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法治,教化与文化的区别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20 22:42:57 归属于教育论文 本文已影响19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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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生活品质这一概念可以分为两个概念来分别地加以思考:其一是文化生活,其二是品质。关于品质这一概念,目前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共识,按照这个共识,它大体上包含了两层含义,即质地与品位。用我自己的话说,前者指物质性的质量,后者则与精神性相关联的格调、境界、风格、态度以及价值取向有关。这些后面还将有所触及,这里暂不详谈。现在让我们把话题转向较为困难的有关文化生活的概念上来,要把这个概念弄清楚,关键在于对于什么是文化要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说到这个认识,我们真可谓踏进了一片荆蔓丛生、万端无绪的领地。在我看来,汉语中的文化一词,应该说,已经非常准确地揭示了文化这个概念的最基本的内涵。我们细加分析便不难发现,它明显地包含着两个词素或即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内涵,即文与化。这里所谓文,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客观的文和主观的文;而将这两个方面的文联系起来的则是化或即化的过程。因此,所谓文化,简单地说,其所指称的乃是客观的文内化为主观的文以及主观的文外化为客观的文的结果与过程:其中的文(客观的和主观的)是结果,而化则是过程。至于到底是先有客观的文后有主观的文,还是相反,先有主观的文后有客观的文,这个问题也许应该分为两种情况来加以考虑。就作为整体的人类而言,我们必须承认,上述从客观到主观与从主观到客观的这两个过程,是无法区分哪一个在先哪一个在后的,它们是交融一起,难分彼此的。但是,若是就某一具体的个体而言,那么毫无疑问,肯定是前一个过程在先而后一个过程在后,因为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总是作为一个纯粹的生物有机体被降生到某一既定的客观的文的系统或文的世界里面的,在他(她)尚未被这个系统或世界内化之前或即尚未从这系统或世界习得并且形成主观的文之前,他(她)根本就没有什么主观的文可以被他(她)外化成客观的文。当然,这些观点都需要加以适当的阐述。

  我的阐述将从什么是客观的文开始。依据我的意见,所谓客观的文(其实就是绝大多数文化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的学者们所说的文化)也许可以被表述为人类在生存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精神性的成果,这些成果,用我的话说,乃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内在精神外化而成的。这些成果就其内容及功能而言,一般可以被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即求真(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反基础主义或者建构主义意义上的)的科学、求善的伦理以及求美的艺术。至于就它们的存在或者呈现而言,则大体上可以象学者们通常所说的那样被分为物质的、制度的以及观念情感的三大形态。有必要在此略加强调的是以下两点。第一,既然客观的文是作为主体的人的精神外化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哪一种呈现的形态,它们都具有精神性的特质(顺便说一句,如此重要的这一特质恰恰基本上都被我们的学者们给忽略掉了丨其所以会如此的原因在于创造它们的人类是精神性的生物有机体,因此被创造出的任何东西必然都成了他(她)的精神的一种外在的表现,用狄尔泰的术语说,就是都成了所谓ObjektivationdesGeistesC1精神的各种客观化”)或即所谓CbjekoiverGeistC1客观精神”),这种“客观精神”不仅包括语言、宗教、法律和自然科学,“而且连房屋、花园、工具、机器和装饰品都属于这种'客体’(Object)”第二,上面从内容及功能上划分出的科学、伦理及艺术三种客观的文中的每一种,都既可以表现为观念情感的形态也可以表现为制度及物质的形态。