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汇报(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创新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0-18 05:09:19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01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

  近年来,由于国家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大了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金融、法律、税收等行政手段实行鼓励政策,客观上形成了对民营资本的吸引力,使越来越多民营资本进入到了融资性担保这个行业。由于民营资本的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大量的投资人缺乏对公司治理的掌控能力,也使得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问题不断,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较大程度的损害。   一、当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行业背景各异,投机性动机明显   从民营担保公司的股东背景看,很多股东缺乏金融行业的从业经历,对于融资性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也缺乏充分的调查论证,有些股东抱着试试看,摸着石头过河的想法,有的纯粹想搭建一个公司关联企业的融资平台,所以有的股东从开始就没有认识到融资担保的风险,在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本,获得相关准入许可,才发现融资担保业务收益与风险不配比,业务的开展无从入手,从而付出很大的代价。   (二)一股独大,公司治理流于形式   很多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名义上有几个股东,实际上的掌控人就一人,或者股东不止一人,但是其他股东实际上占的股权比例不高,对于公司的战略性问题的思考积极性不高,这样就造成公司实际上就由控制人一人说了算。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公司章程,但是平时的决策,没有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授权、委托代理等手段进行有效的管理,公司很容易偏离成立的目标与宗旨,有时为了短期的利益,冒险经营。公司治理机关由于被实际控制人所完全把控,决策能力不足,纠偏功能几近丧失。   (三)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现象严重   从最近出事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来看,很大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股东出资不实。融资性担保行业是个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合作银行,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都相当高。近年来,大部分的银行都把合作门槛定位在了一亿元以上,除了一些现金牛型的企业,很少有人保有如此高的货币资金,而且按照八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将20%的资金投向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而民营性担保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银行放大倍数一般只有3-5倍,从而出现大量现金闲置的现象,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逐利性企业,往往会通过各种委托理财,资金往来等方式,转移资金,有的甚至长年不归还,形成实际的抽逃资金。   (四)机构设置不合理,对风险的监控不到位   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市场化经营的公司,总是把效益作为第一目标,因此,在机构设置上,总是力求精简,很少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置有长线务虚部门,像研发、产品设计、流程管理、绩效设计、政策法律研究等,没有专业的部门和人员承担。很多公司存在几个牌子一套人马现象,担保,典当,小贷全是那一帮人马,有的甚至风控与经营混杂,不同的项目组互相监督互为风控,造成风控不独立,项目组之间相互放水,无形中降低了担保标准,留下了风险隐患。   (五)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异化严重   很多民营融资性担保相信存在即合理的理念,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灵活地经营,保持市场反应的敏感性,才能最大地获取利益。因此,对于规章制度的约束,往往不以为然,过度地投机取巧,容易造成经营底线的丧失。高息集资,高息放款,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期发生的华鼎、创富担保事件,给整个担保行业敲了一次严重的警钟。   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对策   (一)实行股东准入许可和高管任职审批   股东是一个公司的灵魂,股东的理念通常决定了一个公司的方向。因此,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要规范股东的行为准则。融资性担保行业虽然形式上是融资的中介,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但是其所承担的风险往往比实际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要高。因此,在股东的准入方面,要实行前置审批,对于法人股东,要求最大的发起人股东必须是以金融为主业的公司,而其他股东可以是一般行业法人,这样,既可以从股东层面上提高公司的金融管理水平,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资金投入。对于个人股东,相应地要求股东具有一定年限的金融从业经历,解决社会资本流入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批,未获得监管部门同意的,一律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违法经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行业准入限制,加大违法经营成本,从而激励这些人完善公司治理的意愿。   (二)分散股权结构,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   我国目前很多民营企业都是家族性经营,倾向于集中化和集权化。这种经营之道,对于崇尚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金融投资行业,并不是一种合适的方式。因此,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许可中,必须实行股东最低人数和最高持股比例限制,从目前公司的经营实践看25%以下的股份,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股东对公司的操纵。因此在未来的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可以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最少不得少于五个,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在做好优化股东结构的同时,要求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议事机制,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集中投票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严格实行注册资本托管,加强资本金监控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长期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是随意挪用注册资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的办法,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是,实行托管的公司比例还是相对较少的,托管资金比例也低,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0%,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抽逃资本的行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要逐步提高资金托管的比重,最终达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80%为货币资金的要求。通过对注册资本的监控,可以不断地清除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投机成分,使公司的股东结构更加稳定,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内部管理职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等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措施,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制度,首席风险官必须是专职,不得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从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在年度监管报告中,要按照财政部牵头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实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把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审核和给予财政补助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而使融资性担保公司把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来抓。   (五)加强监管,建章建制,促进规范化建设   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明明从事的是高风险的金融服务,却没有金融许可证,只能由地方政府成立的金融办作为业务主管。为了保证监管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应该加大改革力度,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地位,将监管职能逐步统一由中国银监会行使,及时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比照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强化规范化建设,建章建制,不断地形成自身的金融文化,消除违规经营的根基。   参考文献   [1]刘慧平.浅议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及银担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之路.[J]北京金融评论.2013(3).   [2]李明、王寄远.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及解决思路探讨[J].中国外资,2012(6).   作者简介:谢辉(1971-),男,汉族,广西贺州人,现任职于广西理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研究方向:金融学。

中国论文网(www.lunwen.net.cn)免费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目录,论文查重入口,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职称论文范文,论文摘要,论文文献资料,毕业论文格式,论文检测降重服务。

返回经济论文列表
展开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