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对中小银行的影响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12 17:29:52 归属于银行论文 本文已影响1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摘要:本文旨在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监管法规进行研究,结合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相关的合规、经营、科技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析网贷新规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并探讨可行的数字化应对措施。通过对上述法规进行研究,本文分析得出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贷款的监管思路始终如一,可总结为“强风控、控集中、禁跨区”9个字。针对整体互联网贷款市场,本文还从监管、互联网科技企业和商业银行3个角度进行了拓展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讨论了中小银行应依托“金融归金融、科技归科技”的监管总方针,发挥后发优势、立足本地、整合内外部数据并强化基于数据的风险管理能力,实现线上与线下联动发展的新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贷款;监管;防范风险;中小银行;数字化

  2020年被业内称为我国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政策规范年。2020年2月2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部署2020年金融市场六大任务,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2020年7月,银保监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央行部署化解风险任务,到《通知》为《办法》打上量化考核补丁,正好一年,而《办法》和《通知》的实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乃至全球互金市场均存在深远影响。在以往对政策法规的研究中,业界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明确“什么不能做”,但是较少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结合业务、行业和科技能力探索“能做什么”和“如何去做”。本文将从监管思路、市场变化以及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影响3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小商业银行的现状,形成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一、从《办法》到《通知》,突显监管部门的监管意志与方向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贷款管理法规,除了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直接条规指导外,也在互联网贷款的定义、范畴、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数据治理等诸多方面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通过对监管反馈进行分析,发现各金融机构在风控环节、跨区域放贷等方面存在执行差异,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与《办法》的要求仍存在差距。为了进一步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银保监发布了《通知》。业界普遍认为《通知》是对《办法》的量化补充和升级,其针对互联网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设定了3条监管红线,进一步统一了监管标准。把《办法》和《通知》中的核心内容联系起来,就能够更好地理解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

  (一)金融机构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有独立风控

  从《办法》到《通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风控独立性的要求始终如一。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贷款风险责任划分的确定性和必要性,也明确了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应作为风控的首要负责人。在核心风控环节,不应依赖合作机构,更不该试图让合作机构来担主责。

  (二)金融机构要分散合作,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集中度

  在《办法》中,合作机构集中度和互联网贷款限额被多次提及,但没有给出具体标准,仅要求机构高级管理层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笔者认为,《办法》虽然非常重视互联网贷款相关风险,但更多的是体现机构自律下的审慎经营。而《通知》则给出了关于合作机构集中度、出资比例和互联网贷款整体限额的量化监管要求。量化即存在考核,对于金融机构有了更明确的考核方向,也使各级监管部门有了更明确的监管目标。

  (三)金融机构不准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关于跨区域展业,从《办法》到《通知》充分体现了监管的升级。《办法》仅提出“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而在《通知》中,则明确指出“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从整体来看,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部门定调的监管思路始终如一,可总结为“强风控、控集中、禁跨区”9个字。

  二、对整体互联网贷款市场的影响

  从顶层设计角度来看,《办法》和《通知》都强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顶层设计的思路,中央在认可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的贡献后,正在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互联网业务制度框架。这也说明监管部门已经将互联网贷款业务列入商业银行常态经营业务中来进行监管。从互联网科技企业角度来看,《办法》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合作机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在《通知》发布前,合作机构出资比例普遍仅为1%-5%,出资比例的改变将极大地增加互联网科技企业及其附属小贷公司的业务成本,使原有互联网科技企业依靠流量优势、用少量资金撬动大量银行资本开展贷款业务的模式发生改变。另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所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未来互联网科技企业的联合贷和助贷业务将受到监管部门针对规模和渠道两个层面的双重严格管理。这一方面体现了监管部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过度集中的监管思路,另一方面也再次明确了以“金融归金融,科技归科技”为总方针的各参与方的合作定位。从长远来看,《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弱化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金融角色,并突出其进行科技风控输出的业务属性。2021年7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给网络平台机构(包含互联网科技企业)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至此,监管思路更加明确,即把助贷、联合贷、引流等业务背后的科技风控输出进一步纳入到征信业务的范畴,在增强了对这部分业务监管的同时,再次弱化了互联网科技企业的金融角色。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通知》相比于《办法》给出了两点量化和两点定性明确,即在网贷余额占银行全部余额比例和单一合作方发放贷款比例方面给出了量化,同时再次明确银行要有自主风控和不得跨区经营。总的来看,商业银行参与网贷行业的基础方针将是独立风险管理、资产风险分散和整体规模控制。对于大型银行来说,经过近几年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从产品模式到风控技术再到科技人力结构都已相对成熟,所以在新的监管环境下所受冲击不大,未来则主要关注上述提到的两点量化指标。然而对于中小银行来说,新规影响明显且业务规范方向明确,即服务地方经济,以深耕地域化市场为主旨。对于部分地方性银行来说,当前其存在合作方单一或网贷业务规模占比过大的情况,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必然会面临发展阵痛,应在过渡期积极做好资产业务转型和风险分散。

  三、新规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互联网贷款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已逐步被监管、同业、民众所认可。其不但是国家实施普惠金融战略的一个重要渠道,也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标配业务和品牌塑造组成部分。结合上述分析及2020年11月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中小银行在新的监管环境下所受到的影响,笔者总结并提出了3点应对建议。

