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量刑,组织介绍容留引诱卖淫立案标准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23:26:23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9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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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卖淫类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统计,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共办理介绍、容留、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案件共29件43人,同比2010年分别上升约30%和25%,其中,强迫卖淫犯罪案件3件7人,组织卖淫犯罪案件1件11人,介绍卖淫犯罪案件25件25人。而且,从花都区范围来看,卖淫类犯罪案件较之以前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亟待重视。本文拟从分析花都区当前卖淫类犯罪的最新特点为出发点,从社会原因、立法现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分析该类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打击和预防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卖淫类犯罪 强迫 容留 组织  一、卖淫类犯罪的最新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女性卖淫在人数上呈递增趋势  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未成年女性卖淫占比较大,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卖淫类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被告人的占比也有所上升。根据统计,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卖淫类犯罪案件中,未成年女性卖淫的人数约为120人,约占卖淫女总人数的60%;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类犯罪的有5人,约占卖淫类犯罪总人数的11.6%,而且,上述两类数据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二)公司化、集团化犯罪趋势明显  从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卖淫类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花都区有组织的卖淫犯罪明显增多,而且在犯罪形态上,出现了集团式公司化管理的卖淫犯罪组织,这些犯罪集团往往以经营合法休闲娱乐业务为幌子,在正常经营场所内设置隐蔽区域,大肆从事卖淫类犯罪活动,而且这些犯罪集团内部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有组织领导者、具体实施者、望风协助者等,相互之间利益攸关,极易订立攻守同盟,导致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从而给查处、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不少障碍。如我院审查起诉的郑某某等十一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即是在五星级宾馆合法承租部分设施,以经营桑拿、按摩业务为幌子,暗设卖淫场所,并聘请熟悉此类“业务”的“职业经理人”提供专业管理,有人负责培训、管理卖淫女,有人负责联系嫖客,有人把守各出入口,核实嫖客身份等,通过上述方式,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等人在长达半年时间内共组织二十多名卖淫女在此卖淫,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  一是改变站街招嫖的传统方式,采取隐蔽性更强的电话、手机短信和QQ等联系方式招嫖,给查处、打击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花都区近年来查处的卖淫类犯罪案件来看,大约60%的案件均是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卖淫单独犯罪与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犯罪形态日趋复杂。有些卖淫女出于加强其隐蔽性和保证其人身安全的目的,往往愿意支付一定的金钱,通过中间人与嫖娼者进行性交易,互相提供信息,形成“一条龙”服务,以获取高额报酬。三是犯罪分子幕后操控卖淫,不直接接触卖淫女、嫖客,而是聘请“第三人”负责管理卖淫女、具体安排卖淫活动,这就给调查取证造成很大的障碍。如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即是以其租住的一隐蔽车库为据点,采取购置多部手机并雇请他人接听电话的手段,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介绍卖淫,在短短数月内非法获利约3万元。。  (四)极易造成性传播疾病广泛传播,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事卖淫活动的多为外来无业女性,文化水平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基本不具备性安全意识,而卖淫活动的组织者为了讨取嫖客的欢心,不允许卖淫女使用有效的性交安全预防措施,这就极易损害卖淫女的身体健康,造成艾滋病、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广泛传播,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卖淫类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导致某些年轻女性价值观扭曲  一是在市场经济趋利思想的影响下,某些女性青少年价值观发生扭曲,追求物质享受、相互攀比的欲望强烈。为了满足对金钱的贪婪、强烈的虚荣心、比阔气比穿戴等女性特有的不良心理需求,一些女性从事卖淫这种“一本万利”的违法活动。二是消极颓废的不良社会风气成为卖淫类犯罪的万恶之源。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笑贫不笑娼”现象严重,与此相对应的是,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和传扬欠缺,倡导正气、贬斥邪气的力度不够。三是某些外来女性文化程度低,认知能力有限。从花都区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卖淫女及操纵卖淫活动的犯罪分子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甚至是文盲半文盲。这些人受制于知识面的局限性和认知的有限性,往往辨不明善恶,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极易走上歧途。  (二)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过于轻缓,惩戒和预防力度有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尚不构成犯罪,对卖淫嫖娼人员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分。但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嫖客多为外来工、本地无业者或从商人员,基本上不寻求政治前途,也不太担心因为嫖娼而损害自己的声誉,因此,对于这些人来说,不太不在乎因为嫖娼而被行政处分;对于卖淫女来说,卖淫是“一本万利”,获利颇丰,相对于卖淫所获取的非法所得,拘留和罚款根本起不到惩戒和阻吓作用。事实上,从花都区查处的卖淫类犯罪案件来看,不少卖淫女都是多次被查处又重操旧业的。  (三)重点区域和行业的治安管理相对欠缺,为卖淫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和空间  近年来,随着花都区城市化进程加快,涌现出很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而这些区域的房屋管理相对松散,房价相对较低,导致很多外来人员较集中租住在这些区域,而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治安管理向来存在不少盲点和欠缺,导致这些区域的人员鱼龙混杂,治安形势恶化。从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花都区范围内大约60%以上的卖淫嫖娼活动发生在这些区域。另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行业的管理松懈,欠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尚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行政管理机制,导致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利用行业特点为卖淫嫖娼提供便利,甚至直接实施介绍、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入住宾馆不登记导致卖淫女可以随意出入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娱乐场所无人管理导致卖淫女可以任意招嫖;出租车司机、宾馆保安为谋取“介绍费”、“好处费”,从中居间介绍卖淫嫖娼等。卖淫类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上述区域或行业的治安管理漏洞大肆从事介绍、容留、组织、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如花都区院审查起诉的屈某某介绍卖淫案中,身为某宾馆保安员的被告人某某,利用熟知入住男宾客情况的便利条件,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多次介绍卖淫女向男宾客卖淫,并为他们通风报信。   三、打击和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从法律层面上提高卖淫嫖娼的违法成本  针对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档案,对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劳动教养。  (二)建立健全卖淫女的社会帮教体系,完善公力救济机制  针对卖淫女多为外地人的特点,可以与被查处的卖淫女的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联系,建立遣送和接受机制,联合其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帮教活动;强化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对于辍学、无业以及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卖淫女,应联合社区、企业、学校等机构,发挥管理、教育、监督、救助和社区矫治的职能;重视并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共同维护失足妇女合法权益。目前,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尤其是青少年女性的合法权益方面还很薄弱,妇联组织权力过于单一,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应当着重发挥卖淫人员户籍地及案发地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预防女性犯罪的主导作用,强化妇联组织的职能,提高妇联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使妇联组织真正成为“问题”女性的“教育所”,困难女性的“救助站”,生活无助女性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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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重点区域和行业的治安管理和监控力度,创新管理模式  一是强加“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的行政管理和治安监控。主要有:按照行政区划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设立专门的出租屋管理部门,承担管辖区域内的出租屋登记、造册和日常管理职责;完善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出租屋业主在出租房屋、变更租客时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出租屋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未及时登记、造册、备案的,处以租金数倍的罚款;出租屋管理部门建立日常巡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区域内的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苗头及时报警处理。二是强加重点行业的综合治理力度,提高准入门槛。主要有:加强对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美容美发业等行业的管理和监控力度,分门别类建立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档案,及时掌握相关人员活动情况;建立完善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机制和统筹管理制度,做到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及时互通信息,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对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花都区区域内再从事此类经营活动。  打击和预防卖淫类犯罪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举全社会之力,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全面、动态和有效的打击、预防和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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