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并举例(自诉案件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31:51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40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建议进入全面适用阶段,而由于立法的原则性,检察建议的具体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笔者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检察建议适用相关问题做一探讨,研究可能初浅,但希望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有益的。
  一、明确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是一种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监督方式,可以适用不同的监督对象。对于不同的监督对象,应适用不同种类的检察建议。
  首先,对于可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抗诉与检察建议并列规定,应从立法设计的原意来对二者予以区分。作为刚性监督的抗诉,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共识,即在再审抗诉这种检察监督启动方式上应遵循谦抑性。因此,抗诉一般应适用案件比较重大或者是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发生重大错误的情形,而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应是再审抗诉手段的替补和优化,在综合权衡提出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各自可能涉及的诉讼成本、社会影响、办案周期、结果改变概率等利弊的基础上,从经济诉讼和最优选择的角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获得最佳监督效果。
  其次,对于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提出程序监督检察建议。对于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的规定,有的学者主张对于审判活动全面介入、同步监督,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背离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也误解了民事诉讼法此条规定的初衷。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诉讼活动的违法情形发生后,检察机关才行使法律监督权。“公权力具有天然侵略和强制的倾向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依法监督,不能滥用检察权力动辄对法官的审判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此处所说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应理解为违反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行为,诉讼程序操作不规范或审判权行使不当,在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且不产生诉讼正义的实质性影响及危害时,检察机关没有必要提起检察建议。
  再次,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2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可以书面检察建议或提出检察意见的形式开展法律监督,而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从之前的“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诉讼活动”,表明将执行程序纳入了检察监督范围之中,在第235条还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根据体系性解释的原则,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对于审判程序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只要不与执行程序的性质相冲突,均能够在执行程序中同理适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具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
  最后,对于民事案件诉讼中的非诉程序法官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诉讼活动”不仅包括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活动,也应当包括非诉案件中的诉讼活动,所以检察机关对于非诉程序的监督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非诉程序中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使非诉程序更加丰富,实践中非诉程序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程序问题,对于这些现象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确保建议质量
  在一些地方的工作实践中,检察建议存在发出多采纳少的问题。这与检察建议柔性监督特点有关,也有其他方方面面的原因。要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确保建议质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提高检察建议审查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将抗诉和检察建议并列进行了规定,大大提高了检察建议的地位,因此,对于再审检察建议,要按照抗诉的质量要求把握,提高审查标准,提升检察建议质量。其次,要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对于再审检察建议之外的检察建议,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实践中检察建议采纳率低同说理不充分也有重要关系,因此,要重视在检察建议中增强说理,要比照法院民事审判文书说理的水平,充分说明事实和法律理由,针对性强,运用证据准确充分,推动检察建议为法院所接受。再次,要研究完善民事检察工作考评机制。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考评机制不够科学,容易误导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现象,因此,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民事检察工作的考评机制,对于检察建议,要从重质量的角度予以调整,推动检察建议工作健康发展。
  三、规范适用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建议进行了原则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检察建议的启动、审批、提起等程序。笔者在检察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之前高检院和“两高”会签文件,对适用的程序做一探讨。首先,在检察建议的启动方式上,笔者认为,检察建议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主,检察机关自行启动为辅。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应当首先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这符合民事诉讼的私权纠纷性质和检察监督谦抑性原则,也契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人力物力有限的现实。其次,在检察建议的提起程序上,可以参照抗诉程序,检察建议由经办人员提出,由处室集体讨论,呈报主管检察长的批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次,在检察建议的发出上,各级检察院 应根据高检院的要求统一规范格式,检察建议书载明的内容包括:案件起因或受理情况、审查查明情况、提出检察建议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提出的检察建议内容、要求事项等。
  四、加强跟踪问效
  检察建议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实现方式,代表的就是一种法定国家权力,虽然其监督方式是较为缓和的,但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的天生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预期的成效。因此,应当对检察建议赋予一定的程序性强制效力:检察建议向同级人民法院作出后,后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在此期间没有回复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保证检察建议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而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结合之前相关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相关规定,应要求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做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书面回复;而对于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针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提出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十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相关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不被采纳,检察机关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介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也可以请求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检察院也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并就法院对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对法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并予以落实,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反馈与跟踪监督催办等方式,以便于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落到实处。

  中国论文网(www.lunwen.net.cn)免费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目录,论文查重入口,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职称论文范文,论文摘要,论文文献资料,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检测降重服务。

返回刑法论文列表
展开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