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价值与舆论导向的关系(新闻评论和舆情导向的关系)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3-01-10 02:07:03 归属于新闻传播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9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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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所承载的舆论涉及多方面价值引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引导则构成新闻舆论引导的核心内涵。而政治价值范畴(诸如政治理想、政治目标、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态度、政治动机等)与社会价值范畴(诸如成才观、荣辱观、是非观、善恶观、义利观、婚恋观、苦乐观、消费观、财富观等)交叉的内容可以部分地理解为“公正”价值问题。新闻舆论的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引导在贴近生活的层面上体现为对“公正”价值的具体内涵理性把握与完整理解。因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公正”价值被社会认知、检视、接受、修复与维护,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新闻舆论,新闻舆论应该置重于事关公正价值的素材选择与处理,媒体从业者对“公正”系列价值观应有科学、理性的认知与理解。
需要强调的是,媒体注重“公正”价值的舆论引导,与媒体行为追求职业道德的“公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属“手段”与“形式”范畴,或理解为“新闻传媒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其要义一是及时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及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信息,体现对不同界别和阶层公民知情权和实际利益的同等尊重;二是忠实表达不同界别和阶层公民合理的心声、愿望、意见,为他们直接或间接表达自己的言论提供同样的机会和自由。”②或表述为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社会责任与行动逻辑,如无所偏袒地报道具备社会共享价值的所有新闻以及事实真相的尽可能状态,特别是那些处在被遮蔽状态的新闻事实。③亦即“对于寻求公正的媒体来说,衡量的标准是看它是否能够忠诚地对待那些最被疏远的人们。”④“道德问题关系到有抵触的声音能否被公平地表达出来的程度,报道需要能够明确反映那些受委屈的人们所持的观点,最小程度的公正也要求新闻报道反映事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⑤媒体实现了“形式”或“手段”的公正,并非意味着舆论内容必然体现了“公正”价值观。某些情况下,不恰当的形式范畴的“公正”追求与公正价值舆论的引导目标可能构成抵牾。
一、“适度的爱”、“最低限度的爱”公正价值舆论引导
以社会施爱为核心的善爱行为是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从价值理性出发,媒体对诸多施爱之举的关注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可避免涉及公正价值观的正确引导问题,但由于这类素材浅层面上所附着的道德善的符号,媒体往往忽略了更深层次的价值审视问题。
社会“公正”价值观对“爱”的衡量应该这样理解:“公正”价值包含了爱,但没有节制的“爱”不属于公正价值范畴。“善”并非没有任何条件地成为最高价值。正如美国当代伦理学家约瑟夫·弗莱彻所言:“爱同公正是一回事,因为公正就是被分配了的爱。”“公正是最适度的爱,又是最低限度的爱。”⑥被公正价值观接纳的“爱”不是纯粹情感的驱使,必须有某种优先或抑制,以求得更有社会共享价值的结果。如果媒体舆论全然忽略这种价值权衡,将所有境遇中“爱”之举措不加辨别地加以推崇,会对理性的公正价值观产生误导。对于某些有“善”性成分的施爱行为,媒体舆论应该辨别价值引导的正误。关注救助贫困大学生一度是媒体舆论热点,这样的舆论倡导就隐含了公正价值问题。如《中国青年报》曾就贫困大学生宁可等社会资助而不愿放下“面子”接纳学校勤工俭学岗的普遍现象,发出另一种声音:“扶得起躯体,扶不起灵魂”的救助还有意义吗?正是这种节制有度“爱”的舆论才真正实践了媒体社会责任。一度遭社会舆论批评的某些媒体对杨丽娟追星行为的舆论“援助”,则从另一个角度为“公正即适度的爱”公正价值引导问题的必要性作出注解。媒体帮助杨丽娟“圆梦”的行为是否有社会共享价值?这种“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爱心”真的符合“适度的爱”?社会之爱有限资源更应该投向哪里,才是人们欣然接受的“公正”之爱?
