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实证分析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22 17:04:27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11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摘要】新时代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加强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研究,以防止财产刑判项沦为“空判”。目前H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源少,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落后、监督手段单一,罪犯财产刑状况、其他涉案财产执行情况查证难,裁判文书涉财刑主文不明确,罪犯履行财产刑与减刑、假释挂钩监督难等问题。建议建立涉财刑法律文书信息共享制度,打通监督通道,提升监督效果;建立罪犯财产查证制度;加强法检两家沟通,明确涉财产刑执行相关规定。

  【关键词】新时代;财产刑执行检察;实证研究

  财产刑作为一种以剥夺犯罪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刑法的不断修订,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然而,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交付执行不及时、空判率高、执行质量低、执行不规范等系列问题,财产刑执行形势严峻,这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强化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产生了巨大挑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先后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财产刑执行“回头看”专项检察活动,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旨在摸清涉财产刑底数,查找财产刑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建立财产刑执行工作机制。笔者以这三次专项活动为契机,对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H市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情况开展了调研,拟分析H市财产刑执行的情况、特点,总结H市、区两级法院在财产刑执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探索新时代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加强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研究,以防止财产刑判项沦为“空判”。

  一、H市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特点

  笔者对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H市、区两级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发现H市财产刑执行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涉财产刑执行的刑事判决比例高。H市、区两级法院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有生效判决15878人,其中涉财产刑执行的有9336人,涉财产刑判项比例为58.8%。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根据财产刑种类分布来看,罚金刑比例高。经查询案件管理系统以及筛选、整理刑事判决书,涉及罚金刑类财产刑的有9277人,涉及没收财产刑的为60人,罚金刑比例为99.3%。这一特点在四个区院中表现尤为明显,如M区院比例为100%,L区院比例为99.8%,Q区院比例为99%,H市院比例为86%。(三)从生效判决的罪名分布来看,涉财、贩毒、危险驾驶类罪名罚金刑比例高。两抢一盗、贩毒、危险驾驶类罪名罚金刑适用比例达到89%。职务犯罪类罪名没收财产比例高,H市院、L区院和M区院,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都是职务犯罪案件,统计的其他罪名没有涉及没收财产刑。这说明目前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主要以贪利刑犯罪、财产刑犯罪为主。

