理财产品风险较小,投资金额要求不高,所以潜在客户一般指中小投资者。

  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

  将产品投入销售最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市场准入的问题,为了将其规范管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准入方式分为审批制和报告制。

  实行审批制的银行业务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且有其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对而言报告制则简单的多,不需要报告银监会只需将业务报告当地银监局即可,这种方式存在较多瑕疵,一旦银行方面有过错,与客户发生冲突,法院可能以银行程序上的瑕疵而加重银行的责任,造成银行损失较大。

  另外,对于募集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银行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公之于众,由客户自己选择是否买入,实际上银行在研发理财产品之时就根据特定人群来制定计划,只有特定人群才会购买,所以实际上到底是公募还是私募目前为止还是混淆不清的。这种模糊会留下法律漏洞,存在较大的风险。

  对于理财产品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属于委托,客户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对资金进行管理,以期获益,就其本质而言是代人理财,是一种代理行为;而有的人则认为是信托,但是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只好将投资者勉勉强强作为受益人,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客户的意思,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很难给出明确的定义。这样的不明确为理财产品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信息告知不明的法律风险

  1.公开信息不足且不够明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在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时必须包含风险提示,且应表达清晰、明确。而现实中由于客户对金融产品这类虚拟产品不够了解,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银行方面不会尽义务将资金去向、用处、风险、预期利益以及自身能力等重要信息告知客户。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不对称理论,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提出了非对称信息理论,他认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经济效率。2.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尽职。有时银行工作人员会将储蓄与理财产品混淆,使客户认为是储蓄品种,这是利用银行信誉来达到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的相关规定,金融消费者有知悉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应向其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由此该种行为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长此以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另外还包括销售人员本身对理财产品理解不适当,而向不适宜的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当客户收取收益时发现实际利益低于预期利益,这时客户会觉得上当受骗了。这样就会引起大量的纠纷,造成更大的混乱。

  (三)个人隐私泄露的法律风险

  我国金融业法律规范一直不够力度,存在很多缺口,为银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如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都会被要求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家庭年收入、投资经验、联系方式、职业情况等,这些个人信息大多数人都不会了解他的宝贵性,但是隐私其实是我们的另一种财富,目前这种不注重隐私与我们以前的思想观念有关,以前我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包括法律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如今我们应对自己的隐私正视起来。对于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包括:为了推广银行的其他产品,银行内部就利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向客户进行各种各样的推销,最普遍的我们可能有时会接到银行的电话、短信来介绍相关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处于利益考虑会将个人信息卖给他人,会给客户造成损失,如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诈骗,《刑法修正案七》就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四)银行收费的法律风险

  在银行办理业务大多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理财产品这项业务也不例外,我们一般将其称为“保管费”、“手续费”等。对于这个费用的收取方式、标准我们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存在了一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收费不合理。即收取的费用明显过高;收费存在不合法现象,即收取的手续费与向银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不一致或者根本没向相关部门报备而直接收取费用;收费信息不公开,即收费原因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存在的这些收费情况的风险会对银行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危及银行的信誉。

  三、银行理财产品消费风险的法律防范

  (一)建立与完善个人理财相关制度规范

  1.完善个人理财的法律法规。首先,纵观我国全部的法律条文,目前没有明确的为大众熟知的关于个人理财的法律,对于这方面的纠纷只能采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在个人理财中消费者同银行方面并非处于同等地位,《民法通则》《合同法》则是保护同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有时并不是很适合。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并没有包括个人理财的消费者,缺少对于个人理财方面的调整。当自身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准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笔者比较赞成将个人理财的有关规定系统明确地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章节明确,条理清晰,最重要的是易被人们熟知,能让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2.完善个人理财保护的制度,建立银行内部纠错机制。第一,银行内部应当建立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当业务出现问题时银行内部应当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或及时接受客户的投诉。第二,银行应制定纠纷处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解决纠纷的时间、解决方式,按规定解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客户。若客户仍不满意处理结果,银行可告知客户使用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最后,应当定期向客户寻求反馈,对于客户的意见建议银行应当及时听取并加以改正,这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银行运行机制

  1.加大理财产品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信息公开,做到理财产品信息透明完整。为了公平银行有义务将业务的主要信息全部公开,应当明确规定客户有权利及时获得资金去处、财务报表等信息,并且银行有义务将全部信息通俗易懂的真实地向客户讲解,可以参照格式条款的规定,如在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一律采取不利于银行的解释,更能使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在保证市场参与者信息可得性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监管作用,其功能在于鼓励或强迫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向群众披露信息,并对那些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予以惩罚。[3]所以应当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银行应将信息及时报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及时监督,有问题时立即通知银行以便及时更改。

  3.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业务素养的培养。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有时普通的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很好地向客户传达核心信息,甚至传达出错误信息,鉴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工作人员分类培训,培训专门的销售人员提高专业素养,加大宣传人员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做到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三)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

  个人理财业务专业性很强,很多消费者并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往往自认倒霉,认为是自己的错误。正是由于这种行为纵容银行业的不规范、不严谨。所以,在生活中应当增强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大对个人理财产品消费风险防范的宣传力度,如:在电视中或网络中发布一些相关的公益广告使消费者风险防范的法律意识便会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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