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变革探析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22 17:04:27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5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应该不断变革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法学教育是挑战也是机遇,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人的法律职业,对于法律人职业的挑战应该注重法律人法律素养的培养。法学教育应积极拥抱人工智能科技带来的机遇,变革法律人法律素养的培养方式,积极的应用人工智能于法律教学中,加强人工智能与法学融合的课程建设,注重人工智能的法学应用教育,明确主次地位并在法学教育中不断进行价值纠偏,以契合人工智能时代社会转型的法学教育需求,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工智能时代法治人才。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教育;教育改革;法律素养;法律职业

  人工智能是人类科技发展到一定层次孕育而生的事物,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来解决人类发展中的工作效率及效益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其他重大的新兴事物一样给人类的社会带来观念和认知上冲击,人工智能的产生和发展是对于人类的社会需求的回应,这种不可逆化的情形,需要人类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中不断升级对于人工智能的认知,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即将到来的危机的处理。法学以理性、逻辑与注重现实存在的特点与人类的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法学的发展应该对于人类社会中出现的人工智能进行法学的视角的回应,“法学的特点决定着法学教育应该如何进行①”,法学教育中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契合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在回应这些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事物认知的表面,诸如只言及人工智能可能会取代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及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就业的困境,但是却没有根据人工智能的特点和发展阶段来深入的认知哪些工作是人工智能不可能替代的和不能替代的原因,以及人工智能在什么阶段可能对于法学教育形成全面的冲击等。法学教育对于人工智能的认知适用程度决定了人工智能和法律结合的程度,决定了法律职业的发展的前景与生命,更决定了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变革的方向与进路。

  一、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和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与思考

  1.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以“意识”为展开核心人工智能的定义有很多种表达,如“用机器来承担通常需要人的智能才能完成的活动,运用计算机来探索和模拟人的感觉及思维过程规律的一门学科①”;“亦称人工智慧。计算机系统具有的学习、推理判断、解决问题、记忆知识和了解人类自然语言的能力。②”;“探索和模拟人的感觉和思维过程的规律,进而设计出类似人的某些智能的自动机的科学③”;“利用电脑模拟人脑智力活动的一门新兴学科,是计算机科学的分支之一。它可以代替人进行某些操作和作业,从事科研活动或执行一定任务④”。显然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有不同的描述,迄今为止在人工智能领域并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的困难不在于“人工”的表述,而在于“智能”一词的理解上存在偏差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人工智能的总的概念的理解将其限定在对于人类发展有益的“学科”、“科学”、“能力”上来解释人工智能并未超出人类认知的限度,以人的有限视角来观察人工智能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科技现阶段所处的水平相关,随着人工智能的进化对于人类的认知也会带来新的冲击。以人类智慧凝结的产物,与人类主体之间存在着鸿沟,那就是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其“独立意识”。正如很多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对人类具有威胁和挑战⑥,可是按照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水平来看,人工智能的威胁论被夸大了,人工智能的“奇点”并没有来临⑦。“人类还有最后一道防线——自我意识。现在的所有人工智能系统都没有意识,一切都是按照程序的安排,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的危险不必过于担忧。⑧”,“人工智能要想进行反叛,首先就必须获得能够理解什么是“反叛”并把人工智能主体自身与作为控制者的人类区分开来的独立意识①”,显然人类暂时做不到赋予人工智能“意识”的能力,毕竟人类对自身意识的认知也有局限性②,再者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认知的有限性及对不确定事物的恐惧,从而放大了对于人工智能威胁论的渲染,在一定形式上采取保守的态度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不利的,反映到人类的科技发展中会导致人类认知的狭隘被延长,影响人类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人文科学对于人工智能认知如果不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更加不可能具有与人工智能科技对话的能力。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已融入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法学作为人文学科中与人类社会生活现实存在联系比较紧密的科学,应该积极拥抱人工智能,加强在法学教育领域对于人工智能特点的认知,以便于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更好的规范人类社会发展的秩序运行,提供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发展的秩序选择的最优方案。2.人工智能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人工智能具有探索与模拟人的感觉及思维过程,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学习、推理判断,进而解决问题的拟人智慧的特点。人工智能诞生的初衷是为了服务人类,提高人类的工作效率,以便人类获得更高质量的物质生活水平。