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线索核查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38:04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62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摘要在反贪案件的侦破中,把初查工作做好做细是突破案件的基础。本文试分析对反贪案件线索来源不同的案件所应采用的不同处理手段,提出初查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与运用的三个方面,以及四点工作建议: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拓展线索信息容量;建立健全反贪信息情报系统;培养反贪干警的发散型思维。 
  关键词反贪案件初查工作案件线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把反贪案件的侦破看作是“解牛”,那么反贪工作中的初查就是“磨刀”,是“利其器”的工作。因此,把初查工作做好做细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显而易见。

  一、关于线索的来源和特点

  (一)群众举报

  这类线索的特点是:其一,内容一般较为零碎,多数反映的是事物的表象,即使涉及到具体的事实,也只是只言片语,不够完善;其二,举报人心理因素复杂,多为匿名举报,难以找到知情人;其三,举报动机和目的各异,有的是正当目的,有的是泄私愤,等等;其四,举报方式有单向举报,双向举报和多头举报;其五,被举报对象则更是形形色色。

  在运用群众举报线索时,必须从五个方面把握:一要掌握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真实的姓名、曾用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工资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二要了解对象的兴趣爱好、感情生活、社会关系、生活规律等;三要力争找到线索中提供的知情人或举报人,并通过知情人、举报人了解举报信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具体经过,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相关材料;四要根据对象任职情况,了解、收集其工作职责、分管范围或具体项目的情况;五要掌握线索相关内容所涉及的人和事,并有针对性地了解这些人和事。

  (二)纪委移送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主体身份、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并有一定的证据材料,相对容易收集现有证据和把握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纪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人和事触动较多,往往无密可保,证人也可能不愿作证,这给初查阶段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战果带来了许多困难。
  在受理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当注意四个方面:一要在收到纪检部门的移送函时,立即与纪检部门联系介入;二要认真阅卷,全面掌握纪检部门已经收集到的全部材料;三要抓紧时机,进行立案前的调查,收集到多方面、多种类证据;四要放宽视野,努力发现窝案、串案。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主要是各类行政机关(如审计、公安机关等)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与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有相似之处。行政机关在移送案件之前,一般也有过比较详细的调查。

  在初查阶段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快速出击,借助一定的行政力量,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务必在立案前尽可能地收集到所需要的材料。

  (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线索

  在侦查工作的调查取证活动中,往往能从有关的书证材料中,或从询问相关证人的过程中,或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主动交代等材料中,发现新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这类线索是侦查人员的劳动成果,具有真实、保密、与在侦案件相关联、便于控制和操作等特点。

  在处理这类线索时,可以适当控制工作节奏,打有准备之仗,借助当前案件的侦查手段等优势条件,收集更多、更准确、更有价值的材料,为突破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二、关于初查线索的运用

  对线索初查的分析运用,最终要归结到两点:一是思考,即制订切实可行的初查方案,所谓“谋定而后动”;二是行动,即采取法律许可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展开调查,初步查明案件基本情况。

  执行力的强弱决定着方案能否奏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因此,在初查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与运用:

  (一)在全面分析线索价值的基础上,制订完备的方案

  方案既要有利于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又要防止和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初查工作既要按既定的计划进行,又要在拟定主要方向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作出应对。要努力培养干警的成案意识,增强观察分析能力,坚持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克服先入为主,避免以偏概全。特别是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由于举报人法律知识的局限,对问题的定性难免有偏差。这时候我们就要全面分析,要尽量收集材料,认真开展初查,不打无准备之仗,更不能盲目接触被调查对象。

  (二)对拟定方案的执行和落实

  一般而言,初查工作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为辅,初查具有秘密性、隐蔽性,在秘密隐蔽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突然性。初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对象的个人信息,即主体身份情况和户籍资料;2.对象的行业性质、特点、业务流程及有无潜规则;3.对象的职位、权力大小、生活规律特点、兴趣爱好及有无不良嗜好、社交圈情况;4.对象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账户、个人保险、个人投资及其他资产状况。初查的手段和方法包括跟踪盯梢、守候监视、化装侦查、秘密拍照和摄像等。

  (三)坚持安全保密、慎重周全的原则

  调查过程中还应注意办案工作安全,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确保人员、对象、车辆、材料等万无一失,克服麻痹大意,防止事故发生。

  三、关于初查的若干建议

  初查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了正确分析与运用线索,笔者特提出以下四点工作建议:

  (一)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开辟网络举报,建立和完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从而提高举报积极性,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腐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反贪网络建设。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宣传工作,加强反贪情报网络建设,加强对犯罪动态、规律、原因的综合分析与对新型犯罪手段、特点的跟踪研究,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依法处理案件线索,整合反腐资源。
  (二)拓展线索信息容量

  要拓宽调查视野,在发掘窝案、串案上寻找突破口。在初查工作中,要尽量多收集与线索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面分析解剖,从各个侧面论证事实是否存在,弄清事实的变化和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在突破案件时全方位地切断对象的退路。

  (三)建立健全反贪信息情报系统

  对线索进行分类整理归纳,按照行业将线索集中管理,集中调查。对线索进行评估,根据成案可能性、举报案值的大小、行业发案率的高低、被举报人职务分出若干等次,按照轻重缓急对线索展开调查。

  (四)大力培养反贪干警的发散型思维

  对线索的分析不能就事论事,而要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结合被举报人的职业、职务、年龄、生活规律、消费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通过大胆合理的想象,勾画出被举报人的基本面貌,结合调查得来的其他信息进行修正,从而对被举报人作出正确判断,为下一步侦查思路和方向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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