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犯罪的主要类型(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的犯罪)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0-18 05:08:45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41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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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快速发展,但信用卡犯罪及风险防范问题也亟待管理者高度重视。   一、信用卡主要犯罪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主要犯罪类型有:一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二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三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以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四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另外,与信用卡相关的犯罪还有: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主要风险点   通过对信用卡犯罪案例的分析与研究,需关注的信用卡业务主要风险点有:   (一)信用卡申领环节的风险点   一是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用卡并使用。   二是通过收买、窃取等方式大量取得他人身份证件,然后由与身份证年龄、相貌特征相似的人员到银行网点办理信用卡申请业务,取得信用卡后自己或转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的转移。   三是以招聘等名义骗取大量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信息,然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欺诈申请信用卡。   四是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多家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贸易公司等无实体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利用这些空壳公司的资料在银行申请信用卡。   (二)POS机套现风险点   一是特约商户犯罪风险。一种情形是犯罪团伙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盗用他人商户名称、私刻公章、制作虚假证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POS机,从事非法套现活动。甚至有银行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作案。另一种情形是不法分子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贸易公司等无实体业务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向银行机构骗取POS机具,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   二是利用虚假网上交易透支刷卡套现。通过开立网上店铺,以自买自卖等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   三是利用特约商户POS机套现。犯罪分子与商户勾结,采用虚假交易方式,利用伪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资料申请的信用卡套现。   四是通过替熟人或亲朋透支刷卡消费套取现金。   五是通过取消消费活动套取现金。有的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服务消费、购买机票等消费活动,然后通过某种理由取消业务,将信用卡消费的资金退到其他账户或提取现金等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三)信用卡洗钱风险点   一是利用信用卡转账结算功能。犯罪分子利用自己及亲属身份证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多个信用卡账户,将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分别存入各个信用卡账户之中。然后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在多个信用卡或其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的资金转账或取现,使反洗钱部门难以追查资金的来龙去脉。   二是利用信用卡消费支付功能。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存入信用卡后,通过信用卡消费将资金购买房地产、汽车、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还可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厂房进行再生产,改变其资产形式。   三是利用信用卡信用贷款功能。犯罪分子通过申请透支较高额度的信用卡,先在信用卡上进行正常的业务经营货款及费用的开支,然后用犯罪所得的现金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隐瞒收入来源。   (四)网上、ATM机交易的风险点   一是通过安装读卡器、摄像机探头等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客户信用卡磁条信息,或通过偷窥信用卡签购单商户联、互联网在线登记资料,勾结发卡行内部人员或信用卡特约商户内部员工等方式窃取客户信息后,利用磁条信息批量制成伪卡。   二是犯罪分利用计算机设备及测录设备并利用网络、电子商务等平台窃取信用卡信息实施犯罪。   三、信用卡风险防范难点及问题   信用卡犯罪风险防范难点及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其业务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有金融机构及持卡人等多方面因素。   (一)信用卡业务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一是信用卡申办过程中,客户来源复杂、相关证明文件种类繁多,银行缺乏手段验证客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二是由于后续交易多为非面对面交易,在日后的网络交易中难以辨别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三是目前收单行对特约商户的信息仅限于留存商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而缺少对实际控制人的了解,难以综合判断是否涉嫌犯罪。四是国内银行信用卡业务一般由独立的信用卡中心负责,与相关条线部门联系较少,导致一方面信用卡中心发现了有价值的可疑交易记录后,也难以获得对应POS商户的交易记录,难以追踪该笔可疑交易。   (二)金融机构信用卡风险管理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受利润分成制度驱动,对特约商户放松了风险防范意识。我国POS机分为直连POS和间连POS,分别由中国银联和各商业银行提供。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交易刷卡后,特约商户将付0%-2%的手续费,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进行利润分成,其中信用卡发卡行、POS机提供者和中国银联的分成分别为70%、20%和10%。银联和各大银行在利润驱动下,为了扩大自有POS机的覆盖范围,降低了POS机安装的门槛,放松了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力度。二是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利用POS机套现犯罪的风险认识及处理存在偏差。认为目前信贷资金短缺是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主因,而非法套现不会对银行造成直接损失,对于这种现象未加以重视和管理。四、金融机构信用卡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强化落实。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卡犯罪内控制度,分析和识别信用卡高风险环节,对非面对面客户的犯罪措施要进一步加强。   二是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一,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进一步落实“三亲见(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原件、亲见签名)”制度。同时,针对信用卡交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客户来源较复杂的情况,银行在受理信用卡业务时应提高警惕,认真核对其资料及其来源的真实性、有效性,充分利用相关系统资源验证客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淡化对业务数量指标的盲目追求,确立以质量为考核依据的发展思路,严格信用卡的发放标准、程序,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主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实施区别管理;主动开展信用卡可疑交易动态监测工作。第三,应根据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发现其交易频率、金额及其交易对手情况与其身份基本信息不符,应立即采取包括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措施进行重新识别,尤其对于存在异常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多方核对其相关信息。   三是加强对POS机管理。金融机构应贯彻“风险为本”理念,梳理现有内控制度,强化风险控制,采取必要的实地查看、调查等方式,落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严格新型支付工具的审批准入和使用,从源头上防范非法套现行为。对特约商户、POS机商户回访,加大对商户交易行为的抽查,特别关注刷卡交易额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商家,同时,对享受低费率的行业和经营者应认真审查;对特约商户建立相应的监测指标进行连续而规范的监控,包括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象、跨境交易等,并对同类型的特约商户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发现可疑交易。   四是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强可疑交易分析排查效果。银行要采用安全性更高的识别技术和系统,同时针对信用卡卡支付交易隐蔽性、无纸化、集中化等特点,开发出集异常交易预警、监测与提示,以及交易行为智能分析、交易数据自动提取、客户身份资料及历史交易记录搜索、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信用卡交易犯罪监测系统,提高信用卡套现犯罪风险防范智能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莉.“信用卡欺诈风险的类别”.《财政金融》,2011年1月.   [2]游宇.“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类型和防范措施”.《法制与经济》,2011年2月.   [3]浦毅,戴志强,江小梅.“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现代金融》,2011年1月.   [4]王维.“信用卡领域反洗钱问题”.《当代经济》,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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