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技术工作如何适应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3 01:26:43 归属于刑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27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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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的合法性,这既是我国证据类型的扩充体现,也对当前检察机关技术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结合检察技术工作实际,深入剖析了检察技术目前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新增规定 检察技术 对策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包含内容广泛,其中多处涉及检察技术工作,尤其是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新增规定,对检察技术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下笔者就以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的具体内容做为切入点,就其对检察技术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检察进行剖析,联系基层工作实际,针对技术工作如何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增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将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其中规定“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很显然,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类证据。
  2.单独在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此条规定的侦查人员自然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反贪、反渎等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因此,根据此条规定,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区分情况“可以”或“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对检察技术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上述新增规定,既是对检察技术工作的肯定,又对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检察技术工作可能造成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直接影响
  1.加重现有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负担。现阶段在很多基层院,限于编制和经费等种种原因,检察技术部门往往是从后勤部门划分出来,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技术后勤服务部门,因此检察技术人部门要么人员不足,要么素质不高,往往只能做一些简单的技术后勤保障工作;加之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和技能往往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与新刑诉法的技术需求存在很大差距。
  很显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由专职录制技术人员制作,这既是侦查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技术设备保障的基本要求。实际工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为要求全程完整性,往往耗时很长,甚至时差颠倒,却又必须安排技术人员全程值班监控设备的运行。面对此种局面,基层院技术部门往往人手不足,连续作战能力严重不足,技术人员工作负担重,人困马乏的情况下甚至只能采用应付式办法,必然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
  2.对检察技术设备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显然已超越了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其实只要求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而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录音录像同时进行,势必对相关技术设备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在绝大多数基层院,设备技术质量不达标(或讯问室装修和技术设备不匹配)现象比比皆是。如《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主画面显示同步录像时间,但因设备质量原因,往往使得讯问室固定装修的时间、温度、湿度电子显示屏不能放在主画面内;如果要在主画面内,往往要把摄像镜头拉远,又无法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等要求,陷入两难,从而影响工作质量。再比如录音设备技术不过关,导致混音严重,甚至根本听不清楚内容。另外《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在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但在办案实践中被讯问人在上述环节往往会离开座位(即离开主画面范围导致偏录漏录),也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二)间接影响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人权保障的现实需求,技术侦查或侦查技术将日益重要,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类型中把“视听资料”扩充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一单独类型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趋势。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必然要求检察技术部门从现在的技术后勤服务保障部门,逐步转变成为检察机关内部一个重要的取证、护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就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护证”的充分体现)、鉴证部门;检察技术工作也将不再局限于服务保障功能,而将逐步转变为支撑功能,是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检察技术工作既要强调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充分沟通合作,又要强调检察技术必须紧跟时代科技潮流,重视技术升级更新和创新能力。



  三、检察技术工作适应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新增规定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
  当前,检察机关基层院因为种种原因,技术部门在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时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将持续突出,特别是面对大要案或窝案侦查讯问时更是如此。要破此矛盾,首先,在政策范围内应尽量增加技术人才;其次,必须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储备,尤其要加强技术人员关于保密制度及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技术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证据意识,同时建立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拓展知识结构的激励机制,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培养多面手技术人员;最后,相关领导干部更要关心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等困难,合理调配人手,防止过度疲劳给技术人员带来的身心伤害,同时在奖励、晋级等待遇上将他们与一线检察办案人员一视同仁,从而更好的激发检察技术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注重设备的质量,提高技术升级更新能力,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全程性和完整性
  当前基层院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设上应注重设备质量和讯问办案区建设的匹配。基层院受经费场地等因素的影响,录音录像设备质量技术不佳致使摄录效果不太理想,比如讯问室未进行吸音处理,灯光不好,话筒及拾音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致使画面不够清晰,声音不太清楚等情况突出。因此在建设阶段,上级院应加强指导,基层院应加强向先进建设单位的学习,既防止因建设上的不匹配而导致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有利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
  技术设备的升级换代或多技术门类的结合创新,往往能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质,降低相关人员的劳动强度,甚至减少相关人手。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的升级更新是破除基层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局的根本出路,也是提升此工作品质的根本出路。如有的基层院技术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动感应技术将各讯问场所的灯光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联动起来,实现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自动开启、关闭和衔接,既节约了录制资源,又保障了录音录像的全程进行,也降低了技术人员的劳动强度,是一个比较明显的技术结合创新,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应储备一定的技术设备,防止运行中技术设备系统因为一个节点或一套损坏而导致全部工作的被动,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全程性和完整性。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真实性
  1.组织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保护侦查取证合法性的有效手段,有赖于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侦查人员更应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讯问过程中有碍技术人员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时应当及时主动通知;技术部门则应当全程配合服务,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应建立健全两部门的追责机制,明确划分权责,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2.当前应确保三方封签真实性。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三方封签是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合法有效的最后保障,如果这一步骤形同虚设,可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功亏一篑,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必须确保三方封签的真实性,才能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划上完美的句号。而要做到这点,首先就必须让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思想认识上重视三方封签的意义,行动操作上适应三方封签的要求。其次应建立封签告知制度,即封签前侦查人员必须告知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的相关内容、程序及其权利(如违反程序其有权拒签并投诉),让被讯问人在封签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其已知悉。再次在三方封签时,应将被讯问人“封签捺印”步骤放在最后,由被讯问人亲手完成最后的密封步骤,从而确保三方封签的真实性,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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