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的探讨(年终奖纳税方案)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0-21 18:00:32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14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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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各类企业年薪制度的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占个人收入比重越来越高,如何对其充分重视,并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成为纳税人者进行合理规避税收负担的关键,为此,本文对如何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股东财富;分配规划;合理税负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中国在世界的经济地位逐渐上升的今天,纳税在企业经济活动及决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纳税筹划作为其最重要的部分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的焦点。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而采取的合法手段对自己的经济活动进行筹划安排的总称。在国外,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几乎“家喻户晓”,它是以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身份而存在的。我国的纳税筹划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由于入世后纳税人的迫切要求,加之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的日益成熟,开展纳税筹划正逢其时。本文以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的探讨为研究对象,对如何利用合理税负来降低纳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合理收益进行了对策思考。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缴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完成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企业年终一次性收入,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在年终集中发放,所以在税法上规定要将其视同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前,我国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缴规定是按照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所列的规定执行。既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个月,得到一个月的奖金平均数,然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例如:张经理是国内某金融机构的经理,2011年月工资为4000,在12月还领取了全年的一次性奖金120000元,银行对其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20000÷12=1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0×25%-1005= 28990(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3500)×3%=15(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28995+15=29010(元)
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张经理的月工资性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上例为计算依据,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张经理的月工资是2000元,而不是4000元,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500-2000)=118500(元)
118500÷12=9875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2)应纳税额=118500×25%-1005=28620(元)
值得注意: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受年终奖计税优惠。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问题
1、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工资类薪金之间纳税差异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个人所获取的工资类薪金所得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实际负担的税率变化为3% -45%。而年终一次性奖金还是按照除以12个月后确定的税率来进行计算,但这种计算方法主要还是来进行税率的确定,速算扣除数和工资类薪金每月扣一次,和全年扣12次不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一次,既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有一个月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来进行计算的,而剩余的11个月都是适用累进税率。正因为以上情况的出现,导致年终奖金在每一税级段承担的实际税率,与在计算个人按月的工资性收入的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不一致,这样就引发了纳税的无效区间问题。
2、基于纳税的无效区间的纳税筹划问题思考
“年终奖无效区间”是指由于税率差异的累进问题,可以在某个区间因为多发放一元钱而导致可能比少发放一元钱而要承担更高的纳税成本。既相对无效区间下限而多发的年终奖,可能导致个人税前收入增加而税后收入减少的状况,容易形成了个人实际得到收入降低和企业多付出人力成本的“双输”状况,这样也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出了相应的空间。其计算公式可以简单表述为:
某一区间的无效年终奖上限=[该区间无效年终奖下限×(1-该下限适用税率)+该下限速算扣除数-上限速算扣除数]/(1-下限税率)
以第一和第二区间的上限计算为例:
第一区间的无效年终奖上限=[1 500×12×(1-3%)+0-105]/(1-10%)=19 283.33元
第二区间的无效年终奖上限=[4 500×12×(1-10%)+105-555]/(1-20%)=60 187.5元
按照以上无效区间的影响因素进行计算,如果以上例题中张经理的年终奖为108000元,除以12后,得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税后收入=108000×20%-555=21045元。如果年终奖为108001元,除以12后,得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税后收入=108001×25%-1005=21045元=25995.25元。通过这个例题可以看出,张经理因为年终奖励增加了一元钱而导致其实际增加了纳税负担4950.25元,可以看出其实际收入不但没有增加,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降低了4949.25元。可以看出,企业在给职工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兑现时候,要充分考虑到无效区间的存在,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不断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税收理论依据[J].财政研究,2010(5)
[2] 于小镭.浅谈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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