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学,司法改革提升审判质效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8:44:01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9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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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团队作为法院内部案件审理的一个小团体,其审判效率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法院整体的办案效率,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怎样保障审判团队能够高效的运转,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制约审判团队效率提高的原因入手,提出了提高审判团队运转效率的方法,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有所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正式发布,(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司法改革正在进入试点阶段,“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1]根据上海司法部门的改革举措,法官占比33%,司法辅助人员占比52%,行政管理人员占比15%。当然人员的划分比例会因时因地而不同,一般应由各法院根据本院的年均受案量和法官人均承受量决定法官占比。根据本院的整体人员结构、数量和法院的内部职能的设置进行法院内部人力资源的分配,其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效率。

  审判团队指审判业务部门内的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审判团队的人员分配和主体业务素质直接决定了法院的审判效率。与法官主体地位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目前,各省在试点过程中普遍采用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的做法。由于刚开始试点,所以目前我国还存在制约审判团队效率的因素,如何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我们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影响审判团队办案效率的原因

  (一)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权利与责任分配不清

  司法改革设立审判辅助人员就是为了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因为我们还处于试点阶段,很多措施还没有具体与细化,如哪些属于法官工作范围,哪些属于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应该干的工作,还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事实证明,凡是单位内部分工不明确就很容易导致人浮于事、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作为一个团体,其成员之间也应该有明确的分工,否则,这个团队很难高效运转。

  (二)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是,法院内部存在大量退伍军人和托关系进入法院的人员。这些人员大部分都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让其担任法官助理工作,有些人恐怕不能胜任该职位工作。现实情况是法院内部存在大量事业编制人员,不可能都将其归入司法行政人员范围内。例如在山东省Z市S区人民法院,该院共有在编人员110多人,中央政法编制人员45人,行政编人员10人,事业编制人员大约50多人,没有审判资格的事业编制人员占全院人数将近一半。这些事业编人员很少一部分处于业务庭室工作,大部分处于后勤等非业务庭室,如果让他们担任法官助理工作,其很难胜任该工作。

  (三)有相当一部分老同志摆老资格,不配合法官的工作,不利于审判团队工作的展开。员额制改革使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但没有法官身份的老同志担任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在丧失了审判权力给其带来的优越感的前提下,如何充分调动这些老同志的积极性,让其心甘情愿当“绿叶”来配合法官的案件审理工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论资排队”的法院内部,一些老同志觉得自己在法院已经干了几十年,应该“退居二线”,自己不应该再干一些劳累点的工作。其实对部分老同志来说,院长的话其都很难听的进去,让其配合比自己年轻同志的工作又谈何容易。

  (三)外部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上级法院每年都对下级法院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由上级制定,考核标准就像一个指挥棒在指挥着下级法院的工作。如案件调撤率、结案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等方面都是制约审判团队审理案件的重要因素,这些考核标准从另一个方面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审判团队工作的高效运作。还有本院内部领导经常安排审判人员参加一些与审判无关的活动,如让年轻同志去参加演讲比赛、参加区里组织的一些活动等,这些都对审判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三、提高审判团队办案效率的方法

  (一)明确审判团队内部职权,并做到权责统一

  我国司法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有许多改革措施出台了大体的改革方向,但是一些改革的措施还没有具体规定。如对于审判团队内部人员具体工作职责没有具体细化,只是有了大体的指导方向,这样很容易导致内部人员之间的互相推诿扯皮,影响办案效率的提高。作为法官应当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严格把关,作为法官助理应当对其整理材料、搜集证据、裁判文书打印把关,谁处理谁担责,在追责措施上落实到个人。

  (二)审判团队人员之间双向选择

  作为一个团队,只有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发挥团队的合力,把工作办好。每个人由于性格、脾气不同,如果让几个脾气不和的人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很难保证这个团队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因此,我们应该让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进行互相选择,湖北省司法改革试点就采用了团队人员双向选择来确定审判团队人员的组合。[2]俗话说的好,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一般来说,通过双选组成的审判团队会比盲目分在一起而组成的审判团队更有利于团队效率的提高。

  (三)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募、培训、考核晋升制度

  审判辅助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其素质的高低对案件的审判质量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对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募严格把关,加强培训与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提高审判辅助人员任职条件,建议从通过司法考试且有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或者虽没有法学教育背景但从事律师行业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中招募。目前一些地区仅仅通过司法考试就能担任司法辅助人员的做法欠妥。同时加强后期的培训与考核,建立司法辅助人员逐级晋升制度。将司法辅助人员按照一定的等级制度进行划分,由人事部门每年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法官助理可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经过考核最终晋升为法官,这样就可以通过内部考核与晋升激励带动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热情。

  (四)排除外部干扰,让审判团队一心办案

  案件审理工作是审判团队最重要的工作,要提高审判团队的办案效率,上级就要制定更加科学的考核标准,避免出现影响审判效率的考核标准。法院内部要保证审判团队办案时间,不要给审判团队安排一些与审判无关的工作,让其专心办案,保证办案效率的提高。

  作者:李庆鹏 来源:商 2016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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