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个人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武警涉政问题自查自纠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6:53:40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9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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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警法学是法学领域亟待开拓、深入研究的一门新学科,是武警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在对武警法学研究的历史发展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之上,着重从研究群体合力不足、注释法学研究仍是主流、研究方法解决问题乏力、武警法学的历史梳理欠缺、跨法比较研究鲜有、武警法的修订研究刚刚起步等六个方面对当前武警法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反思,提出应以着力构建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理论研究体系、完善武警法学体系的构想为重点开展一下步的研究。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颁布施行,为武警部队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加快了武警部队法制建设的进程。《武警法》颁布施行5年来,武警部队以《武警法》为依据,着眼形势的发展、环境的变化、职能的拓展,紧抓“立、改、废”工作,修改或制定了一系列与武警法相配套的规章,提高了武警法规的覆盖面、规范性和适用性。立法的逐步完善,对于加强武警法治建设、繁荣武警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有着重大意义。然而武警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亟待开拓、深入研究的应用性学科,其研究现状仍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反思的地方。

  一、武警法学研究的历史发展梳理

  开始武警法学的研究工作可以追溯到武警部队重新组建后不久。武警部队重新组建后至今的武警法学研究根据其研究侧重点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2年至1995年。武警部队重新组建以后,虽然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制定《武警法》,但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特别是基于武警部队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任务的不断拓展,武警法律体系也逐步发展起来,在法学界,对武警法律现象的研究工作也逐步展开。但此阶段,国家有关基本法,如《宪法》(1982年12月4日公布)、《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公布)、《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公布)《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公布)等正在制定中,特别是《国防法》和《人民警察法》等与武警职能任务联系密切的法律还未出台,在整个法学研究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武警法学的研究显现出研究内容虽丰富,但研究方向较为单一,此阶段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武警司法和法律服务的层面上,如《武警部队设置专门军事司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豍、《武警部队需要设置法律服务机构》豎等,鲜有武警法学方面的专门著述。此阶段可称为“武警司法工作研究”时期。

  第二个阶段是1995年至2009年。随着《人民警察法》、《国防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与武警职责任务密切联系法律的出台,特别是随着武警法立法工作的展开(1995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原福建总队总队长洪少虎与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第一份关于制定武警法的议案,拉开了武警立法推进的序幕),有关武警法研究的学术论著逐步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此时进行的武警法的研究工作主要是为促进武警法的立法工作,武警法制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武警立法研究方面,主要研究成果有: 2008年闵光玉撰写的《武警部队立法问题新探》,对武警部队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建立系统的武警法的问题;2009年赵桂民等撰写的《武警立法缺失探讨》一文,对武警法在名称、制定依据、武警部队的构成、执法原则、领导体制、管理权限、警种的职责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予以论述和探讨。与此同时,学者也在对武警法学的学科体系构建进行探索,并形成了第一部《武警法学》豏专著,首次系统地提出了构建武警法学学科体系的观点。相关学者还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武警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方面的学术论文,如2006年欧阳华、张处社撰写的《创建武警法学初探索》豐,武警法的研究开始步入一个渐进繁荣的时期。此阶段可称为“武警法立法研究”时期。

