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对进口商的益处更是显而易见:进口商纯粹因其良好的信誉而使保理商愿意为其担保付款,几乎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同时,由于进口商是通过保理商延期付款,相当于取得了出口商信用贷款,能够利用有限的资金迅速扩大经营额,加快了资金和进口货物的流动周转;此外,相比较信用证等传统支付方式,进口商无需提供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或用财产抵押,支付的费用比较低廉,手续也大大简化。所有这些,都带给进口商巨大的吸引力。 对保理商来说,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益处当然是取得由融资利息和保理手续费用所组成的收益。此外,保理商还可以就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如资信调查等)收取额外手续费用。除了直接的收益以外,开展保理业务还有利于保理商与进出口商建立其他的业务往来。 2.对于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结算项目要采用福费廷结算方式。所谓“福费廷”, 又称包买票据,也是一种特殊的应收账款让售,即包买商(forfaiter,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买断经过外国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因为包买商买断的汇票、本票、或其它应收债权都有银行独立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风险比较小,而福费廷业务的加入,进一步降低了坏账风险,更主要的是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及时收回了资金,转嫁了汇率风险,并可以提前办理核销和退税手续,改善了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同时,它还可以为国外买方提供延期付款的条件,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大型设备和bot项目的出口,因为收款周期长,金额较大。福费廷业务的缺点是:必须进口商同意并能找到高资信担保人时;出口商必须确保债权凭证的有效性和银行担保的有效性,才能真正免除包买商的追索权;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所以福费廷业务的缺点是相当明显的。 3.应推广银行保函在我国国际结算多元化过程中的运用。保函,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作为主要结算方式以外,国际保理和银行保函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国际贸易和国际承包工程结算中,特别是银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使国际结算手段更灵活,资金划拨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4.对于美国市场的结算业务争取使用备用信用证替代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 (二)注重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合、以及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结合,等等。通过多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就可以避免单个结算方式的劣势,从而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均衡,进行公平的外贸交易。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在人民币不断升值的过程中,出口企业要尽量采取收汇比较及时的结算方式组合,以规避汇率风险。 (三)有选择地采用国际结算与出口保险的综合运用 无论采用哪种国际结算方式,投保出口信用险都是规避风险的一项“终极”选择,即出口企业专门就进口方的坏账风险向专业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出现坏账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始于1989年,虽已有十余年的历程,但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只占全年出口总额的1%左右,规模远远低于世界平均12%的水平。这两个数字反映了我国出口企业国际贸易风险意识比较淡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出口信用保险逐渐被各级政府和企业所认识,它对提高我国出口企业抵御世界经济波动带来的各种风险,保障企业广泛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增强企业在国际经济中地位的作用日益显现。 应该指出,国际结算方式与出口信用保险的综合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进口方的坏账损失,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因为,信用风险的赔付是在坏帐发生后才进行的,并不能在整体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国际拖欠损失;根据保险公司风险分担的原则,企业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赔付,自己一般仍需承担20%左右的损失;有些商品的保险费用较高,赔付期长,手续繁杂,这使企业仍要间接地遭受一定的损失。这种情况使得有些企业不愿意到保险公司投保。 此外,由于人民币不断升值,市场也需要一款具有针对性的规避汇率风险的保险品种。例如,日本通过贸易保险法,建立了多种出口保险制度,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和汇率变动保险等,以降低汇率风险,同时还在制度上给予其他保险不能给予的保证。而德国企业则通过投保汇率保险实行汇率平衡战略。这种汇率保险本质上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方式,出口商可根据业务期限的长短来选择保险产品的期限,而保险人所交的保费则根据汇率的走向而定。不过,由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尚不成熟,类似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很少,所以还没有能够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的保险品种出现。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展开,我国应出台一定的政策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发汇率风险避险产品。 (四)充分利用结算货币多元化策略分散汇率风险 在我国实施人民币汇率改革之后,随着人民币对美元的不断升值,出口企业开始越来越倾向于放弃使用美元结算,而把结算货币的目光放到其他强势的非美元货币上,以期在避免汇兑损失的同时减少与国外客户不断议价的苦恼。 据统计,2005年汇改以来截至2008年4月末,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幅度最大已经超过13%。与此同时,很多其他非美货币对美元也有了相当的升值幅度。如果采用了欧元(同期对美元升值28.51%)、澳元(同期对美元升值23.07%)等强势货币结算,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了损失,甚至还能产生汇兑收益。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企业还是多以美元为主要结算货币,仅有少部分出口日本以及欧盟等地的企业采用日元或欧元等货币结算。而根据央行相关调查显示,在目前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压力下,我国江苏、福建、辽宁、广东、浙江等地采用非美元结算的出口企业逐渐增多。对于采用贸易对象国的本币结算,绝大多数的出口企业非常认同,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着一定难度。这是因为,我方要回避风险,对方也会权衡利弊,采用何种货币结算并不是我们一厢情愿的事情。但是,通过积极的合同谈判,在其他合同条款中给予进口方一定的优惠条件,还是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的。 改变以美元为主的结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人民币升值对出口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要真正消除这一影响,根本办法还是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巴曙松曾经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对我国周边地区的贸易就可以渐渐地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以求从根本上彻底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目前,尼泊尔、越南、俄罗斯、蒙古和巴基斯坦等国已先后批准在出口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此外,人民币在俄罗斯、越南、缅甸、尼泊尔等国家已成为边贸结算的主要币种。 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的其他国际结算手段 作为进出口企业内部可以充分利用进口付汇与出口收汇对冲的优势,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例如,预期一个月后出口收汇100万美元,如果届时进口正好需要付汇,就可以采用美元收汇暂不结汇的手法,直接进行付汇。这样,不仅规避了汇率风险,还可以节省美元买卖的银行费用。 选择人民币远期结汇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人民币远期结汇结算方式,即由银行和企业充当远期外汇买卖的双方,使出口企业将汇率预先固定下来,以确知并稳定未来的收支金额。对于一些出口产品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待出口日期确定后,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价位锁定,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这样在约定期限内,不管人民币是升是降,对于企业来说所赚的利润是不变的。 利用外币期权合同。出口贸易合同一经订立,企业就可在外汇市场上买入相应外汇的看跌期权,约定可以在未来的收款期以商定的价格把美元转换成人民币。由于期权合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使得出口企业的损失最多也就是签订合同时所缴纳的期权费。 利用外币期货合同。出口贸易合同一经订立,企业就可在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期货,约定期货的交割日期正好是预期收到外汇付款的日期。这样,就避免了人民币升值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转贷美元。其实,早在人们对人民币升值预期高涨时,转贷美元就成为许多企业的选择。企业向银行借美元至少有两点好处:其一,美元贷款利率要低于人民币;其二,人民币升值使美元贷款出现汇兑收益。 由于人民币升值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全局性的、战略性的,所以通过国际贸易结算多元化抵御人民币升值压力的策略仅仅是局部的、战术层面的。我国还需要对其他环节,其他层面进行更多地研究、采取更多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民币升值对于我国国际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樊纲.经济的内外平衡:中国面对的挑战[j].新青年•权衡,2006 2.赵晓.出口企业如何应对人民币升值[j].中国发展观察,2007 3.陈平,谷永芬.外贸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j].国际商务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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