比如,就科学而言,它的各种理论、定律、公式等科学知识乃是观念性的,科学家所具有的对科学事业的热爱则是情感性的,而科学研究的各种规范,无疑属于制度的范畴,至于科学研究赖以进行的各种仪器、设备、装置、实验室以及与科学紧密相关的技术所创造出来的大量的物质财富,毫无疑义地应该被视为物质形态的文。至于伦理及艺术亦均可仿此而论。非常清楚的是,上述二种内容及功能的文和二种形态的文共同构成一个庞大的客观的文的系统或文的世界,这个系统或世界,用美国著名的文化学学者、《文化的科学一人类与文明研究》-书的作者L.A.怀特的术语说,就是一个“用符号(当然是符号学意义上的而不是语言学意义上的一本文作者注)为基础的现象体系”,或者也可以更直接地用马克思的术语把它称之为一个“人化”的世界。

  这样,接下来我们便可以着手讨论主观的文了,但是为了把这一点讲清楚,我们必须连同化字一起展开讨论。说到化这个词素,很显然,如前所说,它所指称的是某种作用发生的过程,在它前面加上文这个词素之后,这个过程便是指某一文的系统和世界对存在于这个系统或世界中的人所发挥的一种内化的作用过程,这个作用过程对于被作用者来说,往往表现为由外部向内部的一种缓慢的渗透,这个渗透使被作用者在生物性之上又习得了人性一当然是不尽相同的人性。之所以会不尽相同,是因为“在新生的有机体与他所降生的文化类型(用我的话说,其实只是文的类型,以下仿此一本书作者注)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他可能降生在某一种文化传统之中,也可能降生在另一种文化传统之中,他可能生于西藏也可能生于美国或爱斯基摩文化中。但是,从行为连续性的观点看,任何一件事都取决于初生婴儿被导入的文化类型。如果婴儿在一种文化环境中诞生,他将按一种方式思维、感觉或行动;如果他诞生在另一种文化环境中,他的行为也将相应地有所不同”因此,汉语文化一词的含义,只需在文和化之间划上一根短线,就会变得非常清楚:文化就是文一化就是以文教化。这个含义和英语Cultre一词非常相近。据张其春、蔡文萦编撰的《简明英汉词典〉〉,Cultie一词的含义指的是饲养、(人工)培养、栽培以及修养、教养等。由此可见,在英语系统里,Cultie一词也意指以文化人的过程和结果。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每一个被文一化的对象慢慢地便习得了与其生活于其中的那个文的系统或世界相协调或相吻合的习惯或习性(布尔迪厄语)以及知识、能力等。由于如前所说所谓客观的文就其内容或功能而言基本上可以被分为科学的、伦理的与艺术的,因此,这里所谓习惯或习性、知识及能力基本上也可以被分为与此相对应的三个方面。比如,我们可以把习惯或习性分为理性的、德性的与情性的。至于知识与能力,事实上亦可仿此而分。当然,这些都是很粗略的划分,但是对于本文的主旨而言,过分的精细反而可能是一个累赘。总之,所谓文化,简单地说,就是指文一化,或即指以文教化,通过教化,使客观的文内化成主观的文;所谓主观的文,用今天非常流行的术语说,就是指我们的精神文明。

  现在我们就可以来谈谈到底该如何理解文化生活这个概念了。很显然,所谓文化生活不是指文化地生活:因为没有一个人不是文化地生活着的;事实上,人的本质就在于她(她)是文化性的一种生物有机体换句话说,任何人,终其一生都是被文一化着的,或即都是被文而化之的。那么,文化生活是否可以被理解为文化的生活呢?看来也不可以。因为如此一来,文化生活似乎就变成了文化在生活一正像人的生活、动物的生活所意指的是人在生活、动物在生活一样,而这显然是很荒谬的。这样看来,文化生活这一概念的含义只能是指以文化为生活,或者更明白地说,是指以文化为生活的内容。但是,要使文化成为我们生活的内容,文化似乎必须从对我们实施以文教化的手段变成供我们欣赏享用的对象,正像劳动、工作、学习要能成为我们的生活内容就必须从赖以谋生的手段变成供我们欣赏享用的对象或即变成我们的生活需求一样。由于目前我们的 劳动、工作及学习基本还只是我们赖以谋生的手段,因此,一点也不奇怪的是,今天我们一直习惯于把它们与生活分开谈论,或即一直把它们与生活并列而提,而很少把它们作为限定词与生活一词结合而构成诸如劳动生活、工作生活以及学习生活等短语,即便我们偶尔这么说了,那也并不是用以指称某种实然的状态而是用以表达某种美好的向往一当然,学习生活的说法也许除外,因为对于某些人来说,学习的确已经不再是手段而变成了目的。