新闻舆论对作为“最低限度的爱”之公正价值如何把握,更是媒体经常面临的价值引导问题。佛山“小悦悦事件”中,道德冷漠已突破社会心理承受的底线,诸多媒体围绕该事件组织舆论,呼吁道德责任如何落实,聚焦“见死不救”当否入罪议题。无论“见死不救”最终是否能够立法,其中涉及“公正”价值讨论——维系社会的“最低限度的爱”在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如何衔接,以何种程度的强制为限,符合“应当意味着能够”的立法指导原则,⑦体现了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的理性与自觉意识。但这是一个价值观甄别非常显性的话题,无论主张还是反对道德责任法律化,舆论引导的价值判断标准都易于把握。
二、“获益条件与机会均等”公正价值舆论引导
关注经济与社会财富总量的增进,固然是新闻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但这类舆论的媒体呈现不仅是“我注六经”的政治宣导问题,更存在着不可忽略的价值观理性引导,因为经济发展成果与社会财富的实际分享状况最直接地表明了“公正”价值法则是否作为政治制度、社会制度而存在。
美国当代政治伦理学者威廉·K.弗兰克纳主张,仅仅促进福利总量是不够的,财富的分配必须体现平等对待精神,它不是“平均主义”,而是平等待人的“均等机会”。平等待人并不意味着使人们的生活一样好,但必须保障个人固有的同等机会,除非根据慈善的理由,或为了促进更大平等的理由,不平等的机会才有合理性。至于是否以美德、贡献、成就等作为财富分配的标准,关键在于必须首先保证人们拥有取得它们的均等机会与条件。⑧弗兰克纳的公正价值观主张社会财富虽然不可能绝对均分,但必须使得每个人在获益机会与条件的起点上平等。随着公共资源、稀缺资源实际占有的不均衡状况日渐突出,公正价值追求成为全社会聚焦的话题。
新闻媒体就某个具体事件或现象可以设置价值倡导议题,组织、发酵舆论,在问题的广度与深度方面引导政府与社会进行定向思考。如近一两年来媒体就重点高校招生中农村生源锐减的突出现象,围绕有失偏颇的高考加分政策,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受优质教育机会差距拉大等话题作多侧面的分析与对策倡导,体现了相当自觉的价值引导意识。从微观层面具体问题出发,新闻批评监督舆论对公正价值的判断与把握比较得心应手,但这类舆论依赖于个别典型性事件,舆论诉求断断续续,不能形成气势恢弘的乐章,难以构成氛围浓厚的舆论场。而媒体对这方面宏观性话题处理缺乏正确审视的能力或胆识,“问题”意识被机械式正面宣导冲淡,某些政策现象或行为虽然具有浅层面的舆论宣传价值,但获益条件或机会不均等作为隐性问题制约着政策效能的发挥。比如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成本补偿问题,行业规模经济与财富垄断问题,国企深化改革的经济效益倡导问题等,媒体应景性报道因为忽略了对潜在的“公正”价值缺失的考量,“一时乱拍手”的浮光掠影式宣传难以产生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建设性舆论。
三、“所得待遇合乎其所享有权利”公正价值舆论引导
关注即是力量,因为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促动了体制内民意装置——提案议案,与现代人权理念、法治文明进程相悖的某些制度性行为得以进入政府政策议程,如人身伤亡赔偿方面城乡户口差别的“同命不同价”、行人违规引发事故的责任分担上“撞了白撞”、公务员招录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资格剥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非人性收容等,均已成为历史的印记。每一起政策废止行为的背后,都有媒体呼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强大舆论,这类舆论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各方面强烈共鸣,是因为它触及了社会“公正”维系的底线——不能放弃的人性。
无论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个体对于利益的享有都应该以其基本权利为依据。运用权利的概念厘清公正价值的内涵,应该成为公正价值判断的首要标准。英国当代法哲学代表性人物罗纳德·德沃金认为,公正的本质问题就是权利问题,权利遭受侵害必须予以补偿。“哪里有公正问题,哪里就有权利问题,公正作为权利问题而存在。”⑨公正就是确定人们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而确保人们受到合乎权利要求的对待。在一切社会机会的获取与财富的分配上,每个人都有受到关心和尊重的平等权利。一些人的利益决不应该服从另一些人的利益,除非为了某个集体目标而必须限制权利。而在确定集体目标时,多数人的偏好仍然值得检视,即对集体外部成员的利益应有充分的考虑。德沃金的“公正就是使人们所得的待遇合乎其享有的权利”观点,以最直白的阐释将复杂的问题明了化。有关公正价值这方面倡导在不同学科领域有着相似的理论支撑,诸如美国当代伦理学家R. T.诺兰认为,公正就是保障人们的权利不被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后得到补偿,反对歧视性或专断性规则对权利的侵蚀,反对以权力剥夺正当权利。⑩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代表人物之一罗伯特·诺契克亦持相同观点:公正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是人们被赋予了哪些权利,当每一个人都依照被赋予的权利得到自己应得到的利益,这种分配就是公正的。(11)