  二、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交付执行不及时,未执行现象严重。市、区两级法院共有涉财产刑罪犯239人未及时交付执行。法院不及时交付执行财产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4〕13号《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只是规定,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将生效涉财产刑判项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移送时间;二是法院执行机关案多人少的问题突出,而年度考核又与执行率挂钩,刻意将涉财产刑案件拒于执行程序之外以降低执行工作量。(二)法院涉财产刑案件执行质量低。市、区两级法院涉财产刑案件执行到位率低,终结执行案件量大,执行质量低。经核查,法院立案执行9281人,执行完毕767人,执行完毕率为8.3%,裁判金额合计人民币15.53亿元,执行完毕金额941.68万元,资金执行到位率仅为0.61%。进入法院立案执行程序的涉财产刑案件为9295件,其中终结执行的有4736件,终结执行率高达51%。法院执行机构通常没有尽到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义务,仅粗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就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执行终结。检察官通过调取刑事执行卷宗发现,部分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终结仅10天左右,法院执行机构就匆匆裁定执行终结,执行质量低。笔者发现法院涉财产刑案件执行质量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罪犯财产状况调查难。罪犯有“打而不罚、罚而不打”观念,不配合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采取消极态度逃避财产刑执行,而个别罪犯及家属往往通过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妨碍财产刑执行,使本应上缴国库的财产成了法律上的白条。同时,财产刑的执行涉及财产分割,如罪犯的财产往往与父母、妻子的混在一起,执行财产刑时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财产权,影响到财产刑的执行。二是侦查机关、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重视不够。侦查机关没有认真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注重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权属证明的相关证据,而法院主动查证被告人、罪犯实际财产状况,追缴犯罪分子的财产积极性不高,极少主动采取执行措施追缴罪犯财产,查证财产状况,主要通过做被告人、罪犯的思想工作劝服其履行罚金刑、退赃退赔,或依赖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或者用判决前已先行扣押的财产来履行财产刑。(三)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较好。市、区两级法院,十八大以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职务犯罪涉财产刑判项总人数为91人,裁判总金额合计人民币1.55亿元,已执行完毕为44人,职务犯执行完毕率为48.4%,高于平均执行完毕率40.4个百分点;执行完毕金额合计人民币463.7万元(其中罚金刑180.5万元、没收财产刑1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涉案财产181.21万元),职务犯执行完毕金额率为3%,高于平均执行完毕金额到位率2.39个百分点。经分析,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比较注重追缴赃款,及时扣押、冻结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物,有利于法院执行其财产。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源少,监督渠道不畅。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监所检察部门是承载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主要部门,但是没有规定法院有将生效判决送达监所检察部门的义务。而实践中,受重生命刑、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内部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法检两家也没有建立信息联动、法律文书送达、备案等工作联系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接触到关于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无从了解财产刑的适用情况,无法及时准确掌握财产刑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结案等具体情况,难以及时有效监督。具体而言,监督渠道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所检察部门缺乏可核查的涉财产刑判决信息。虽然执检子系统已经上线,公诉和执检部门也在对接交付执行推送,但是在公诉推送的判决信息中,没有财产刑判项情况,同时执检部门也无法共享案件管理、公诉部门上传的电子版刑事判决书。二是监所检察部门缺少可查阅的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反映执行全流程的立案书,执行通知书,中止、终结执行以及反映执行活动的相关法律文书主要通过法院提供。而法院碍于其自身为被监督对象的角色,往往怠于搜集、提供或者选择性提供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由此带来监督不及时、不全面的负面效应。(二)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落后,监督手段单一。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市、区两级院在财产刑执行中都着重将监督的力度放在立案监督上,侧重关注法院刑事审判庭是否及时将涉财产刑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是否及时将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通常较少关注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变更财产刑理由是否合法等内容,另外也很少关注赃款去向问题。二是监督方式落后。工作中,主要依赖线下文书来往操作,单纯依靠人力查阅卷宗、走访调查,线上操作少,运用信息化程度不够。在财产刑执行检察中,主要进行日常文书审查、数据交换等事务性监督,没有建立“立案—调查—结案”的办案模式,无法深入有效开展检察工作。三是监督手段单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唯一形式,而法院不予纠正也不会导致任何法律后果,造成检察机关无法监督,监督刚性不足。例如,在专项活动中派驻检察人员与罪犯谈话时了解到其有财产刑的执行能力,检察机关却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只能核实罪犯有财产刑履行能力后向法院建议对罪犯执行财产刑。(三)罪犯财产刑状况、其他涉案财产执行情况查证难。一是罪犯财产状况查证难。罪犯有“打而不罚、罚而不打”的观念,不配合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采取消极态度逃避财产刑执行。而个别罪犯及家属往往通过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妨碍财产刑执行,使本应上缴国库的财产成了法律上的白条。同时,财产刑的执行涉及财产分割,如罪犯的财产往往与父母、妻子的混在一起,执行财产刑时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财产权,导致罪犯的财产状况难以核实,影响到财产刑的执行。二是其他涉案财产执行情况查证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赃款赃物追缴等其他涉案财产判项金额大,但是区法院通常将上述判项交由查封、扣押涉案款物的侦查机关处理,而市院监所检察部门和区院社区矫正部门现有的人力、物力又难以保证和侦查机关对接逐案核查。(四)裁判文书涉财刑主文不明确,罪犯履行财产刑与减刑、假释挂钩监督难。生效判决书财产刑主文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没收全部财产刑,没有写明具体金额,未明确没收财产的范围是限于判决当时发现的财产还是提请减刑、假释的财产或将来的财产;二是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未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裁判文书涉财产刑不明确会给判断罪犯有无履行完财产刑的能力、履行财产刑的比例带来操作难题,从而影响到对罪犯该不该减刑、假释以及减刑的幅度把握。如H院今年办理的第二批B监狱提请的对罪犯陈某松减刑一案,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只是说罪犯陈某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继续追缴赃款,未明确追缴赃款的具体数额。而执行局出具的关于罪犯陈某松履行财产刑的情况说明,也只是提到其履行罚金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情况,没有涉及赃款赃物应履行多少、履行状况的文字表述。因此根据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很难判断罪犯陈某松赃款赃物履行情况,难判断其是否属于积极退赃,难把握其是否应该减刑及减刑幅度。(五)财产刑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一是财产刑监督力量薄弱。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修改实施后,监所检察增加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等八项职能,每一项职能对应的工作量都较大。市、区两级法院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现状均难以适应新增职能的工作需要。二是执检子系统推送档案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第一,自动推送到判决信息(公诉转来)中的档案并不全都是生效判决,一部分未生效的判决也被系统自动推送。由于系统未正确推送生效判决信息,导致必须和案件管理处、公诉一处等部门逐一核对确定生效涉财产刑判项,然后分两步走建立财产刑档案:第一步从判决信息(公诉转来)创建档案;第二步直接新建并且手工录入,程序繁琐。第二,系统无法推送二审生效判决信息。至今,系统推送的都是本院一审生效判决信息,仍然无法推送二审生效判决信息,导致目前只能掌握一审生效的财产刑判项信息,无法获取二审生效的财产刑判项信息,制约数据统计的全面性。第三,系统重复推送档案。经核查发现,系统会重复推送档案到判决信息(公诉转来)中,导致工作人员重复建档,影响数据统计的准确性。第四,系统案卡设置不合理。如案卡中设置的执行款项均为人民币,没有设置外币选项;判决情况案卡一栏没有设置没收财产的具体财物,追缴的具体财物、数量,导致相关系统信息无法录入。基本情况案卡无法录入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及权属情况。

