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经济法的实施要素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4:32:41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40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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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出现并在保证市场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经济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行为,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产生侵害,所以社会公诉、个人公诉时常出现,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为对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产生更加全面的了解,在对经济法的私人侵害与社会侵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分别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经济法实施的完善提出个人意见。

  经济法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目前经济法主要针对社会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各类组织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进行调整,可见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统称,其主要针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一、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分析

  (一)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分析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个体为其民事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和实现,在经济法律执法、司法、监督等方面主动的参与,如民事诉讼、仲裁、消费者集体抵制行为等,私人参与经济法的最直接动力是利益,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建立在对个人最大利益的综合衡量评估的基础上,但受到私人对社会环境、经济学知识认知不全面、个人理念存在偏差等因素的影响,其虽然对个人最大利益进行了评估,但评估后的结果是否最大化的保证了私人权益并不能保证 。换言之私人的利己和理性的判断很大程度上是其主观上的最优选择,在客观上很可能被推翻,为保证私人的合法利益,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积极的正确引导,使私人实施更加有效,现阶段政府支持的司法援助等就是具体的正负激励、引导私人实施的具体体现,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积极性与私人实施效果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虽然经济法的错误行为通常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侵害,但市场经济结构决定,独立性的社会个体是利益侵占的最终承受主体,经济法作为政府对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进行管理的依据,对市场竞争关系监督监管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对维护其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消费者因参与市场供求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对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诉讼,这不仅对其个人的消费保障权益进行了维护,而且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不公平竞争现象也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意义突出,可见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具有必要性 。另外,法律作为对一般现象的统一规定,在制定的过程中又要受到法律认知、利益出发点等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不可完全消除的缺陷,需要私人实施进行弥补和完善,而且私人实施对监督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也具有明显的作用,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所以全面有效宣传至关重要,而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对经济法的宣传具有促进作用,这对经济法的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

  (二)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分析

  经济法的作用决定,经济法要调动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等在为维护个人权益的基础上,主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法律,所以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同样是其法律实施的重要构成,现阶段集体公益诉讼就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具体体现,针对于私人实施的个体单独公诉,社会实施通常以集体公益诉讼的形式出现,前者需要私人各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侵害行为的发生与被告的损害行为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而后者被告行为其对法律保护的集体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而此时参与的原告可能并未受到被告行为的权益侵害,但其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可见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其虽然也存在缩减权益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其权益的作用,但其更注重使侵害者受到与其侵害行为相对应的法律惩罚,并对其起到实质上的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公平,所以社会实施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方面的意义更加突出。

  二、 经济法的私人侵害与社会侵害分析

  私人侵害主要指民法意义上违约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害;而社会侵害主要指经济法意义上违法或比正当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前者属于指向性的侵害,其形成的法律纠纷主要以个体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形式存在;而后者属于发散性侵害,其所形成的法律纠纷主要以集体纠纷或群体纠纷的形式存在,隶属于社会利益冲突的范畴,在发生经济法违法侵害的情况下,选择依托私人实施或社会实施机制实现经济法问题方面仍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

  (一) 禁令诉请

  民事主体之间具有独立自主的关系,现阶段部分专家学者针对禁令的使用提出,在使用的过程中应杜绝泛滥随意应用现象的发生,如果在使用的过程中脱离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会严重的影响社会和法律的安定,而且对公众利益产生严重的损害,使禁令诉请受到限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禁令在受相关法律规范约束的同时,使私力救济也受到严重的束缚,导致部分侵权案中禁令的救济作用被禁止,使部分受害人失去对公共权益损害行为进行禁令诉请的权利,这导致我国现阶段经济立法针对私人实施的规定以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忽视禁令诉讼 。现阶段社会实施属性禁令在德国式团体诉讼和个人禁令诉讼中得到较普遍的应用,使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禁止诉讼其以非直接受害者追诉,实现对客观法秩序的维护,这导致现阶段定位于私人实施属性的禁令和定位于社会实施属性的禁令都存在局限性,例如《反垄断法》中第50条中规定的是“民事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使人们在诉讼权衡的过程中将此类诉请等同于民事诉请,我国201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规定原稿的民事权益受到被告的侵害是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这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诉请等存在高度一致性,这必然导致在私人实施的过程中,民法规针对民事诉讼规定的限制。2003年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案中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类费用共145元并道歉,要求被告取消含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放映厅”内容的格式条款,其后一项禁令诉请属于社会实施属性的诉请,但现阶段因为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社会实施理论的认识存在缺陷,集团性公益诉讼制度并未真正的建立,所以李冰提出的禁令诉请并未在法院判决中获得支持,这用实证验证了我国定位于私人实施属性的禁令和定位于社会实施属性的禁令都存在局限性的问题存在。

