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侦查程序的完善)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29:53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39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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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有重要修改,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也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文章针对其中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方面关于自侦工作的内容修改以及可能给自侦部门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进而提出自侦部门应对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新刑诉法 自侦部门 辩护制度 证据规则

  人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不管是新工具的使用、技术的变革,还是制度的不断修改和创新,多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纵横不出方圆,众所周知,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无论是我国实体法的改革完善,抑或是程序法的与时俱进,其目的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保障其更有力的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无论刑诉法如何修改,万变不离其宗。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

  时代在进步,法律随之进步。刑事法律实践中的天平在惩罚犯罪和保障权利之间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以达到控辩平衡。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其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有重大修改,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但不可忽视的是,它也给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辩护制度修改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37条的规定可知,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会见时不被监听等,这些变化导致侦查工作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
  自侦案件基本是职务犯罪案件,而职务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发现难、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问题突出,因此自侦案件中言词证据非常重要。而介入时间提前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不可避免地,会有少数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违法替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教唆其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满足了犯罪嫌疑人寻求帮助的心理,强化了其侥幸心理,极大地增强了其对抗侦查的能力。一般而言,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比较脆弱,是办案机关顺利实施审讯从而获得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的最好时机,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侦查部门在工作时处于被动,挑战较大。
  (二)证据规则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实际上是确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取证活动依法进行,遏制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获取其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往往会使得案件侦破发生突破性进展。新《刑事诉讼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要求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转变侦查模式和侦查结构,这种无限接近于沉默权的规定不仅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取证和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要求侦查部门改变以往侦查获取证据模式。侦查部门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时,才可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量刑等均需由侦查部门来通过其它方式取证证明。因此,不得自证其罪既要求侦查工作寻求新的侦查模式,同时也对侦查干警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得不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也是重视保障人权的体现。然而,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突破案件的职务犯罪而言,无疑为涉案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辩护理由。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时,常用的手段就是通过攻心、感化、法制教育等手段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底防线,使其交代罪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攻心、法制教育说成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威胁恐吓而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这就对侦查的手段、方式、办案技巧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有一定了解,尤其对刑诉法较为熟悉的,他们就可能利用自侦部门在工作中的诸多限制来抵制讯问,抱着“熬过去就没事了”的心态,等着律师的“援救”,顽抗到底。自侦部门只有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挑战,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否则,程序法的进步反而会使得刑法打击犯罪的效能降低。

  二、自侦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自侦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其初衷并非故意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目的也绝非包庇职务犯罪,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必然结果,吹响了自侦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人性化的号角。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迎难而上,寻求新的突破,以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挑战,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一)夯实基础,重视初查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难免使自侦工作陷入一定的被动局面,自侦部门就必须在初查阶段争取主动,掌握更多的事实和证据。
  1.谋定而后动
  全面细致的准备工作、正确的初查方案、合理的人员配置是初查成功的前提。首先,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要首先全方位的了解该案的性质,可能涉及到的有关事实和人,只有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才能为正式进入初查工作打好基础;其次,根据初步判断确定一个思路清晰的初查方案,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正确明晰的方案,胡打乱撞,很可能浪费人力物力,而且收效甚微;最后,要根据部门工作人员的性格、办案风格、优势合理配置一个高效、互补的团队,明确分工。


  2.步步为营,总结突破。
  初查时适当放宽时间,保持耐心,务必为立案等后续工作做好准备。无论是查询被调查人的银行账户还是电话记录等,都要仔细分析核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对于一些看似无用的信息,比如被调查人家属的职业、生活习惯等相关信息都应当留意,因为每当我们对被调查人多一份了解,就越可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挖出事实的真相,就越可能在突审中取得突破。
  要紧紧围绕初查计划,规范取证,细致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初查询问时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时有效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每个阶段都进行资料梳理和分析,吃透案情,各侦查人员协调合作,各自发挥所长,并通过手头已有的成果调整侦查方向。初查过程中注意策略,根据案情的变化,可以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也可以采取声东击西、欲擒故纵等各种计策,总之要做到有条不紊,步步为营。
  (二)理性判断,大胆立案
  立案与否通常取决于初查等前期工作积累下来的事实和证据。理性的分析初查取得的物证、书证、言辞证据等证据后,适时果断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不可否认,口供依然是定罪的重要证据。立案后的讯问要做好充分准备,针对被询问人的个性特点,有的放矢制定恰当的审讯方式,按工作人员的不同审讯风格编排审讯顺序,以法律法规为轴心,以具体事实为内容,充分发挥情感和道德的影响力,循序渐进,适时抛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和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和侥幸思想,摧毁其心理防线,使其认识到行为已经败露,以理服人、以法慑人。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翻供,对案件的进程造成很大的阻碍,因此,“零口供”办案一直是反贪工作的难点和探索方向。2012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二科在查办某受贿案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采取依法、缜密的初查取证,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以犯罪构成为逻辑中轴,以全面取证为手段,在充分书证证明之下,以“零口供”成功突破案件,展现了出色的办案能力,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
  (三)规范执法、固定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新刑诉的重要进步,对自侦部门的规范执法、取证能力、固定证据能力、程序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侦部门不但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证实取证合法,避免非法取证,对抗犯罪嫌疑人的强词狡辩。
  与物证、书证等证据相比较,言辞证据更容易出现合法性争议。因此,自侦部门在询问和讯问的时候充分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完整的记录整个询问和讯问过程,一方面证明侦查人员在审问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欺骗、威胁等不当讯问手段,另一方面记录被询(讯)问人从始自终的态度、情绪、供述等各方面表现。因为意识到其证明力,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院自侦部门已经确立了从询问到讯问整个过程严格执行了全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院审讯过程素来科学、合法,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的此项修改不但没有给审讯带来困扰,反而更有利于固定证据,不仅可以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目的,而且能为我侦查人员办案合法提供依据。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及签字确认、告知权利义务等各项程序,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院一直严格依法执行,收效甚佳。
  (四)培养人才,提高办案积极性和办案能力
  自侦部门像一台高端设备,其正常运转必须要各种优良的组件作为基础。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发挥特长,才能良好配合,侦破案件。由于自侦部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逻辑严密和思维跳跃、细致耐心和雷厉风行、活泼外向和沉着内敛、性格温和和血气方刚等,这些看似矛盾的性格特点自然导致了自侦部门人才要求的多样性,他们有的可以提出创新的见解,有的可以完善方案,查漏补缺;有的习惯循循善诱地开解被询问人,有的却嫉恶如仇地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当然,他们必须有共同的特点,就是信仰法律的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培养人才,不断通过培训、演练、交流来提高其办案能力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由之路。2012年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院侦查科查办的一系列医疗行业的贿赂案件,就是青年干警们密切沟通、通力合作,在调查一条医院管理人员收受医疗器械商贿赂的线索时,发现该行业还存在不少类似情况,每个医械商会与多家医院保持业务联系,每家医院又会向多家医械商采购不同设备。于是,根据这样的行业规律,从已掌握的线索入手,以已到案的行贿人为突破口,加大力度深挖扩线,从一个医械商扩展到几个医械商,从一家医院扩展到几家医院,达到了“一线变多线”的效果,形成了典型的系列案,扩大了案件的规模和效应。
  总而言之,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只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涉及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从提高专业素养、更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培养人才等各个方面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作好准备,就能更好地完成新刑事诉讼法的过渡和实施工作,最终才能把新的制度落到实处。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无疑是为了更好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工作也目的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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