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理性(科学与道德伦理的看法)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9 22:25:34 归属于综合论文 本文已影响68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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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道德;合理性; 合理化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16-11
  在道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最高级的道德型社会一定是一个具有高度合理性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道德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运行机制。此种“合理性机制”使整体公共生活达成了均衡。在这个高度均衡的道德社会中,个人遵循道德合理性建构起自己的合乎生活目的的道德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合理性主要解决的正是人的生活目的问题。在道德合理性机制的调控下,人们从“身体”开始,通过以劳动为前提的“享受”,达成“尊严”的生存目的。在此,探讨和建立道德合理性机制成为现代道德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人的存在与合理性
  在近代,合理性是理性主义的基本问题。[1]在现代,理性主义成为现代多元化思潮中的一种思潮,合理性则从中脱离出来扩展成一个具有更广泛意义的公共问题。现代人更加关注合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关注它使人类本性与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如何更相契合,用以促进人类本质更为完善和需求得到更多满足。
  合理性是表达人性实现状况的基本范式之一。在多种人性因素中,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而满足又包含着满足条件、满足方式和满足状态等。在一个时代或历史时期内,由于生产水平的不同,导致满足一定数量的个人、满足不同级层需求的外界条件的普遍不足,从而社会和国家会使用不同的协调手段来对这些外界条件加以分配,使其和所有存在的人的需求之满足级层相匹配。这种公共资源与人们需求的匹配程度,就通过“合理性”机制进行协调,并将它表达出来。不同的个人正是通过这一“合理性”机制来获得其需求的适度满足的。由此可见,合理性问题的发生是与人的需求之满足直接相关的。其相关性程度可以表述为:合法的适度满足是当前合理性生活的唯一源泉,并且是个人幸福的真正来源。
  与此同时,合理性又是与公共利益,也即外界条件密切相关的。所谓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合理性通过其价值取向与合法化的公共选择作用而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芬伯格确认了这一点,他说:“合理的信念就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与社会的利益相关。”[2]就合理性与利益的相关而言,有的研究者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性行为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的行动。[3]在此意义上说,合理性是对公共利益计算并进行选择时的多数立场上的选择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源于争夺生存利益的冲突是客观的,其结果是,出现了为各自选择加以辩护的完全不同的“合理性解释”。这些用来说服自己和别人的合理性解释,就是人们关于合理性的信念。站在个人私己的立场上说,合理性信念只不过是为自身所采取的行动进行辩解的价值理由,可一旦用公共的无偏私性要求来衡量它们,马上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私己的合理性解释完全是偏颇的和片面的。因之,现实冲突会完完全全地、毫厘不差地将所有相关人引入到有关合理性的界定过程中来。这些冲突通过各方的实力较量来加以解决,其结果就是通过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来确定公共选择标准,并通过合法化来完成这一公共选择。由于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的确定是由占据统治地位的公共组织来决定的,从这一层面上说,合法的行为标准尽管包含有合理性的成分,但其中也必然包含有不合理的成分,也即包含了部分人的特权和特殊标准,它们是优先性选择的“红利”。因此说,人的存在通过行为标准的现实形成过程而将某种合理性表现出来,它是经过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将对所有人的生存发生的损益才得以确定的,也即这是那一历史时期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行为标准的计算,不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盘算,而是群体组织按照所有的人的共同利益的均衡来进行的。