但是,关于文化,情况却似乎有所不同,相当程度上,我们今天的确拥有文化生活,文化的确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内容,成为我们的欣赏与享用的对象。不过,细加思考,便不难发现,并不是前述三种文化一科学、伦理及艺术一中的每一种都可以并且都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内容,成为我们生活内容的似乎主要限于艺术文化--诸如文学、音乐、绘画、书法、舞蹈、电影、电视剧、建筑等。事实上,在今天,当我们说到文化生活时,其实就是主要指以艺术文化为内容的生活;当然,在今天,可能还包括诸如以旅游及休闲、体育等为内容的生活,因为无论是旅游、休闲还是体育,也都可以给我们带来相当的精神上的愉悦。

  但是,由此却产生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就是:我们该如何对待化这个字呢?明白地说,一旦我们把艺术文化作为我们欣赏与享用的对象,我们好像就必须把化字给排除掉,使艺术文化成为艺术之文,因为否则的话,我们实际似乎并不是在欣赏与享用艺术文化而是在被它在实施教化的功能,换句话说,在这种状态中,艺术文化便依然只是手段一用以激化我们的手段而没有成为我们所需求的对象。事实上,至少从学理上看,只有艺术之文而不是艺术文化才可以真正成为我们欣赏与享用的对象。但是,这样一来,文化生活或者具体点说,艺术文化生活的说法,便显然不太确切了,确切的说法似乎只能是文生活或者艺术之文生活。我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尽管我们今天没有把文化生活或即艺术文化生活的说法改成文生活或者艺术之文生活,但是实际上这种改变已经发生了,可以用作这一改变的最有力的证明是,今天我们普遍过于地强调了文化的娱乐功能而弱化了或者甚至是摈弃了它的教化功能。看起来,似乎很难把这种改变完全归因于文化生活这一提法的本身,因为包括伦理文化和艺术文化在内的人文文化的教化观念的淡化和教化功能的弱化,事实上乃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趋势,而且早在二十世纪初期此一趋势即已颇显端倪(有关这一趋势的描述,可参阅[德]卡尔。雅斯贝斯的《时代的精神状况》一书,此书的汉译本已由上海译文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提出文化生活的说法而不对其内涵作出妥当的阐释的话,的确很容易加剧这一教化观念和教化功能的淡化和弱化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醒人们,和要使劳动、工作以及学习等成为生活的内容就必须使它们从我们赖以谋生的手段变成我们的需要不同,文化或即艺术文化却无须完全放弃它的作为手段的教化功能同样可以成为我们的生活内容,而且也许唯有如此才可以更好地成为我们的生活内容。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精神愉悦并不仅仅指经由种种感官的刺激而获得的某种稍纵即逝的快乐,它更是指一种精神的向上的超越或升腾,比如知识的增长、能力的增强以及特别是德性的提高,所有这一切综合并且融合起来,则表现为我们的良好的教养、美好的气质、优雅的风度、超俗的格调、崇高的德行以及博大的胸怀等。凡此,离开作为手段的教化作用的发挥,是绝不可能实现的。这样,对于文的本身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具体地说,作为供我们欣赏与享用的对象以及对我们实施教化作用的文,就必须是这样一种文,这种文将努力追求把真和善有机地融于美当中,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既给我们以感官的快乐又使我们在精神上获得真正的愉悦。反之,如果真和善不是经由美而表现出来而是被直接地加以表达的话,那么,它们或者沦为教条式的说教,或者沦为一般的枯燥的知识读本,如此,便既不能给人以感官的快乐更无法使人获得精神上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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