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旆,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努,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l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l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威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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