人工智能的拟人智慧运用到法学领域里,可以运用海量的司法数据来帮助人类完成法律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会带来市场对于法律职业需求的改变,法律行业不需要太多的初级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的初级工作可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而不是选择人力成本更高的人,这样必然导致大量的初级法律工作者的失业,如人工智能可以进行法律知识检索与咨询,帮助法律从业者进行案件预测并辅助量刑,同时参与合同的起草与审查的法律工作等③。美国学者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在未来的10到20年较短的时间内,有47%的工作种类处于被人工智能替代的高风险类别里,而律师助理和助理律师在被替代的高风险类别里面(可以被自动化完全取代),而依赖律师助理或者助理律师的工作的律师因为人工智能在创造性和社会智能方面的工程瓶颈而不可能完全取代④。鉴于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完整的人类意识,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独立意识,人工智能并不能代替人类进行司法、立法与执法,故而人类的法律职业并不会被完全取代。设想如果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将来的一天,人工智能突破了人类认知的桎梏而孕育出了“独立意识”,人类的认知的水平的提高自然也在提高,法律人也会获得更高层次的法学素养,相对于人工智能主体的智慧,人类的智慧并不会逊色。“法学的使命在于改善对正义的管理⑤”,细化来说就是在于对于正义的坚守、改善和提升,那么法学使命的实现就需要大量法律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面对人工智能的冲击法学教育的变革方向应该是更加注重法律学习者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毕竟相对于人工智能来说其在不具有“意识”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进行法律职业活动中具有创新性和社会性的行为,自然难以实现法学所承载的使命,不可能完全取代人类的法律职业工作。

  二、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素养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法律人的法律素养是其法律职业在人工智能时代不被替代的原因,法学教育在人工智能时代面对的人工智能的职业挑战,“突围”的方式应该表现在注重于对法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毕竟“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受教育者养成‘法律头脑’①”,这个“法律头脑”就是要具有“社会的常识、剖辨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②”,而这里的“法律头脑”和法律素养有异曲同工之意。人工智能在缺乏“独立意识”下,其所能替代的只是法律职业中初级的、机械的的法律工作,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从业者在职业过程中不仅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还要去积极的拥抱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法学教育应该在这方面的教育过程中不断的引导建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并进行价值纠偏。同时要明白普通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区别,法律人的法律素养应该比普通人的法律素养更加能在人工智能时代突出其不可取代性。1.法律素养的逻辑层级建构。(1)一般人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思辨。法律素养按照最通俗的理解是指一个人认识、运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含三层:第一是拥有法律知识;第二是具备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第三是拥有法律信仰。一个人的法律素养的高低,可以通过其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素养在原有认知基础上可以分为一般人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通常来说法律人的法律素养要比一般人的法律素养要高,毕竟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经过法学院的系统训练,法律人对于法律的意识和信仰应高于没有经过法学教育培养的个人。较高层次法律素养的取得需要法学教育的培养,法学教育是法律素养获得的最常见、最高效的途径,成功的法学教育可以促使个人快速形成法律素养,而不同于其他方式。(2)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的价值。法律人应该具备的法律素养主要为:第一,具有广泛渊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第二,具有明辨审慎的法律判断能力素养;第三,具有理性严谨的法律思维技巧素养;第四,具有公正严明的法律道德操守素养;第五,具有以人为本的法律人文关怀素养③。这些法律人的法律素养和普通人的法律素养存在的差异也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安身立命”的技艺所在,尤其是后四种能力是有别于人工智能不能独立进行法律思考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不被取代的关键所在。正如上述所言,人工智能可以替代人类的基础性、机械性初级工作,但是在缺乏意识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不可能进行富有创造性和社会性的工作,其内在的技术工程设计在没有突破这个设计之前,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的工作也只能局限于普通的、相较于没有技术和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基础工作。但是要明晰的是人工智能在可以从事基础性工作,如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法律人就不需要进行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这种思维是有误区的,要知道在法律素养培养种,法律知识掌握是法律素养培养的基础,法律人只有在掌握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基础上才可以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才能获得法律判断能力、法律思维技巧、法律道德操守、法律人文关怀的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是这些素养建立的基石,毕竟一个不懂法律知识的人在大谈而特谈法律素养在一定意识就是一种无知的显现。法律人的法律应该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存在的价值所在。(3)一般人的法律素养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差异及构成。