  合理性通过共同的价值认定,为所有的人提供了生活和行动的公共标准。在此,麦金太尔以正义与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为例,说明了合理性最终将转化为一种实践的标准的过程。他认为,正义和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乃是指导和构成人类生活的统一秩序的表达。惟一可能给它自身提供这一种标准的共同体可能是这样的:它的成员按照这样一种形式的活动来构造他们的生活,这种活动的特殊目标是,在它自身内部尽可能地把它所有成员的实践活动整合起来,以便创造和维持作为其特殊目标的那种生活形式,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生活里,人们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享受每个人的实践之善和那些作为优秀之外部奖赏的善。每一特殊城邦的宪法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组关于如何把善秩序化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表达。宪法和政体所表达的就是一种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最善的和人类繁荣究竟何在的判断。而它们对于城邦的公民来说,即什么是合理的行动。[3](48-50)
  这一生活标准首先是在人们之间的交往中被贯彻的,也就是被哈贝马斯所论证的人的“交往合理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构成成功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生活资料的获取行动,这一类活动样式被人们所尊重,并逐渐积淀下来,具有了典型意义的现实合理性。这意味着,合理性交往在公共生活中之所以具有重要的作用,乃在于它引导出适宜的、有序的生活之建立问题,并成为建立这种生活交往的基本方式。其结果是,个人之间的交往具有了公共的标准。依照这些合理性标准,个人在生活过程中进行合理判断、合理选择、合理行动,从而合理性使人际间交往和人类生活有了共同的抽象的法则。换言之,作为从现实中生成的公共标准,合理性是对现实的抽象。正如芬伯格所言:“合理性似乎不受其周围社会世界的制约,甚至是那个世界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表面上的自主性不是偶然的……它产生于对各种合理系统的抽象、定位和非语境化。”[2](266)
 那么,合理性作为给人们的生存提供共同标准的机制,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探讨这些构成要素,对于进一步揭示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是有意义的。可以说,合理性是由价值合理性和技术合理性构成的。
  (1)价值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常常会提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外部条件总是与人的趋向善的本质需要不相均衡。在现实生活和现实活动中,人们常常会将对生活的完美渴望诉诸“合理性”概念,并将它理解为是一种合乎人的完满的本质需要,或者说更趋于符合这种完美需要的渴求。就此精神层面的价值需求而言,韦伯说:“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4]人们之所以将这一合乎理性的完满价值提升为一种信仰,乃在于它在客观上可为公共生活提供共同的标准,使之通过对行为动机的普遍影响而成为决定人的各种行为的重要因素。
  价值合理性向人们指明了他们的共同期待。在合理性中包含了人类期待的价值成分,是以人的美好生活这一生存样式为目的的。韦伯说:“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4](56)一般说来,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与世界和谐相处,一方面要依赖于经验性的活动,但另一方面也要依赖于知识性的思想活动,依赖于日渐科学化、严密化的科学知识体系的建立。这一知识体系一般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1)材料和事实;(2)一套基于事实并通过方法论反思提供的综合性概念,提供一套统一的概念去安排事实并为人们所理解;(3)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使人正确地完成从事实到概念、从概念回到事实的过程;(4)对未来发展的状态的预断、预设。在此,合理性指明期待,是说在它本身之中内含了人们对美好生活这一生存目的的推导。
  具体地说,一方面,人对现实中存在的事物的善恶状态怀有疑虑,因为恶的事物会给人的生活带来损害,引致对人的伤害,乃至引发生活的悲剧。在这类经验的刺激下,人们有了对事物之善的渴望,也即对事物的善的存在抱有某种渴望。在善或恶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价值,作为一种具有组织凝聚力的公共标准,它在规范的定义或范围内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使具体行为向目标迈进。选择什么样的行动方式,其效果如何,是价值选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这一问题促生了价值规范变迁中的这种情况:这一价值原则帮助某种事物在人类生活中确立它的地位,要求明确它们的重要性。由此,这一价值原则就申明了其当前生活与当前行动的合理性。所谓善,就是证明了其正向的价值的合理性;而所谓恶,就是证明了其反向的价值的不合理性。
