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新方式,民法学教学从观念上如何创新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20:51:57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2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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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教育性质的转变、教学任务的转变以及教育质量的提高都要求民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民法教学可以课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方面改革。

  一、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民法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唯一一门学生学习3-4学年的课程。无论从教学分量来看,还是从学生就业的需要来看,民法都应顺应法学教学改革的大趋势,进行积极的调整和改革,以确保教学质量。当前的法学教育的模式出现了变化:

  1、法学教育性质的转变

  关于大学的法学教育的性质和目标,学界是存在争议的。王振民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识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1;而李龙教授认为,“高等教育只能是一种素质型教育,而非职业教育”2对法学教育性质的思考,关系到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的确定。对当前法学教育性质的讨论,不能离开我国法学教育现存的状况。徐显明、曹义孙在《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指出:2005年,开设法学专业本、专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及分校点共有892个。2006年版的《中国教育年鉴》提供的数据,2005年本专科在校法科学生57万多人。以上的数据表明,法学教育整体上已经不再是精英教育、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从学生就业的角度考虑,更多学校开展的法学教育应该是职业教育。

  2、法学教学任务的转变

  如何进行法学职业教育,就应该从培养应用型的法律工作者出发,注重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包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能力、分析能力等。而就理论教学来讲,应和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相结合,“国外大学法学院课程的设置都有这个特点,即密切地与法律专业资格的授予结合在一起。”3

  职业教育和传统的精英教育、研究型的法学教育有很大差别。八十、九十年代的法学教育,更重视学生的理论素养培育,关注学生的科研能力,“法律课程通常是围绕法律概念的课堂演讲。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的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4当前的法学教育应更多关注法律的适用能力的培养,或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堂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在大学教育成为大众化教育后,大学课堂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学生逃课现象很严重;学生上课睡觉、不听课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真正探索一套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学习、主动思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学习和就业非常重要。

  二、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

  民法学教学难在民法学理论、民法规则建立在大量专业概念之上,这是民法法系或潘德克顿法学的特点。所以,老师和学生难以交流和沟通,因为没有“共同语言”,学生掌握的专业术语太少。

  为激发学生兴趣,找一些案例、真实的案件和媒体焦点事件,如在课堂讨论“大学生落水事件”中打捞渔船的责任,需要使用“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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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时,会使用“不作为”的概念作为工具,主要分析不作为义务的类型。不作为义务概念本身,不作为义务的类型,包括法律规定、服务契约、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理解和掌握都存在问题。所以,在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和普通生活思维不同

  (一)课堂教学方式的改革

  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大体有两条途径: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律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法学就是研究法律规则的创制和法律规则的适用。而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就是运用正确的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

  案例教学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教师把典型案例运用在课堂教学中,让学生思考和练习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但是,案例教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在课堂上选用的案例是教学案例,不是“法律生活”中的实例,是经过我们删繁就简、加工改动过的。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虽然可以发表看法、可以争论,但还不能真正的成为主导者。

  实践教学可以弥补案例教学的缺陷,把学生带到真实的法律生活中,引导和促进学生的学习。在德国,“毫无例外地在学校整体教学计划中,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占到50%甚至更多。在整个学习期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交替进行”5

  法学的实践教学大体包括三种形式:

  1.法庭旁听。法庭审判是法律生活中法律运行过程的核心环节,庭审是控辩双方或者原告被告在合议庭的指导下,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运用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明和支持自己的观点,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终由法官宣判。学生旁听庭审,使学生身临其境,融合到案件处理中去,主动的思考选择法律去解决问题;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领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技巧、思考方式和语言艺术;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践。

  2.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以学生社团活动的形式开展的,由学生自己组织、自己担任各种法律角色,模拟庭审过程。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听别人说教,而是自己成为活动的主导者。学生组织社团活动,可以锻炼学生的人际沟通、组织领导、团结合作、语言表达能力,他们自己学会去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学生模拟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行为,锻炼职业能力。

  3.专业实习。法律系学生可以实习的场所很多,包括各级法院、公司的法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学生为实习单位提供免费的服务,实习单位不会拒绝。法院需要的实习人员不会太多,但公司和律师所的机会和活动空间很大。全国的律师所众多,成千上万家律师所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可以出席庭审,可以协助调查取证,可以帮助撰写法律文书,不仅可以锻炼实践能力,还可以将为自己就业创造机会。

  (二)考核方式的改革

  改革学生的考核方式,改变以主观题为主的期末试卷、期末“一试”结课的考核方式。采用更多样的方法,考查学生更多方面的能力。采用的方法,包括开卷考试(以大型案例或分析题为主)、分组讨论、分角色辩论(原告、被告两方)、课程论文等。

  1.开卷考试。开卷考试能全面考查学生的能力,而不仅限于记忆能力。学生在期末复习时可以不再想方设法记住概念、原理等,而把精力放在理解原理、运用法律规定解决问题、阐述自己独立想法上。

  2.分组讨论。指定一个案例或某个主题,由学生自由发言或轮流发言。分组讨论的优势,在于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也可以看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当然,不能一次讨论就决定学生的期末成绩,应和其他考核方式相结合或多次讨论综合判断。

  3.分角色辩论。将学生分成两组,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辩论既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能力、分析能力等多种能力,又可以模式法庭情景,激发学生学生学习兴趣和锻炼实践能力。

  4.课程论文。课程论文,可以督促学生阅读论文、专著,表达自己的观点、分析问题。

  (三)评价方式的改革

  对学生评价的标准、评价方式要多样化。对学生的讨论发言要从多个维度来评价,如观点的新颖性、推理过程的严密性、语言表达能力等。教学评价也不能限于总结性评价,还要重视形成性评价,关注学生进步的过程。老师的称赞和表扬对学生进步是很重要的,发现学生思想中的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可以增强他们的自我效能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

  作者:武 志 来源:东西南北·教育观察 2010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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