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民法大全得以编纂的原因,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目的是什么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20:55:38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5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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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民法大全》编纂的原因,长期以来法学界、史学界众说纷纭。笔者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对其历史原因进行了考察,认为《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是6世纪拜占廷经济、政治、宗教、文化及社会风俗等社会变迁的结果,它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变化的社会生活,因此取得了编纂的成功,并流传后世。

 

  《罗马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它是公元6世纪拜占廷(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年在位)主持编纂的一部法典,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极为深远,特别是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尤甚。正因为《罗马民法大全》独特的历史地位,长期以来,关于其编纂的历史原因成为史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从5至6世纪拜占廷帝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及社会风俗的变化等社会变迁方面来阐述《罗马民法大全》编纂的历史背景。

  一、适应经济变革的需要

  《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首先是因为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经济方面的变化是《罗马民法大全》得以编纂的最根本的原因。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因为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因为任何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必须服从“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1]。

  6世纪拜占廷经济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农业中封建生产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拜占廷的封建因素早在公元1至3世纪就已产生,其主要表现方式为隶农制,到6世纪时其隶农制较之以前更是有较大的发展,奴隶制经济继续走向崩溃。

  隶农又称佃农,主要是由自由小农转化而来,后因不堪忍受国家重税盘剥,被迫将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享有特权的大地产者,再从后者那里租种土地。这种土地转让方式也叫“庇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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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至6世纪,拜占廷的庇护制盛行,自由民大量破产,隶农大量增加。此期隶农制还由于被释奴隶的加入得到了发展。特别是到查士丁尼时代,由于解放奴隶限制的放松,被释奴隶越来越多,隶农也就相应地增加了。这样,罗马帝国几个世纪以来业已形成的隶农制,在拜占廷帝国统治下变得很普遍,并且还由于许多新人——负债不能偿还的人;根据法律附属于公地的游民;贫无资产的个人;毫无财产而冒险来到别人土地上的外来人;分配于公私地产上的战俘——参加它的行列而日益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隶农虽无人身自由,但已有自己的家室和部分简单工具,从国家或田庄园主处领得一小块土地,自行经营,其经济地位和生产主动性远比奴隶高。隶农制的发展继续瓦解着奴隶制经济,推动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例如,在帝国的主要农业区埃及和叙利亚,以农隶制为基础的中小庄园占主要部分[2]。

  其次,拜占廷的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贸易更加兴旺。5至6世纪时,昔日的西罗马帝国地区由于屡遭蛮族的入侵,城市凋敝破败,商品经济受到严重破坏,几乎又回复到自然经济时代,而东部帝国即拜占廷由于受蛮族破坏的影响较小,其商业直到查士丁尼时期,仍然很兴盛,市场依然繁荣。当时的拜占廷仍保存着一些繁华而又较大的城市,如君士坦丁堡、亚历山大里亚、安条克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城市,也是较大的贸易和手工业中心。这些城市人口稠密,居民都曾达数十万人,特别是首都君士坦丁堡,人口甚至达到了百万[3]。凭借着地处亚欧中心的有利地理位置,它成了国际的枢纽,东西方交易的中心,特别是在没有开辟通往东方印度的捷径以前,君士坦丁堡商业上的位置更是非同寻常,它是亚欧两大洲的货物集散地,在那里经常停泊着来自世界各地的船只,马克思称其为“东西方之间的一座金桥。”[4]正是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君士坦丁堡因而成为繁华的大都市、闻名遐迩的商业王国。

  5至6世纪拜占廷的对外贸易也非常发达,它不仅与西方,而且和东方,甚至远东的中国与印度都有贸易往来。拜占廷的商人奔走于欧亚各地,从事各种商业经营。拜占廷商人向黑海沿岸的居民输出香料、纺织品、贵重的呢绒,酒及奢侈品;输入贵重皮毛、皮革和奴隶。甚至远东的商品如丝绸、丁香、胡椒、麝香及珍宝玉石等由中国和锡兰运到了拜占廷。拜占廷商人把从东方运来的商品除一部分满足国内需要外,还把其中的一部分连同自己的部分产品运往意大利、高卢和西班牙等地。其时在西西里、拉温那、西班牙、马赛、奥尔良、巴黎等西方城市到处可以遇到来自埃及、叙利亚、阿尔明尼亚等地的拜占廷商人[5]。