  另一方面,价值合理性表明了人们对“真”的渴望和对“虚假”的厌恶。麦金太尔认为,在合理论证中寄寓着人们的一种渴望,“‘为什么这是假的?’它对合理论证意味着什么?而合理论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卷入道德冲突中的人们都以为它几乎是普遍的现象?难道这不恰恰表明了我们文化中的道德争论的实践至少表达了一种渴望:对我们生活的这个领域的合理,或称为合理性的渴望?”[5]从实质上说,合理性是表明如何能够将真正的而非虚假的人类价值标准结合到世界的固有结构中去,从自然构成中诞生出某种全新的、有普适意义的、具人类理性特征的新构成。这一对未来生活发展的预断或预设,构成知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进化的,而非僵化的。
  (2)技术合理性。技术合理性也被称为工具合理性,它是就物对人类生活所起支持作用而生成的合理性。技术作为现代合理性的重要构成,是人们的生活实现更加合理化所依赖的工具、设施、操作/使用方法,为人们的合理性生活提供了物的支持系统。
  合理性的技术作为人的生活的辅助器具,是有特定的使用规则和使用方法的。它们的使用,有的是无偿的,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有的则是有偿的,如个人消费品。随着人类对技术合理性的普遍关注,“技术的有效控制日益被认为是与社会合理化的规划相一致”。这是因为,合理性“是在一种它永远不能完全超越的实践背景中产生的,它必然以合理化的制度和技术成就的形式返回到这种背景。它向世界的重新进入包含特殊的重新构造的实践。”[2](25,27)就此而言,人类生活与人类关系等的合理性日益可以通过技术来加以控制与改进,使技术对生活的支持逐渐扩展到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但是,这种扩展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扩张的。对此,芬伯格提出警告说:“现代社会受到技术上合理的工具的无限扩张的威胁,这本身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因为它抹杀了人类经验的规范性和技术性之间一切重要的区别。”[2](33)这一警告揭示了技术合理性在整个人类生活中的辅助性作用以及由此而具有的附属性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技术合理性所具有的科学意义。这就是,科学和技术是理性的认知基础,它们的进步为生活合理性提供了动力。技术在某一生活领域所促生的进步,其结果都是促成了各个生活系统的日趋合理化,其结构更趋人性化。就此而言,技术合理性是在技术领域中生成并通过自身变革来促进、提升人类生存质量的。
  二、合理性与理性
  “合理性”一词通常被看作是与“理性”相关的概念。它是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关于“合乎理性的”的语词?合理性所申明的标准是否就是理性所设立的标准?实际上,“合理性”的涵义较之“理性”更富于实践性,而理性则更倾向于思辨性。
  在合理性与理性两者间的差异上,合理性首先表达了一种理性立场,因而是与“理性”概念相关的,并受其引导的。在对现实的认知与指导的意义上说,理性概念所指向的事实的内容是纯粹的和抽象的;它的重要作用在于,为人类共同的生活事实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历史趋向提供可能性推导。它之所以是统一的,乃在于它是多种生活背景及多种文化系统的抽象所致。它之所以是历史的,乃在于它基于历久弥新的生活经验凝集而得。这些生活经验的形成固然是多变的,但其内容却是最基本的,因之由此而提炼出来的理念,如尊严、享受、平等、正义、爱情等,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事实性规范,这些规范为人们合乎理性地生存提供了理性规则。
 站在实践理性的立场上说,合理性是使个人的行动具有了合乎上述理念所规范、所设定也即理性的特定性质。所谓合乎理性,就是合于群体通过特定程序确立的公共理性,就是按其确立的对象的不同而使每种规范性活动有所分别。这些分别是,(1)按照个人需求的不同特性与其由此生成的个人意志而确立而选择的理性行动;(2)按照类型组织的不同如社会组织、国家组织等而确立的理性行动;(3)按照总体公共领域确立的理性行动,既不是单个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国家中居统治地位的管理组织,而是综合了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种国家组织的公共领域的全体成员之共同意志而确立的。这些分别表明了合理性与理性的区别,即理性确定的理念是抽象的,而合理性确立的理念则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在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理性模式。麦金太尔在解决冲突的合理性问题时就暗示了合理性与理性的这一同异,“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3](12)处在历史变迁中的现实生活拒绝单一的合理性样式,而呈现为多重合理性的形态,为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现实合理性结合成一个整体。