就媒体舆论引导的意识自觉性程度而言,作为权利问题的公正价值观较之公正价值观的其他内涵更易于把握,舆论也更易趋于“应然”的理性,因为媒体对于“应然”状态的把握有着相对清晰的标准——法范畴中的权利。媒体所关注的2011年连续两起发生在山西的公务员考录违规事件,又一次提醒社会:基于权利应得的利益被权力勾销时,也只有媒体舆论,才是挽回“公正”的触发机制。
四、“得其应得”与“先天条件最少者受惠”公正价值舆论引导
在公正价值的舆论引导方面,媒体值得注意的另一种思维是:既要强调人们对于利益占有的“得其应得”法则,又要兼顾利益享有的“施惠弱者”原则,两者各归其位,才是社会公正恰当状态。
“得其应得”作为“公正”的诠释,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做非正义的事就是获得比你应得的多,遭受非正义就是获得比自己应得的少。(12)赫伯特·斯宾塞则作出更明确说明:公正意味着每个人的利益所得同他的努力和能力相当,既不多也不少。“每个人都应该接受自己的本性和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和痛苦,每个人都应该带走自己行为的后果。”“公正就是恒久不变地使各人得其应得。”(13)就此信念本身而言,媒体舆论一般不会出现误读情况,关键在于从复杂的事实本身发掘这样的价值倡导并非易事。诸如一个又一个成功企业家的光环总是与媒体的特别“礼遇”密不可分,但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媒体赏富、恋富报道只是求得民众对财富本身惊叹的传播效果,不问创造财富的过程与背景,忽略公义与是非,仅以表面的“成功结果”说明成功的价值,那么,这样的舆论有些是失之偏颇的,并不鲜见财富创造者落马的事实——更多地依靠幕后交易不当得利,背离“得其应得”法则,已经证明了媒体的某些报道是肤浅甚至矫情的,在公正价值的舆论维系上是失误的。结果本不该是手段正当性的证明,而此类素材的报道却往往采取了这样的舆论引导思维,缺少一种应有的质疑与批评精神。在另一些素材的报道中,媒体对“得其应得”的把握又是非常精准的,比如在为数众多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公正问题检视上,媒体舆论大多秉持理性,寻求道德公义。这也说明一种现象,对于其中可能隐含的价值辨别与引导问题,如果没有是非判断的外来提示,媒体鉴别能力还有待提高。
“得其应得”的公正理论因为过于强调“个人对自己所处的社会整体不承担任何天赋的义务”,“最适于其生存条件的个人生活得最好,最不适于其生存条件的个人生活得最差”,使得此种“公正”多少失却了人性温暖与社会应有的慷慨,引发颇多的理论争议。代表性人物之一约翰·罗尔斯提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可以存在,但必须满足基本要求,即“不平等将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社会应该照顾先天有利条件最少者的利益,实行补充原则以使天生不利者受益,只有如此,人们才可能发自内心地接受社会差别的存在。(14)就弱者利益的舆论关注情况看,关爱特别人群、救助危困群体一直是媒体践行社会责任的自觉而普遍选择,也是媒体有效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的优势所在。但从公正价值观引导的更高要求考量,媒体如何兼顾“得其应得”与“先天有利条件最少者最大受惠”,避免一种合理的价值效忠与另一种同样合理的价值效忠出现抵牾,才是切实提高新闻舆论引导水平的关键。
注释:
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②丁柏铨:《社会公平正义与新闻传媒的责任》,《新闻大学》2007年第3期。
③郭镇之:《守望社会:电视暗访的边界线》,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④克里福德·G.克利斯蒂安:《媒体伦理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⑤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⑥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28页。
⑦(1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2、2页。
⑧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
⑨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⑩R. 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06页。
(11)罗伯特·诺契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
(12)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13)徐大同:《现代西方政治思潮》,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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