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边贸易规则是什么,wto中与中国有关的案例分析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22:18:20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49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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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多边投资框架与中国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现实和潜在经济影响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WTO多边投资框架问题上应该坚持的基本立场。然后,分别就框架所要涵盖的主要议题,探讨了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在谈判过程中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WTO;多边投资框架;外国直接投资 根据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宣言,多边投资框架有助于建立一个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而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如果WTO成员在谈判模式上达成一致,那么实质性的谈判将在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长会议后启动。多边投资框架是一个迄今为止范围广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针对投资的国际协定,将对WTO成员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主要分析该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我国应该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在7项具体议题上的对策。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的基本立场 建立一个普遍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框架,已经成为当前WTO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国际经济政策议程中的核心议题。中国作为现实的利用外资的大国、作为潜在的对外投资大国,在应对多边投资框架谈判问题上,是积极推动还是被动选择,是我国面临的重要选择。本文认为,中国的基本立场应当建立在多边投资框架是否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资,增加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减少外资的负面效应;是否有利于我国的“走出去”战略;是否超越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能力上面。 (一)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利用外资 理论上,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有利于外资的流入。因为多边投资协定将对市场准入及潜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建立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加人多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意味着该国已达到这一规则并承诺维持该规则,使外资享受更安全、更公平的待遇及更可靠的市场准入,因此有望更多的外资流入。 事实上,中国在利用外资上取得了卓越成就,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是一个关键变量?加入多边投资协定是否能够引致外资大量流入,或者避免已经流入的外资撤资或转移投资?这是有待研究的问题。美国与中国没有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但来自美国的外资已占我国利用外资的8.7%。 外资对我国扩大投资、促进出口、开发人力资本、发展关联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地吸引外资成为各国制定外资政策的基本导向。因此,多边投资框架应该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而不能背离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其行为可能与我国的发展政策与目标相互冲突。跨国公司凭借其巨大的经济实力和全球性运作的便利,实施限制性商业措施、转移价格、技术控制与技术倾销、偷逃税收等行为。多边投资框架的建立应当有助于减少或者克服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促使其在我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由此可见,参与多边投资框架有利于我国外资的流入和贡献,但影响程度难以衡量,框架中应当涉及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和保障措施,并避免或降低外资企业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二)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对于我国已经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优势企业来说,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分工与合作,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不断拓展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是一种必然选择。 参与多边投资框架对我国跨国公司的国际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框架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的安全环境。由于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多在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绝大多数东道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也多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而多数发展中国家投资立法不健全,投资保护措施不完善。所以,建立一个维护对外投资者权益的多边投资框架,符合我国对外投资的战略利益。其次,与西方跨国公司的实力和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相比,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与东道国打交道的能力较弱。国内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更需要稳定、可靠、有透明度和保障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依靠多边机制解决纠纷。最后,政府制定国际标准与规则的竞争是更高层次的竞争,是企业新的竞争优势的来源。我国政府通过参与有关国际统一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有利于维护和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从本质上看,框架的投资保护倾向大于自由化倾向。单纯从我国“走出去”的战略考虑,无疑应该积极参与并推动多边投资框架的行动。但从目前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格局来看,前者的规模远远大于后者。也就是说,我国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外资的东道国角色,而不是母国角色。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外投资的规模与速度会趋于增加,未来发展潜力巨大。但我国的投资角色何时发生转变,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3年以内就达成一个全面的多边投资框架协定是不符合我国作为东道国角色利益的。从这方面来讲,参与多边投资框架有利于我国的长期利益,但不符合我国的眼前利益。 (三)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现有国际投资承诺 目前,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存在于三个层面:第一,已经签订的107个《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和78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第二,我国参与的区域性协定,如亚太经合组织。第三,WTO中的有关协定,例如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服务业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多边投资框架与我国现有的国际投资承诺是一种什么关系(是替代还是互补,是高标准还是低标准)?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原则上,可将我国现有承诺作为未来参与多边投资框架谈判的参考标准,但需对现存的国际投资承诺加以研究甄别,对于不能承受或标准过高的条款,在多边框架谈判中应降低标准,并坚持适当过渡期和灵活性安排。 (四)关于多边投资框架的原则立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的基本判断是:(1)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多边投资框架有其客观需要,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积极参与有关多边投资谈判的各种行动优于被动接受,所以,我国应积极参与WTO工作组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所开展的各项行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场外活动,寻求共同利益者同盟,在有关框架原则立场、模式选择、进程控制和具体议题确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不主动推进谈判进程,目的是为我们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4)低标准的多边投资框架优于高标准的多边投资框架,远期达成的多边投资框架优于近期达成的多边投资框架;(5)发展条款与灵活性要求是必要的。 二、“投资”定义与我国对策选择 根据多哈部长宣言,未来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包括的主要条款是:投资定义与范围、透明度、非歧视、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面列表方式的准入前承诺模式、发展条款、例外和收支平衡保障措施、成员之间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定义及其涵盖范围,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我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的程度。“投资”的定义与范围在准入前后所代表的意义是不同的。准入前强调的是投资自由化,准入后关注的是投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在投资准入前使用狭义定义,而在准入后的待遇方面,使用以资产为基础的宽泛定义。前者维护了我国对外资进入的选择权和管理权,以确保吸收到长期稳定的直接投资,规避短期资本的投机行为,使外资的结构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后者是一方面,因为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后,技术上很难甚至不可能将直接投资与其他形式的外资资产区别对待;另一方面,我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均已使用了宽泛定义。在投资准入后,受协定保护的范围与我国现存的双边投资协定是一致的。 选择不同的“投资”定义主要取决于协定的目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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