  第三个阶段是2009年至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颁布实施,既为武警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内容支撑,也为构建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内容详实的武警法学体系奠定了基础。依此线路进行的武警法的研究工作,武警法制的研究在注重对《武警法》进行注释研究和立法研究的同时,开始立足于将武警法与军事法、警察法、行政法进行比较研究,致力于将武警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来进行打造,刻意将武警法与军事法、行政法相区别,致力于构建自成体系的武警法学体系,武警法的研究开始步入一个渐进繁荣的时期,主要研究成果有:2009年《武警法》颁布,同年在武警工程学院举办了第一届武警法论坛,大会提交的多篇论文,对武警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不同程度研究,成为武警法学发展的又一重要进程;2009年李佑标撰写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若干问题评析》一文,对2009年颁布的武警法其中的立法依据、调整范围、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授权立法以及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加以评析;2010年杜树云撰写的《武警部队适用解放军法规规章的立法模式探索》一文,对武警部队适用解放军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探讨;2010年徐毅君撰写的《论武警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一文,指出武警法律体系是以武警法为核心,由现行的各种军事法律规范和武警规章为基础,以武警基本法、武警组织法、武警行为法、武警保障与监督检查法等武警法分支为主体而组成的内容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2013年鲁非撰写的《论武警权益的法律保护》一文从武警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入手,研究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当前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武警权益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推动武警权益的法律保护;赵桂民撰写的《论武警法学的构建》一文,对武警理论研究、武警立法发展和武警执法实践都进行了论述,指出武警法是适用于武警部队的专门法,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独立性、分散性、交叉性的特点;2013年欧阳华撰写的《论武警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一文,提出构建合理的武警法规保障体系,加快重点法律法规和程序性法规建设,为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体系。与此同时,一批关于武警法(或武警法学)的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逐步立项并取得了多个阶段性成果,也有力地推动了武警法学的研究向纵深发展,如由李可人等人申请的国家社科基金军事学项目《武警法实施研究》、2012年由欧阳华等人申请的国家社科基金军事学项目《武警职权的法律研究》、2013年由武警警官学院申请的国家社科基金军事学项目《武警法学体系理论与实践研究》。从对《武警法》条文的释义、创建武警法学的研究到武警法修改研究,武警法学的研究均是围绕构建武警法学体系而展开的,故这一阶段可称为“武警法学构建研究”时期。

二、当前武警法学研究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武警法学研究的历史发展过程的梳理,可以看出,武警部队重新组建后三十多年来武警法学的研究既为《武警法》的创制提供了理论支撑,也填补了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空白,可谓成就不小。但当前武警法学的研究也还存在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

  (一)研究群体单薄,合力不足

  自从2009年8月27日《武警法》颁布施行后,武警法学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繁荣的时期,虽然武警总部2013年成立了“武警法制研究中心”,之后在武警政治学院和武警警官学院分别设立了法规制度研究所和武警法学研究所,但就整体而言,武警法学的研究群体尚未形成,特别就研究力量还存在各自为战、合力不足的问题。

  (二)注释法学研究仍是主流

  在武警法颁布施行后,在武警法的研究领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注释性的研究现象,纯粹注释法学研究现象一度万千,理论研究跟在立法身后,亦步亦趋,步步注解,围绕相关法规阐述看法、著书立说、发表论文,进行注解和评析。

  (三)研究方法解决问题乏力

  到目前为止,对武警法学的研究存在三种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即或以军事法学的视角和方法展开武警法研究,或以行政法学的视角和方法展开武警法研究,或以军事法学和行政法学兼有的视角和方法展开武警法研究,这三种研究视角和方法对武警立法、武警法学学科的作用应该值得肯定,但无论是职能任务还是具体执法方式上,武警部队与军队、警察都是有一定区别的,如不能将武警法上升到部门法高度进行研究,就不能有效解决武警法治实践(从立法到执法)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

  (四)缺少武警法学的历史梳理

  梳理武警法(或学科)的历史发展进程,阐述其运作机制和研究方法,总结武警法制和武警法学发展的重要成就和经验教训,提炼出具有武警法治特色的基本理论、独特研究方法,把握武警法治发发展态势,提出科学的前瞻性对策。

  (五)跨法比较研究鲜有

  虽然在武警法的立法论证过程中和武警法正式颁布施行后,有关武警法的研究从来没有脱离国外相关警宪制度的影响,但对国外警宪法律制度的横向比较研究仍然有很多空白,无论是对国外警宪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还是对这些法律思想实现中国本土化的研究,都鲜有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思考。

  (六)武警法的修订研究刚刚起步

  《武警法》的颁布施行,推动了武警法学的研究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但随着武警部队贯彻落实《武警法》的实践深入,部分任务依据存有法律空白、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欠缺的问题日渐突显,但当前将武警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急需加强武警法体系的构建研究。

  武警法学是法学领域亟待开拓、深入研究的基础性学科,是武警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对当前武警法学研究的考察和梳理,我们认为武警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武警法治实践,在探索武警法治建设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法学基础理论和武警内卫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托,以武警法理论体系和武警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为切入点展开研究,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武警法体系,创建独立的武警法学学科体系。这种研究思路既是对以往武警法学研究思路的传承,又有对当前学术研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的反思,为武警法学学科发展挖掘了新的理论源泉,丰润了其哲学内涵,拓宽了其发展空间。

  作者:何金鑫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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