  (一)提升基础数据整合能力和分析能力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成败的关键在于基于数据的风险管理能力,也就是经营基于数据驱动的风险的能力。基础数据一般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内部数据一般指行内数据,如交易流水、内部黑名单、内部客户产品信息等;外部数据主要包括征信数据和三方非预处理数据。基础数据是数据化风险管理的最主要生产资料,也是衡量风险管理能力上限的标准。中小银行,特别是地方性的农商行、城商行、村镇商业银行,缺少全面的对基础数据的整合能力。虽然不少中小银行已经上线自主风控系统,但系统依存的数据源主要以第三方数据厂商所提供的已加工切片的数据为主,换言之,银行所获得的是第三方数据厂商用基础数据生产出来的“结果产品”。短期内,中小银行可将这些“结果产品”用作互联网贷款的决策依据并快速提升业务规模。但从长远来看,这势必会造成银行对第三方数据厂商的过分依赖。然而,未来随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数据厂商的规范也会增强,不合规厂商会被进一步清退,银行三方数据厂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存在诸多不确定。从内外部基础数据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中小银行在内部数据的抽取、聚合和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为薄弱。因此,建议中小银行应建立较先进的基础数据平台并配套相应的数据分析工具,以打造可迭代、可延伸的内部数据软硬件设施;配置数据相关岗位,建立数据类人才梯队。另一方面,征信数据作为最主要的外部数据,针对互联网贷款,应实现报告自动化解析、切片、指标化等操作处理,使后端系统能够迅速调取和产生决策建议。所以,中小银行应建立征信数据处理的全流程系统,主要包括征信前置系统、统一征信解析平台和特征应用平台等,从而实现与后端的流程决策系统的良好衔接。

  (二)加强基于数据的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

  管理的数字化,打造自有风险画像体系数据的打通是为风险管理服务的。现阶段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求风控不得外包。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可以预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对商业银行自主线上风控的监管要求。基于数据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含以下要素:风险管理策略和规则应用,包括流程反欺诈规则、业务风险筛查规则、贷后定巡规则和主动预警规则等;风险评价,主要包含风险评级(如ABC评分卡)和风险定额定价;风险管理效能监控与迭代,主要包括策略效能监控(如规则命中情况监控)和评价监控(如模型表现监控)。上述要素是实现数字化风险管理的基本要素。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中小银行在现阶段已普遍建立了针对互贷业务的自主风控系统,也有了一定的基于外部数据的风控规则沉淀。特别是在风险评价方面,中小银行普遍上线了针对线上消费贷的风险评估评分卡或评估模型,可以实现线上风险决策。在策略规则方面,中小银行主要依靠外部数据厂商的名单类产品实现流程反欺诈筛查。除此之外,中小银行在目标客户筛查、贷后筛查、风险管理效能监控,以及配套的监控结果分析、策略更迭等方面相对欠缺。从上述中小银行在实施风险管理数字化方面的现状可以发现,中小银行虽然已建立自主线上风控系统,但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数字化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也受到业务规模、科技实力、投入产出效益等方面的制约,无论是自身数字化风控平台建设能力,还是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能力,都与大型银行有着不小的差距。对此,笔者从帮助中小银行建立数字化风险管理体系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促进大型银行向中小银行输出风控技术,帮助中小银行快速建立数字化风险体系,尤其是适用中小银行当地信用特征的风控策略和工具,正是中小银行所需要的。二是中小银行在引进或自建数字化风险体系的过程中,还应逐步建立符合业务地域信用环境的客户风险画像。

  (三)发挥根植地方市场的优势,中小银行应着力

  信贷业务线上与线下的结合,探索建立线上与线下联动的发展新模式互联网贷款业务是依赖互联网流量获客,并利用多维数据进行风险管理的贷款业务。《办法》特别强调了其自动受理贷款业务的特性。但我国互联网发展至今,已明显呈现少数互联网科技企业控制获客流量的趋势,如果流量中断,中小银行的网贷业务势必难以为继。长久以来,我国中小银行的使命从来都是根植于地方经济,服务于当地市场,为广大市、县、村居民提供切实的金融服务。互联网贷款业务虽然发展迅速,盈利丰厚,但中小银行仍应不忘初心,特别是《通知》进一步明确不得跨区域经营后,中小银行更应该回归本源,探索互联网与银行所在业务区域结合的贷款业务新模式,即线上与线下联动模式。线上与线下联动模式,是将互联网(线上)的获客、基于数据的画像分析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机地融入常规的贷款业务流程中,实现原有常规贷款生命周期的最大线上化。一般来说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轻模式,即线下流量获取模式。一般由客户经理在线下通过扫描二维码等方式获客,然后通过合作方营销、风控软硬件支持与自身风控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信贷流程。这种模式适合自身科技实力较弱、当地市场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如业务规模较小的县级农商行。二是重模式,即线上流程最大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客户经理通过本行移动工作站进行业务拓展,然后通过决策引擎和相关风险管理工具形成审批建议和决策,实现贷款的快速审批和放款。这种模式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也最大化地降低了传统信贷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一般适用于自身科技实力较强、当地业务规模潜力较大的商业银行,如地市级城商行和业务规模较大的农商行。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线上流程最大化模式虽然前期投入较大,却能够有效获得数据、智能风险管理带来的技术红利,增加客户黏性,建立在当地市场的业务模式“护城河”。综合来看,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兴起造就了互联网贷款的繁荣。经过前期的快速增长,互联网贷款业务进入了较稳定的发展期。监管部门恰如其时地发布了《办法》,并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又发布了《通知》。两者构建了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立体监管新环境。中小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群体,更应该立足于新的监管环境,发挥后发优势、立足本地、打通数据,发展基于数据的风险管理能力,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数字化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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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赵明,赵利华,玉梅.新形势下征信业务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J].北方金融,2016(10):109-110.

  作者:李海涛 李洲天 单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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