  如果从群体制度化上考察合理性概念,那么它也是与理性概念有所不同的。在思想领域,理性概念依据它对现实对象的抽象,也通过语言概念建立了某种秩序。道德秩序的改善手段之一,包含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是通过道德语言的使用(也即语用学)来完成的。道德规范作为一个特定语言的框架,是一系列道德术语。通过道德语言的改善来完成规范体系的完善,这就为道德语言分析家提出了具体任务。关于术语建立秩序的功用,维特根斯坦说:“我们想在语言使用的知识中建立一种秩序:带有某种特殊目的的秩序;许多可能秩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秩序。为此目的,我们应不断地突出各种区别,我们的普通语言形式很容易使我们忽视这些区别。可能使得我们似乎把这种做法视为改革语言的任务。这种为了特定的实用目的的改革,对术语的改进(这种术语为避免实际中的误解而设计)是完全可能的。”[6]与此不同,在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合理性概念并不是一般地呈现其“合乎理性的立场”的,它不单纯地像某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性概念那样,仅仅停留在思想领域,而是从特定的现实立场来凸显其应用的或行动标准的价值,从而具有引领当前现实生活的功用。例如,人们处在公共生活的内部与外部相协调的关系之中,各个部分是均衡的、整合为一体的,就可以称之为合理结构,或结构是合理的。韦伯说,市场、正式的法律、民主、官僚体制和技术的普及,是“合理化的”制度,但他也说过,真正的合理性更贴近于社会学家的现代社会的“理想类型”,而不是现代社会肮脏的现实,如官僚政治的合理性随着时间的发展日益变得仪式化。再如人类关系制度的合理化,表明在社会生活的结合模式中会逐渐趋向合理状态。对于这一关系制度的合理状态,卢梭谓之“社会契约”,孔德谓之“社会合作”,迪尔凯姆则谓之“社会团结”等,究其实是指出人的群体共栖关系的社会状态下的合理性制度状态。论及理性在制度化中的地位,则可发现,在决策过程中决策群体一般说来不会是非理性的,相反,它会是理性的,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它却会是反理性的。在历史上,人们可以发现某些专制、残暴的政治群体曾占据合法性政府这一合理性实现的平台,而他们暴虐的——乃至有许多行动完全是违反人性的——政治统治,完全是违反理性的。这种违反理性的特殊的历史制度是现实的。举出这一现象是为了要表明:合理性在历史进程中有时会呈现为非理性或反理性的情形,但这一情形却隐身于历史合理性之列,是历史合理性发展的一个特别的组成部分。
  其次,合理性是理性的一种表现形态,是对现实规范的一种理性论证或证明。把合理性归之于对当前行动的适宜性证明,也就是说,作为合理性,它一定表现为有具体对象、具体内容的接近理性最大值的理性规则。相反,要了解每一个行动的规则或范畴是什么,必须首先了解实践合理性对人们的要求是什么。在作为生活事实的指针时,理性概念作为合理证明的抽象标准,在于它是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及生活事实中凝集而成的,这一特定的理性规范是这些需要和生活事实所共有的。在此,合理性成为一种问题透视视角下得出的具有规范性力量的行动规则。对于一个理性概念来说,它具有多个表述形态,甚至它还会通过“非语言”的方式加以表达,如“拈花微笑”式肢体语言的方式表达。而合理性所完成的,是它通过现实的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行动来表征某种理性对现实的普遍确然性。普遍确然性表明了规范对于现实行动的有效性。这样,在合理性论证中,作为理性多方论证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返诸实践而证明原则(或准则)有效。普遍确然的有序化行为模态的合理性论证原则有效,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命题之实践本性的根本所在。
  但是,合理性论证尚需其他方面的论证,如合法性。合法性显示的是这些被选取的理性原则在现实系统中具有有效性,是通过法律、公共政策等合法程序确认的。理性原则与准则的有效论证过程,说明的是其有用性,或者说是指明真正的、实际起作用的东西。麦金太尔说:“整个有效性概念与人类存在的方式是不可分的,在这种存在方式中,对手段的发明设计是操纵人于一定的行为依从模式的核心部分……有效性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限定性和决定性因素。”[5](95)唯一能证明现实合理性的就是有效性,但这一现实有效性中有待改进的成分却不止一项。这说明,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有效性并不能证明其合理性,某些有效性并不就具有合理性。当然,这只是说明合理性与有效性的结合是多样态的。
  第三,合理性把某一理性范畴确定为行动的规范,但又会在应用时因现实生活出现新需求而更新、扩充理性范畴的内容。把合理性归之于行动的方针,是说合理性本身一定会在某一领域将理性范畴现实化为某种行动的公共原则和公共准则。也就是麦金太尔所说的,“理性的本质就在于制订普遍的、无条件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原则。从而,合乎理性的道德所规定的原则能够也应该被所有人遵循,并独立于环境和条件,即能够被每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在任何场合中前后一致地遵循。”[5](59)在这些原则和准则中,凝结了理性对现实的理解。在此,合理性本身是理性的活动,是理性返回实践的一种“迈入”。但是,合理性并没有满足于“克隆”理性,而是在理性的引导下,在人类生活从野蛮、原始到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合理性因新需求而反过来推动理性认识向前发展。这一推动作用表现在,合理性指明在当前的生活中哪些方面的成果较之先前的生活已经获得进步,这类进步基于人类智慧所获取的多样化成果中最合乎人的本性的部分,对它们加以认定、推广。合理性确认了这部分成果,并将我们引导到各种不同的、变迁的理性规范框架中。这些不同的理性规范框架,分别设置了各种全新的日常生活的范围,让人们通过选择而进入目的(目标)、用途和出场、退场之中。通过这一过程,人们日复一日地迈向更加合乎人性、更接近至善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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