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会怎么判,谁应该承担清偿义务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06:40:29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12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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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支付工具,具有极大地便利性。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信用卡套现的现象随之发生,成为信用卡发展过程中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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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分析谁应承担信用卡套现风险的责任。

关键词:信用卡 套现 风险 责任

  一、当前信用卡套现现状  银行发行信用卡的初衷是给予消费者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可透支消费。银行并不鼓励消费者利用信用卡进行存款、取现等行为。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部分信用卡的持卡人却并没有完全按照最初申请信用卡的协议主要用于透支消费,而是另作他用。但表现的却是信用卡消费,这就是目前广泛存在的信用卡套现。  据中国银联相关人士指出,我国信用卡套现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就2009年,中国银联就协助各商业银行共确认了近3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800多家有严重套现行为的商户POS机被关闭。可见当前信用卡套现的普遍性及规模的巨大。  何为信用卡套现?其实信用卡套现在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恰好成了套现者钻的漏洞。理论界对信用卡套现的普遍认识是: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不通过正常的柜台或ATM等渠道,而是通过与个别特约商户勾结或虚构的POS机以刷卡消费名义骗取银行资金,同时又不用向银行支付取现费用的行为。可以说本质上就是持卡人套取银行的信用,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信用卡的免息功能,以虚假交易方式非法获取银行的资金[1]。  广义上,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有很多,如帮别人刷卡消费然后对方付现;变卖刷卡消费的商品进行套现等,这些行为相对危害不大。本文信用卡套现是特指利用特约商户的POS机进行套现,这种套现行为最常见,危害性最大。信用卡套现的过程一般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或中介公司的POS机上虚拟刷卡消费,特约商户或中介公司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后(一般为1.5%--5%),把消费金额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持卡人。而持卡人相当于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在一定时间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对不法持卡人而言,这实际是一种违法的融资渠道;而对于特约商户或中介公司而言,则是虚假交易,且无本生利。正因为其操作简单,看起来对持卡人和提供套现者都没有什么损害,因此愈演愈烈。  二、信用卡套现产生的风险  表面上看,信用卡套现似乎有利无害,但是其潜在风险并不低。不仅不利于持卡人还对发卡行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到金融体系正常运行。以下从  三方面进行分析:  1、给持卡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却暗藏风险。尽管持卡人出于应急、投资等目的通过套现方式暂时获得了流动资金,但其付出的手续费有时甚至比正常渠道还高。另外由于套现本身就是虚假交易,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交易过程中客户的套现资金被中介“黑”掉,很难再追回。而且持卡人个人信息很可能被不法商户安装的读卡器设备复制,并以此用于信用卡诈骗等不法行为,危害不小。此外,持卡人一旦到期不能及时还账,信用记录将会留下污点。即使借助不法商户提供的以卡养卡等服务能保证到期还钱,但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最终会使持卡人陷入沉重的债务负担。  2、严重损害发卡行的利益,可能发生信用卡坏账。信用卡作为无担保的信贷工具,只要持卡人消费,银行就要承担一定风险。因此银行总是通过收取高额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而信用卡套现恰好背离了银行的初衷[2],使银行无法有效追踪此项“贷款”,承担着极大地信用风险。另外,套现产生的虚假交易还会使银行对持卡人的信用评估失真,甚至还会由此提高持卡人的信用额度,造成恶性循环[3]。  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虚假繁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金融业务实行特许经营”,而信用卡套现类似于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是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甚至可能被“洗钱”者利用,这些都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另外从套现后资金使用方向看,持卡人很大部分用于证券投资及炒房等。这些非法套现资金进入股市或楼市,可能会形成股市或楼市泡沫,带来虚假繁荣。而且一旦持卡人套现的资金投资失败,不仅难以保证还账而且也会使银行的风险增加。  三、谁应该为信用卡套现风险担责?  从以上分析可见,信用卡套现对持卡人、发卡行以及金融、经济运行都有不利影响。那么到底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从套现过程看,很容易将责任归咎于持卡人及不法商户。但持卡人为何要冒险套现?如果有足够的正规融资渠道,持卡人也不会偷偷摸摸地参与套现。这点银行应该反思,若不是银行自身的“傍大款“思想,不重视向个人及中小企业主发放小额短期信贷,套现不会如此严重。  另外,不法商户的参与确实推动了套现的运行。但如果收单机构对POS机的安放和日常管理有更严格的要求和积极的监控,不法商户不会如此大胆为之。可见对POS机的审批不严和管理不到位是重要的推手。2009年8月央行特意发文强调,各收单机构要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如特约商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等行为,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央行将追究收单机构责任。  从源头上看,发卡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几年来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部分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降低了申请人信用、收入证明等门槛,只要填表即可获得信用卡。而且有的银行还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对此审核更为宽松,营销人员“重量轻质”的行为使得风险就此埋下。另外,银行从信用卡套现中其实可以获得手续费好处,也是得利者,这使部分银行为了自身利润而放弃了本应重视的严格发卡和信用卡使用的风险监控。  其实从实际来看,此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的空白及相应机构的监管不力,也纵容了套现活动的繁荣。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要构筑安全用卡的屏障,遏制信用卡套现的发生,创造便利高效的金融环境,需要监管部门、银行、商户、持卡人等多方力量的参与。参考文献:[1] 曹先锋:信用卡套现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发展研究,2007,(06)[2] 朱德忠 刘加佳:信用卡套现问题探析[J].金融会计,2010,(04)[3] 叶兰娣 钟加勇:信用卡套现:多方共赢还是刑事犯罪[J].西部论丛,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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