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影子银行的潜在风险及应对策略)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0-18 05:06:28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9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银行信用已经逐步滞后于社会需求,迫使银行或其它机构衍生更多的信用品种,部分社会资金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形成民间资本,并开始以民间借贷机构、投资公司或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或寄卖行等形式向社会释放大量信用,从而形成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按经营的规范程度,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银行内部的信用衍生业务。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除经营正常的存贷款业务外,还大量开办银行承兑、保函、信用证以及其它一些信用衍生业务。虽然许多信用衍生业务在现有统计制度下没有纳入统计口径,但与贷款业务一样,同样能为社会提供大量融资。在当前情况下,随着金融业竞争不断加剧,各银行均把金融创新作为竞争的有效手段,信用衍生业务在金融创新中不断向深层次推进。   二是依法成立的小额融资机构。近年来,为引导民间资金回流实体经济,我国对民间资金的市场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允许民间资金以法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融资活动。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先后出现了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机构。这些机构虽然不吸收存款,但可以直接或间接提供贷款,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融资支持。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我国民间资金更加充裕,寻求以某种形式回流实体经济、实现保值增值的需求更加强烈,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机构数量迅速增加,网点设置由大中城市逐步向中小城市蔓延,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4282家,增长63.8%,贷款余额3915亿元,增长98.2%,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增长61%。   三是民间融资平台。目前,尽管民间融资平台的存在形式名目繁多,但其业务大同小异,几乎以提供民间借贷为主,如当前各地出现的民间借贷网,虽然表面上只为民间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中介服务,但通过调查,大多数民间借贷网都以自有资金或通过筹资进行融资服务;部分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虽然表面上只提供投资项目介绍、业务咨询等业务,但通过调查发现,许多此类机构也提供融资服务。另外,还有一些非法的地下钱庄、私募基金等也开展大量的信用业务。   二、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   由于影子银行不但能为处于边缘信贷市场的微观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也可以使部分闲置资金得以有效利用,提高社会资金配置效率。因此,仅从社会发展角度而言,影子银行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影子银行信用衍生链条过长,信用规模增长过快且难以监测和控制,部分融资业务虽存在违法行为但由于隐蔽性高,难以发现和查处,不仅容易形成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冲击,而且可能引发系统风险和社会动荡。   (一)大部分影子银行信用业务未被纳入统计系统,信用总量数据的政策参考性减弱   信用衍生产品的大量出现和名目繁多的融资机构大量成立,使社会信用总量已经超脱传统范畴。但从现有统计制度看,虽然信用总量统计口径比以往扩大,并逐步涉及影子银行信用业务(如增加小贷公司业务统计),但相比影子银行信用总量而言,涵盖率较低。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统计口径的扩大是制度性操作,有一定的时滞;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影子银行经营和监督相对混乱,难以获得准确数据。因此,现有的客观实际很难将大部分影子银行业务纳入统计系统,使当前统计并公布的社会信用总量数据低于实际总量。由于信用总量数据统计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数据,在当前影子银行业务规模迅速扩张、并已经成为扩大社会融资总额重要途径的现实情况下,信用总量数据的偏低统计一定程度上影响信贷政策、货币供应量调控政策等政策制定和调控效果,信用总量数据的政策参考性减弱。如2010年以来,政府不断通过种种手段试图抑制房价,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减少了房地产行业信贷投放,政策层面一直将抑制房价上涨、切断房地产行业资金来源作为最终的政策着力点。然而,由于委托贷款、票据融资、信托贷款、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渠道依旧畅通,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出现了结构性变化,虽然资金使用成本上升,但房地产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能与调控政策相抗衡。   (二)影子银行因监管空白或缺乏有效性监管手段经营有待规范   目前,我国对金融体系实现银、证、保分业监督,影子银行几乎被排除在监管之外,经营总体上有待规范。一是部分影子银行监管无法可依。由于影子银行相对而言属于新生事物,政策制定和相关监督措施出台并完善尚需时间,致使对民间借贷网络服务机构,投资、咨询等服务机构的监管目前尚无规范的法律制度,即使发现问题和风险,也难以依法处置。各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私募基金等在内的影子银行不受明确的审慎监管标准约束;二是影子银行监督主体较为混乱。目前,影子银行中,有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管理,如典当行由商务部、公安部管理,有机构没有主管部门管理,和一般企业一样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接受工商部门年检等监督管理,如各类投资咨询公司。上述监管主体现状容易导致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形成监管真空。另外,当前部分机构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对信贷规模的控制,加大了金融创新力度,其中部分创新引起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出现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这种现象到目前为止始终存在,金融安全存在隐患。 (三)部分影子银行的违规经营业务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甚至社会动荡   影子银行准入之初,国家出于引导民间闲置资金回流实体经济的目的制定了相关准入标准,同时为防止出现系统风险还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贷款利率上限不能超出基准利率的4倍,担保机构不能开展放贷业务等。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影子银行违规经营业务越来越多,部分担保公司和咨询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收取各类手续费等手段变相提供贷款利率至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部分投资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建立自己的信用数据库,私自提供有偿信用服务,侵犯企业和个人隐私。还有一些民间网络服务平台在提供借贷信息服务的同时,利用自有资金或变相吸收的公众资金进行高利贷业务,部分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甚至通过各种渠道从银行贷款后再进行高利贷业务,为不法分子开展洗钱业务等。影子银行的上述违规经营业务因涉及广大公众,社会影响极大,而且部分业务延伸到金融领域,一旦规模扩大后遭遇经济结构调整或其它因素引起的经济波动,企业因高成本融资造成资金链断裂或出现社会恐慌,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三、影子银行风险监管思路   目前,影子银行已经成为社会融资体系的有效补充,但随着规模的扩大,部分影子银行因信用过度扩张、统计和监督措施滞后以及违规经营业务所致的各种风险逐步暴露,对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已经形成了一定威胁,建立行之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影子银行风险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统一界定影子银行监督部门   在目前银、证、保分业监督体系中,银行业监督部门对社会融资体系的监管占相对主导地位,该部门不仅熟悉社会融资业务,而且在长期监管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影子银行虽然不是常规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但本质上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为社会提供融资服务,而且,影子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不管是在业务上还是在信用关系上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来行使影子银行的监管具有比较优势。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既是金融业务的监督者,也是宏观调控的主要部门,负责金融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如果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行影子银行的监督,不仅可以通过调整统计口径实现包括影子银行在内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的政策参考性,也可以避免因无部门监管、多头监管、无效监管所致的业务混乱现象,降低影子银行风险概率。   (二)寻求对影子银行监管的立法支持   一是尽快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创新相关的管理办法和监测措施,从制度上防止金融机构过度金融创新,始终将金融机构信用扩张纳入可控和可监测范围。二是加快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注重发挥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和各类“地下钱庄”,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三是构建影子银行准入、退出制度。对发展规模较大、管理较为成熟的民间金融类的影子银行进行登记,明确主管部门,并根据其业务方向提供正规化升级的准入机会,引导其规范式发展;针对被市场淘汰的小型民间金融,就退市情形、债权处理、投资者利益保护等进行规范,确保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由其出资人担当,避免其内部风险向社会扩散与渗透。   (三)开展对影子银行的有效监测   有效监测是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探索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从宏观和微观不同角度对影子银行风险信息进行定量和定性监测。在宏观角度,引入社会融资总量指标,通过编制行业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评估影子银行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和增速,与GDP和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对比,从而了解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以及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在微观角度,采取不同的渠道,通过日常监管和市场信息对不同影子机构和业务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和监测,例如通过公开市场情报和调查数据识别影子银行业务,以及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监测信息帮助确认潜在风险;通过专项调查持续收集监测民间融资规模;利用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及与相关被监管机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数据监测表外业务的规模;把银行账户托管要求列入“影子银行”与银行体系合作备忘录,将影子银行活动置于监管视线之下。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汇总并分析市场数据,监测和预防单个机构和系统层面的风险。同时提高影子银行系统信息披露程度,从保护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影子银行体系总体监测报告以及体系内的重要机构、复杂金融产品信息进行披露,尽量减少影子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能全面、清晰地了解机构和产品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风险控制决策,减少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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