  不仅拜占廷的对外贸易很发达,而且其国内贸易也十分活跃,并且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保护。河道、港口、道路及桥梁都得到很好的保护,即使在汪达尔人横行地中海之时,帝国东西方通过地中海和内陆航道及陆路运输的贸易活动一直很繁荣。

  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商品经济的持续兴旺,必然要求法律也作出相应的调整,因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深层次原因。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在商品所有者之间因买卖、借贷、租赁、合伙、诉讼等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因而要求法律进一步成熟、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更好地为其服务。

  二、适应加强专制统治的需要

  《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还与拜占廷帝国加强专制统治的需要密切相关。查士丁尼时期,拜占廷政治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奠定于戴克里先(284-305年在位)、君士坦丁(280-337年在位)时的君主专制政治体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查士丁尼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即是:“一个帝国、一个教会和一部法典。”[6]

  查士丁尼实现专制统治的目标是既定的,也是坚决的。首先,对“尼卡”起义的镇压表明其专制统治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爆发于532年的″尼卡″起义的目的是反对拜占廷的贪污腐败和横征暴敛。这次起义是当时拜占廷的两大竞技党——绿党和蓝党共同发起的。竞技党也称“吉莫”,是一种旧的民主政治的残余,也是6世纪拜占廷社会中唯一多少带些民主性质的政治组织。对“尼卡”起义的坚决镇压,标志着查士丁尼与罗马古典时期共和传统的彻底决裂,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统治得到了巩固。

  其次,查士丁尼对地方割据势力强有力地压制更是加强了其专制统治。查士丁尼当政之初,中央政府的权威并不稳固。因为此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皇帝更换频繁,地方上的豪强劣绅便借机拥兵自重,称霸一方,一些大领地甚至与中央政府公开对立,如在当时的行省卡帕多西亚,几乎所有的大地主在其领地内都握有全权,他们甚至自己养兵,其中有武装士兵,也有私人的保镖,他们任意侵夺私产和国产,成为地方上的霸主。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埃及。据当时埃及的纸草文献披露,6世纪时埃及的大地主阿比翁在埃及各处都占有领地,所有的村庄都有属于他家的领地。他的宅邸同皇宫一样豪华,他有许多私人秘书、卫兵和大批属民。此外,阿比翁还有自己的税吏,有自己的驿站设施和法庭、监狱,俨然割据一方的独立王国的君主[7]。

  其时不仅地方上的割据势力相当庞大,而且在都城有些元老院贵族也通过庇护的形式兼并了大量土地,形成庞大的地产,大地产的存在对中央政府构成极大的威胁。为加强中央集权,查士丁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惩治与中央政府敌对的元老院贵族及地方上的大地主,禁止其以强暴的手段夺取土地、私自建立亲兵队、修建私人监狱、实行庇护制等,进而没收他们的土地特别是“尼卡”起义后,这类没收活动十分集中。当然,查士丁尼不可能完全消除大贵族的势力,但至少抑制了与中央政府对立的元老院贵族及地方上大地主的势力,树立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随着专制主义的增强,拜占廷的政治状况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罗马法旧有的许多律条已不再适用。因为罗马法在其一千多年的历史中,历经王政、共和、帝政分权和帝政专权四种政治形态,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现了不同时代的精神。庞杂的罗马法,部分还是危险的共和精神的反映。然而在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廷中央集权制的君主统治得到了相当地加强和巩固,此时对共和精神乃至帝政分权精神是绝对排斥的,因此就有必要对罗马法进行改造,使之符合查士丁尼时代的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

