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特征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7:52:58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28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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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量刑公正是刑法追求公正价值的主要体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犯罪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刑法裁量权的情形发生。因此,如何监督法官的刑法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1999年我国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始了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试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但目前对量刑建议的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基层检察院在具体行使量刑建议权时采取不同的做法。为此,本文就检察机关统一和具有可操作性地行使量刑建议权的问题予以阐释,以供商榷。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权 法律监督 自由裁量权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因此,研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量刑建议权概述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量刑建议权进行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代表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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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豍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的同时,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权利。”豎从上述定义比较可以看出,学者们虽然表达不同,但实质内涵都相同。他们都认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体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量刑建议权的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具体的刑罚。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可以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具体刑罚的权利。而量刑建议制度则是基于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程序。   (二)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从刑事公诉案件的职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公诉权的行使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根本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而在于使刑事被告人受到应得的刑事制裁,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量刑问题,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因此,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必然要求。换言之,完整的公诉权有两部分组成:定罪的请求权和量刑的请求权。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权力;后者是指公诉人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的一种权力,本质上属于公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完整的公诉权必然包含量刑的建议权。正如有些学者所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豐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表明了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有权对包括量刑活动在内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0条明确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发表意见,当然包括对定罪和量刑两方面。所以,我国的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存在理论和法律依据。   二、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法官享有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针对每个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做出有差别的裁决,这体现了个案公正。但是,法官的这种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量刑建议权本身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权的监督,法院如果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明检、法两家在量刑上取得了共识,这必将大大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如果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应当对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合理的说明。因此,防止了审判权的滥用,增加了法官量刑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二)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辨方对罪名的认定没有异议,他们更关心的是判处刑罚的问题。假如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明确的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辩论,使量刑问题上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一个焦点,被告方的辩护也更具针对性,这种辩论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在此基础上,法官做一个判决并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做出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从这个角度,可以将相当多的辩方不明理由却不服判决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审阶段,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三)有助于维护被告的辩护权   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十分关注,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未经判决,被告是不能知道其所判的刑罚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不能很好的刑事辩护权。而通过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这一制度后,被告人获得了事先知情权,也能够有效地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予以辩驳。事实是“不辨不明,越辩越明”,被告获得充分时间和充分准备为自己进行辩护。此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打破了法院量刑上的封闭性,允许被告参与到量刑中来,扩展了被告人的辩护范围。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被告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促进法院做出中立公正的判决,进而实现对被告的人权保障。

  三、量刑建议权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一)明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体及内部审批程序   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谁?这是量刑建议权的首要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受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但笔者认为,我国检察建议权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而非检察官个人。《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整体独立原则而不是检察官独立原则。因此,量刑建议权的主体也就只能是检察机关而不是检察官个人。   司法实务中有人主张量刑建议应放权给主诉检察官,不需要主管检察长的审批。但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公诉业务运行机制中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量刑建议的提出,可由主诉检察官提出。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则不能由主诉检察官一人行使量刑建议权,为使量刑建议具有权威性,得到法院的认可,需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报送科长、分管检察长双重审批,再向法院正式提出。这种经过严格审批后提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会引起审判机关的重视,取得较好的建议效果。   (二)明确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时间和方式   司法实务中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时机有以下做法:一种是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一种是在法庭审判的最后阶段及被告人做出最后陈述之前提出;一种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还有就是制作量刑建议书。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应在哪个诉讼环节提出,应视审理方式而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此外,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身也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因为通过审查起诉,检察官对案情由充分了解,对被告人的处罚已有大致的判断,经过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在法庭准备和法庭调查时的认罪态度,便可在法庭辩论阶段通过公诉意见,就被告人量刑提出准确建议。但有些学者认为这么做与检察机关的内部审批机制向背离。应对检察院工作机制进行改革,探索出新的审批机制,配合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行使。   (三)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有不同的做法   一是只对简易程序案件适用;二是只对普通程序和简化审的案件适用;三是对全部提起公诉的案件都适用。原则上检察机关对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应该例外。主要基于量刑建议要掌握案件范围,避免应建议过多、过滥而出现负面效应。对控辩双方对于事实没什么争议,但是在量刑问题上存在异议的时候,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使法官审判过程中以量刑为中心,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都有发表意见的机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要求实行量刑建议制度。这是因为,第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是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没什么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关注的只是量刑问题,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就提起量刑建议有利于程序对量刑公正的塑造。第二,简易程序本来就是注重效率的程序设计,如果检察机关爱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辩护方也没什么异议,那么法院则可以尽可能快的审理案件,有利于效率价值的实现。   (四)量刑建议的幅度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提出量刑建议具体化程度有三种: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相对精细化量刑幅度;三是提出具体化量刑建议即提出具体刑种以及刑期。笔者认为,实践中,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较为合理,这样既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准确性,又不会对法官的审判权造成干涉。但对于可适用的刑罚种类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五)对于实行量刑建议的案件,还要注意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   1.逐步建立检察机关的量刑规范化的标准。对于多发性类案,各地应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量刑意见标准,避免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同时,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达成共识,有效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   2.设立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说明制度。公诉人一旦发表量刑建议,法官是否采纳,均应在判决书中进行采纳说理或不予采纳说理;这不仅增加了量刑裁判的公开性,也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而且增强了量刑裁判的说服力,有助于消除诉讼各方乃至社会各方对量刑合理性的质疑。对于不按量刑意见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量刑意见成为抗诉的依据之一。   3.量刑建议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事先和被害人进行交流,尤其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一些可能判处死刑、死缓、缓刑和免刑的案件,可向被害人提出有关的理由,听取被害人意见,这样可以帮助检察官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如与被害人意见不一,应当事先做好被害人工作。   四、结语   虽然有些基层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权制度的实践目前遇到不少阻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挫折,但是,量刑建议制度毕竟是一项预防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制度安排。只要我们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以量刑公正为宗旨,本着务实与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在不久的将来,量刑建议制度一定会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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