  (二) 小额赔偿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学者认为应该对单独受害者小额赔偿提供诉讼程序方面的便利,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而且对增加受害者起诉内在动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并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其程序进行了明确,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赔偿诉讼程序,使小额赔偿实体的法律关系未能在经济法和民法双角度得到分析,使小额权益内在出现冲突,分别是简单纯粹的小额权益冲突,例如王某要求邻居李某偿还欠款1000元,一种是既复杂又变异的小额权益冲突,如消费者因受到经营者非法垄断侵害,要求获得赔偿1000元,如果后者权益冲突仍以小额赔偿的程序进行解决,反而会变得复杂,现阶段部分人将小额赔偿诉讼程序等同于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有效工具,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在部分情况下反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衷相违背。可见小额赔偿诉讼本身具有局限性;另外,惩罚性赔偿也有局限性,现阶段部分坚持私人实施理论的经济法学者认为如果不由施害者对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小额受害者提起诉讼的动力将非常小,此时予以单独受害者小额赔偿的实际意义将非常小,此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价值将以鼓励受害人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我国《反垄断法》应在此方面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规定,以此调动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积极性,但现阶段将小额赔偿呈低倍数增长,对受害人的吸引力并不大,而高倍数增长,虽然会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但扣除聘请律师等方面的费用,吸引力也会受到影响,而过高的提升惩罚性赔偿,会使受害人出现“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并不利于惩罚性赔偿的开展 。现阶段部分国家尝试将反垄断法等领域的小额赔偿诉请与集体诉讼捆绑在一起适用,这对原告发起集体诉讼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将集体成员的损失进行合并计算形成巨大的赔偿数额,使小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概率得到明显的提升,而且对侵权行为主体的震慑作用明显,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出现及时诉讼成功,但小额受害者领取小额赔偿的积极性并不高,使剩余的资金处理成为难题,实践中其将剩余资金以规范化的程序应用与公共事业,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效果明显,我国现阶段虽认识到惩罚性赔偿的重要性,但完全将惩罚性赔偿同单独诉讼和公共诉讼捆绑应用,因缺少集团性公共诉讼程序,导致其保护社会权益的作用被严重的削弱。

  (三) 个体到集体和集体到个体

  个体到集体通常指以单独或公共诉讼形式的私人实施救济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而集体到个人通常指以集团性公益诉讼等社会实施救济发散性易腐蚀权益损害,前者将社会视为某种形式的联合体,后者将社会视为共同体,强调共同利益、共同理想等,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所保护的不是集团化受害者的社会权益即集体公益,而是每一个受害者单独或其集合的民事权益即个体私益,例如《反垄断法》第50条肯定了消费者维护民事权益的个体私益,并对其提供法律保护,但单纯以个体到集体的角度进行立法,忽视集体到个体的作用,也存在缺陷,例如个体私益如何从集体公益中分离问题就缺少明确的依据,可见此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问题。

  三、 经济法实施的完善途径

  首先,对经济法的实施程序进行完善,经济法对国家发展状态具有重要的影响,结合其现阶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法实施的程序进行不断地完善和规范,使其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切实以依据,以此缩减政府失灵或争取权力滥用的可能,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开展和落实,其次,应保证经济法实施主体的独立性,需要建立更多的专门化机构承担公益诉讼发起的责任,而且要保证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独立性,使其在发起诉讼的过程中能够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脱离诉讼本身的利益,此方面需要对相关机构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和优化。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经济法要满足市场参与主体各种类型的利益诉求,需要在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不断地完善,这是时代发展对经济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经济法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必然选择。

  作者:马慧慧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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