人工智能时代需要的不是只会法律知识的法律相关从业人员,需要的是在拥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拥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一个只拥有一般人法律素养的人在拥有法律知识的基础对于法律意识和法律的信仰相比于专业的法律人要少,而高层次的法律人之所以被称之为法律人是因为其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一般人的法律素养并不一定来自于法学教育的专门培养,可能来自其掌握的通识教育的渲染,表现在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的熏陶和锻炼,其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耳熏目染学到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但是这种学习的内容往往比较零碎,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层级的建构,知识结构的天生的缺陷性让其在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上出现了断代的裂痕,这也是在法律职业的过程中法律就业市场对于专门经历过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比一般没有真正经过法学教育的人要喜欢的原因所在。当然对于这里的问题的探究是基于大概率的情况进行展开的,排除那些那些特殊的情况,而且这也法学教育所给予法律的思辨能力的法学素养一种表现。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人的法律素养要求必然很高,法律人要想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人专业素养。结合相关学者对于社会转型期,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法律人才的叙述,法律人可以根据其法律素养划分为:大众法律人才、职业法律人才及精英法律人才①。这些法律人才的数量根据其法律素养的高低不同有又不同。如下图所示①大众法律人才里面包括具有一般法律素养的人,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人法律素养的人。这些大众法律人才主要从事的法律工作为法律辅助性工作。如法院的书记员、执行员等或从事技术、经济、社会和管理工作等。这部分人员的构成最为庞大,很多人并没有接受过完整的法学教育的培养,严格的来讲不是法律人才,只是职业等需要熟悉和掌握法律。对于专门从事辅助性或者缺乏创新性的法律人来说在人工智能时代被取代的几率最大,因为其法律素养的相对最为薄弱。②职业法律人才囊括的人数比较众多,正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绝大部分集中在这一个区段,主要指生活中常见一般的律师、法学学者、公司法务、政府法律工作者等。这部分人群中原来的一部分工作会可以人工智能所替代,其可以很好的理由人工智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的培养,争取达到更高层次的职业水平。③精英法律人才区间的人数就相对较少,其具有较高的法律人的法律素养,拥有广博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审慎思辨的法律意识素养、远大和坚定的法律信仰。这部分人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担当,在传统与现实中带领社会大众进行法治事业的建设,同时也可以与国外进行交流,可以清楚的看清世界的趋势。精英法律人才也是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需要更多的精英法律人才来引领法学教育的变革,以法学教育的改革来迎接市场化、多元化、国际化与法治化的时代挑战②。同时在对法律人才分级的情形下,不应该忽视的是法学教育培养人的目的并不是以后都培养成司法、执法的法律人才,也应当培养出具有法律素养的社会治理、管理人才,这样就更需要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加强法律素养的培养的精细化与系统化方式的融合。实际上在法律人才的各个级别中都包含了各类的司法、执法等法律人才,也包括拥有法律素养的社会治理、管理人才。2.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探索。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的培养,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高素质的公民、一个高素质的法律人③。这里的实现教育出高素质的人的法学教育目标与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人的改革目标是不矛盾的。通过良好的法学教育使学生成为一个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人,一个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人必然也是一个高素质的公民。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的变革的方向应该坚持对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法律素养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安身立命的价值之所在,法学教育应该教会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养成法律意识,形成法律信仰,成为一个真正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时代不断转型和发展的时期形成良好的法律之“道”,而不是仅停留在法律之“技”或者法律之“术”的层面。(1)法学教育培养学生养成法律素养是人工智能时代的“生存之道”。“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①”,在《黄帝四经》中将法律定义成非得失曲直之标准,认为法律发生的本源根据是“道”,即“道生法”,这里的“道”可以理解成自然、规律。霍姆斯的《法律之道》中对道的理解为“万物演生的轨迹、达臻同情而理智的理解的途径,和生活本身之规程也②”,对法律之道也可以理解成“生存之道③”,这里的法律是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法律的“道”应该是顺应时代的需求而变化的,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的生存之道。但是并不是对于法律的“技”与“术”进行排斥和摒弃,而是要在法律的“技”与“术”上进行升华和凝练。法律之道是建立在对于法律之“技”与“术”学习与实践基础上的。如果将法律基础知识比作法律之技,将法律之术比作学习法律知识的“术”,那么法律之“道”将是在基础知识上研习、思考和实践后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的过程形成了学生了终生学习、思考的学习习惯,形成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真正的热爱,树立对于法律崇高信仰,使其树立为国家法治事业奋斗终生的崇高理想。法律之道是法律人的学习之道、成长之道,同时也是法学教育的变革适应社会转型和发展的成长之道与生存之道。(2)法学教育应重视对于学生法律素养培养方式的转变。①加强法学教育与人工智能科技的融合。法学教育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大潮的冲击,应该在坚持其优秀的教育传统基础上积极的拥抱科技,让科技的发展的成果、思想等为教育所用。法学教育在教授学生法律知识的基础,更应该教授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方法及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法学教育在原来的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积极的融合,采用先进的教育科技来为法学教育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教育科技的结合贯穿教育培养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增强了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而且强化学生对于科技的认知和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在学习中熟悉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为将来的科技立法打下基础。