  四、深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的建议

  (一)建立涉财刑法律文书信息共享制度。以财产刑判项、执行立案至执行终结为节点设计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一是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将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追缴赃款赃物的涉财判决副本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二是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将涉财判决立案法律文书或者没有立案执行的理由移交、告知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如有涉及延期、减少、免除、中止等执行决定的,法院应将做出上述决定的理由告知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并提供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材料供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四是执行完毕后,法院将执行完毕通知书、票据凭证交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确保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涉案财产收缴、入库的公开性和合法性。(二)打通监督通道,提升监督效果。一是打通监督通道获取信息。在社区矫正检察业务中增加财产刑执行检察内容。社区矫正检察人员通过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向社区、街道办、司法所、乡镇检察室了解掌握被执行人家庭、财产状况,督促监管单位对罪犯加强法制教育,改变并破除罪犯及其家属“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传统观念,让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认识到自觉缴纳财产刑是重要的悔罪表现之一。二是打通“案件办理”监督理念通道。改变以往发完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就了事的工作理念,树立“案件办理意识”,积极探索“立案—调查—结案”的办案模式,通过设置程序化、流程化的办案流程,通过全程跟踪提取证据,实现对财产刑执行的精准监督。三是打通监督措施通道。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权。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强行调查权,对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及执行机构是否消极执行等情况,检察机关有权介入调查,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应立案侦查。(三)建立罪犯财产查证制度。一是加强检察系统内部配合。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可以督促侦查机关搜集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违法所得去向的证据。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详细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财产状况、权属情况,并列举财产清单和侦查卷宗一起移送。督促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同时,公诉部门的起诉书除了载明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之外,还应查清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获利情况、赃款追缴情况、赃款流向等事实。二是探索建立与工商、税务、银行、土地、房产、车管等单位的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上述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开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信息查询绿色通道,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利用上述单位内部专门网络系统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效率。(四)加强法检两家沟通,明确涉财产刑执行相关规定。建议省院和省高法制定出台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配合的指导意见。首先明确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涉及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规定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涉及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把握。对判处罚金的,应当根据罚金刑的金额明确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其次应明确审判庭及时向立案庭移送涉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具体时间,防止涉财产刑案件不进入立案执行程序,出现“空判”。最后应明确涉案的责令退赔、追缴赃款赃物等其他涉财产刑判项也应进入立案执行程序。(五)健全财产刑监督配套保障机制。一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市、区两级法院单设刑事执行检察部,并设立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门办案组。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执行监督职权亟待加强,而检察机关至今还没有一个全面履行执行监督职责的相应机构,监所检察部门只是部分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职权的内设机构。结合市、区两级法院不同的财产刑执行检察业务量,办案组可以按照“X+1+2”(X名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2名书记员)配备检察人员。二是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设置和文书共享。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执行款项、没收财物、追缴赃款赃物等案卡设置。同时,加强和案件管理、检察技术、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生效涉财判决书和判决信息推送至执检部门,提高财产刑执行检察档案判决信息录入效率,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质量。

  参考文献:

  [1]向准,乌画.我国财产刑扩张下的资格刑发展[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9-99.

  [2]袁其国.试论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J].人民检察,2011(12):98-102.

  作者:彭群 单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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