  三、适应基督教影响扩大的需要

  6世纪基督教在拜占廷影响的扩大,也是《罗马民法大全》得以编纂的一个重要因素。自君士坦丁大帝于313年发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后,基督教从被迫害、受难者的宗教逐渐变成了统治者着意加以利用的宗教。此后,历朝统治者为达到利用基督教统治人民的目的,加强了对基督教的扶植和保护,不断扩大基督教的影响。查士丁尼执政后,在利用和保护基督教方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查士丁尼对异教徒进行了无情的镇压。拜占廷帝国表面上是个基督教国家,但在它的疆土上居住着大量不同民族,其中相当多的一部分居民并不信奉基督教。在帝国内,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有几种堪称为“异教徒”的人,其中包括坚持崇拜古罗马多神教的遗老遗少,也有许多犹太人、撒马利亚人和摩尼教徒,这种异教徒在乡村还为数不少,仅在小亚细亚就至少有6万多名[8]。

  “异教”影响较大的地区是在帝国统治的中心地区——希腊。自基督教成为罗马——拜占廷帝国的正统宗教以后,仍有许多贵族拒不接受基督教,仍信奉着古典时期的希腊哲学。当时在希腊半岛上的雅典城,还保留着一个教习希腊文化的异教学校——雅典学院。但是,对于基督教来说,凡属古典的东西,就是“异教”,就是与基督教的精神相对立,就应该受到打击和排斥,因此雅典学院于529年被关闭。不仅如此,查士丁尼还毫不留情地打击和镇压民间的异教庆典,力图消除它们在民间的影响。

  其次,查士丁尼为扩大基督教在帝国的影响,大力扶植和保护基督教教会、修道院和教士,并给予他们各种特权。如一个僧人和俗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偏袒的法官总是倾向于认定真理、公道、正义永远在教会一边。不仅如此,查士丁尼还尽量利用基督教的名义恢复各种制度[9]。

  再次,查士丁尼时期基督教的影响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如基督教的仪式得到普遍采用,基督教的节日在大众生活中占主导地位[10],这一切昭示着拜占廷帝国日益呈现出浓厚的基督教化特征。

  基督教影响的深入,使得旧有的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因为基督教自公元392年取得国教地位至查士丁尼临朝,不过百来年的历史,而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的大多是多神教时期,它的绝大部分内容属于异教性质,这就与基督教的原则严重相悖,因此把异教的罗马法改造成基督教的罗马法就有必要了。

  四、适应希腊化趋势增强的需要

  《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还受到希腊化的影响。拜占廷帝国由于地处希腊文化的繁衍地区,自拜占廷建国到查士丁尼时期,已有近200余年的时间。其间受希腊文化的熏陶,帝国的希腊化色彩愈益浓厚。5至6世纪,拜占廷的服装、风俗、信仰、艺术纪念品、故事等,都受到了希腊的影响[11]。这样,到查士丁尼时期,拜占廷虽然按传统和政治制度而言,它是罗马的,但按语言和文化则是希腊——东方的。如虽然拜占廷帝国的统治者以罗马人自居,拉丁语也是其正统的官方语言,但是由于长期生活在希腊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东方,在希腊文化潜移默化作用下,拉丁语在逐渐淡出其在希腊的主导地位,甚至蜕变为一种少数人的语言。事实上,拉丁语在帝国的东方,从来没有被广泛接受。人们习惯于以希腊语交流。更为重要的是,到查士丁尼时代,许多政府官员也不懂拉丁语,它实际上已退出东方帝国的上层建筑舞台。不管承认与否,希腊语已是一种广泛应用的语言,特别是在民间,这从中说明了希腊化影响的加深。但是,罗马法在其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在西罗马拉丁语地区产生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带有西罗马的某些特征。这样到查士丁尼时代,随着东方——希腊化影响的深入,需要对原由拉丁民族主宰的立法原则作出变更,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需要。

  综上所述,《罗马民法大全》的编纂是6世纪拜占廷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及社会风俗等社会变迁的结果,是时代的使然。由于它客观地反映了变化的社会生活,因此它的编纂取得了成功,并因此成为世界法制史上的一棵奇葩。

  作者:谭建华 张兆凯 来源:船山学刊 200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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