加强法学教育与人工智能科技的融合,教会学生在对于法学“技”与“术”的学习之上追求法律之道,积极的拥抱人工智能等时代科技带来的学习便利,形成学生终生学习的良好法律素养,在人工智能时代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在虚拟科技与现实传统的融合中增强学习与研究的深度与广度。②在坚持法学教育优秀传统中需求时代的教育革新,增设“人工智能+法律”的课程设置。“人工智能+法律”这一课程设置已经在国内外很多高校开展开来,诸如国外的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乔治城大学、爱丁堡大学等都已经开设了法律与科技结合的课程,国内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及天津大学等高校均在人工智能与法律结合的课程设置或者研究领域已经开始发力④。在法学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专业的法学思维方法、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⑤”,同时在课程设置方面不断更新课程设计,强化对于学生的法学与人工智能方面结合的实习引导,丰富人工智能与法学结合的学科建设等方面教育革新,为学生更好地适应信息化、数据化和智能化的社会需求打下基础,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开创一条变革之路。③法学教育目的的革新。法学教育在坚持传统培养的目的同时应该注重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化、实践化的转向。法学教育突破原有以人为主体的研究对象及研究主体,需要将人工智能等科技产物纳入法学规制的视域之内,同时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需要人应用科技去探究原来忽略的却应该纳入的领域,通过教育的目的的转变与革新,让法学工作者在学习与研究过程自觉的使用人工智能科技进行法学研究,也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第一,对于法学教育中传统的实践性教学应该继续优化并坚持,更加注重学生和教师在教育中的互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对于“法学和法律的分析框架、机器学习无法替代的隐性知识,克服人工智能格式化、形式化知识传播局限①”,在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基础加强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教学融合,改变单一的教学目的,克服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知识的恐慌。第二,将人工智能科技应用于法学研究中。注重法学教育的应用教育,在教育中加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不仅仅是应用与课堂教学,更应该应用于日常的研究、以后的司法审判的决断过程中。法学工作者可以利用云计算的数据资源及虚拟技术定制符合法学研究的特定模式,通过对全部的法律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得出比利用抽样统计方法更精确的结论②,譬如现阶段应用广泛的法学大数据研究。教育学生在司法过程中应用人工智能科技来辅助进行思考,例如人工智能在审判实践领域的运用体现在阅卷智能化、归纳整理智能化、文书生成智能化、审判结果科学化,利用人工智能科技提高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效率,让其更加注重于法学研究与自我法律素养的提升。3.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变革中应注意的问题思考。加强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学教育中法律人的法律素养的培养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在法律素养的培养中应该注重对于学生学习、适用人工智能等时代科技的能力的培养。法学院虽然不是学生的实践的地方,但是是学生掌握实践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思维的地方,只有在具有法律知识和思维方法前提下,实践教育才有意义③。(1)在法学教育的变革注意价值纠偏。法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实践,但不能完全进行实践而忽略其他法律素养的学习。在法学教育的变革中应该注意法律素养培养方式的价值纠偏,对于在教学中过分注重教育实践而忽略对于基础法律知识教授的行为应该进行纠正,对于只注重课本讲授而“照本宣科”和脱离现实的教育方式也应该进行调整,对于教育中没有法律思维体系阻碍学生法律素养养成的方式也应该注意纠正。(2)在法学教育的变革中明确人工智能运用的主次之分。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应该注重人工智能等时代科技的教学运用,但是教学中的科技运用应该明确教育地位的主辅地位,要知道谁是教学中的主导地位和谁是教学中的辅助地位,不能再适用中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在人工智能科技运用中,要明确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对于人工智能的运用只是辅助教学和学习进行。同时不能过度的依赖人工智能,从而造成法学教育中学生在法律知识掌握中出现疏漏,从而影响后续法律素养的养成。正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不能取代法律人的原因是法律人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的获得是以建立在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之上的。

  人工智能时代的大潮浩浩荡荡向人类袭来,人类在控制和适用的进程中不断的思索与实践,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学教育在不断的变革和探寻,为人类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贡献法律人的智慧。法学教育在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职业危机时应该坚持对于法律人法律素养的培养,以此来强化法律人对人工智能的优势;在迎接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红利时,应该积极的适应和拥抱人工智能,与时俱进的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法学教学中,开设“人工智能+法律”的课程和进行法律方面的专业研究,增强法学教育的科技质感,强化学生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法律素养,同时也要注意在应对人工智能对于法学教育的冲击中保持主导地位,防止沦为人工智能的辅助,以在人工智能时代不断探求和寻找出法学教育变革的成功之路。

  作者:罗团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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